成立目的
延安精神的內涵是:堅定不移的
共產主義信念,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獨立自主、艱苦奮鬥、自力更生的創業精神,愛國主義的優良傳統,民眾路線的根本工作方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優良作風。
如今,中國共產黨即將步入百年政黨,作為毛澤東思想重要組成部分的延安精神不僅不會過時,而且還會在新的歷史時期和時代精神的召喚下發揚光大。
這就是成立珠海延安精神研究會成立的目的所在。
使命職責
因為,珠海是中國改革開放的發源地,30多年的艱苦奮鬥已將一個破舊的小漁村演變成為國際大都市,真正體現了國泰民安的盛世。為此,珠海延安精神研究會召集了一大批中國老革命家的後人,以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已經走上富裕生活的年輕人,在老一代革命家(含後人)的言傳身教下,認真學習、研究、傳承延安精神。並期望通過一些善舉(任務)來錘鍊每一位珠海延安精神研究會會員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培養塑造革命理想,進而豐富和發展延安精神的內涵。為共和國的未來培養出一大批優秀的建設人才。這就是珠海延安精神研究會的歷史使命。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珠海延安精神研究會,簡稱珠延會,英文譯名為Zhuhai Yanan Spirit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 珠海延安精神研究會由耿岱、劉麗華、陳龍獅等人自願組成的研究和宣傳延安精神的地方性、民眾性學術團體,是革命戰爭時期的老同志、從事延安精神理論研究和宣傳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
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中國夢”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研究繼承和發揚黨在延安時期形成的延安精神,為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和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珠澳跨境工業區鴻豐大廈3樓301A。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一) 研究弘揚延安精神,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向有關方面提出建議;
(二)舉辦有關發揚延安精神的講座、展覽,召開有關發揚延安精神的專題研討會、座談會;
(四)以探索和踐行延安精神當代價值為主線,積極開展延安精神進機關、進校園、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進醫院的活動;
(五)學習、總結、交流、推廣開展繼承、發揚、踐行延安精神活動的經驗;
(六)加強珠海延安精神研究會的建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之分。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嚴格遵守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本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密切聯繫民眾,結合珠海實際,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目標,宣傳和踐行延安精神,促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一併追回會員證;利用究會名義招搖撞騙嚴重損壞研究會名譽者將付諸法律手段予以追究。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本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一般不超過會員的1/3);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必要時,可由會長會議決定召開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理事會也可採取通訊或其他形式舉行。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經批准每屆任期可延長1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社科聯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以上候選人名單須經珠海市社科聯批准);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公開出版的會刊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該會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會議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會員管理制度、會費管理制度、文書檔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財產管理制度、人員聘任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一般不超過理事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須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須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秘書長等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養高,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報珠海市社科聯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報市社科聯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會長(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四)籌備召開理事會;
(五)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決定會員的吸收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本會設執行會長一名,在會長不在期間代會長授權履行(一)至(九)項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團體會員會費標準為每年2萬元,個人會員會費標準為每年 30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珠海市社科聯和珠海市民政局的財務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具備正式中共黨員3名以上,應成立獨立的黨支部;該黨支部為中共珠海市社科聯黨組領導下的一個黨支部。對選舉出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等職位,應上報中共珠海市社科聯黨組備案。
第四十條 要重視和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珠海市社科聯和市民政局批准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珠海市社科聯審核,並報珠海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珠海市社科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珠海市民政局和珠海市社科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珠海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珠海市社科聯和珠海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19年 4月12日召開的珠延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珠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次亮相
2015年9月12日,在首都的釣魚台國賓館芳菲苑舉行的“隆重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大會”的LOGO牆上的“協辦單位”名稱中,悄然出現了“珠海延安精神研究會”的字樣。這是珠海延安精神研究會的首次亮相。
完成任務
一屆大會
2015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在珠海度假村酒店--會議中心的星際廳--召開珠海延安精神研究會成立大會。
二屆大會
2019年4月12日下午14時,在珠海跨境工業區珠海首航實業有限公司會議室舉行了珠延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研究成果
在成立大會之後,首先是發動會員,組織科研人員進行理論研究,期望為完善延安精神做出貢獻,並在《珠海特區報》開闢了《延安精神永放光芒》欄目。一年多的時間裡,在全國共集到200多篇論文,在《珠海特區報》實際發布70多篇論文,其餘的在珠延會官網開設的《延安精神永放光芒》網頁連續轉載,起到了弘揚宣傳延安精神的作用。
首屆成績
1、與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一起主辦陝甘寧邊區和珠港澳紀念
紅軍長征勝利80周年系列活動,
2、與北京延安文化展示中心一起興辦珠港澳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珠海延安精神研究會展館),接待了港澳台、珠海、珠江三角洲的大中小學生、軍人、黨員幹部,合計約30萬人次。
3、邀請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有關領導和首都的知名革命後代到珠海、中山等地開設《黨史大講堂》。
4、珠海延安精神研究會的傑出表現,榮獲全國社科組織先進單位稱號。
常年工作
第一、開展延安精神的理論研究和學術活動
第二、開展助貧助殘助老和助學等資助活動
第三、開展退役軍人、困難革命老兵和革命烈士遺屬幫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