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電子商務協會

珠海市電子商務協會

珠海市電子商務協會(英文譯名:Zhu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縮寫:ZHECA )由珠海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局發起,珠海市商務局擔任業務指導單位,聯合珠海市從事電子商務企事業單位,為實現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團體組織。2013年4月23日珠海市民政局正式批覆同意成立珠海市電子商務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電子商務協會
  • 外文名:Zhu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 2013年4月23日
  • 英文縮寫:ZHECA
協會宗旨,協會性質,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會員服務,加強交流和合作,在政府與從事電子商務采您充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珠海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協會性質

由本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實現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團體組織。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珠海市電子商務協會(英文譯名:Zhu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縮寫:ZHECA )。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由本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實現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會員服務,加強交流和合作,在政府與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珠海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珠海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單位珠海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址:珠海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推動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對政府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規劃、政策、法規、標準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推動貫徹和實施;
(二)搞好行業自律,促進“行規行約”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正當利益,反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三)開駝享悼展行業調查和研究,對行業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參與制定行業發展有關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行業管理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四)提供電子商務拔慨妹汽公共服務;廣泛開展電子商務學術交流;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總結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介紹先進典型;
(五)經有關部門批准,加強國內外城市的合作與交流,組織國內外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為企業開阿棗寒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六)促進城市間合作,共同推廣發展電子商務新技術的套用,為跨城市發展電子商務牽線搭橋;
(七)承擔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電子商務業務和課題研討,協助企業提高產品、服務質量,積極參加有關電子商務產品、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全心全意為用戶服務;
(八)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電子商務書刊、聲像資料;
(九)完成政府管理部門或會員交由協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臘禁犁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在珠海市內註冊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具有共享協會各會長單位、常務理事等單位的業務資源;
(三)對協會工作的提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在珠海市電子商務協會網站發布信息,資費水平應對會員優惠。協會網站為會員服務,設立會員專區、人才招聘專區、重點推介會員企業和產品、企業人才需求信息等內容;
(五)向協會及政府主管部門申請珠海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優秀企業等榮譽稱號;
(六)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申請協會提供幫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維護協會聲譽;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會擊整刪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地位,限制其他會員的合法經營,侵害其他會員或者其他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會頁尋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會費標準xxx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會費標準xxx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會費標準xxx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會費標準xxx元;
(五)普通會員單位每年會費標準xxx元。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若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單位、秘書長、理事單位、監事;(選舉採取無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最長不超過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2/3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單位、秘書長;
(四)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五)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八)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十)支持本協會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集中討論協會工作總結、批准年度工作計畫等協會相關重要事項。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秘書長的必備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電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作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公正、誠實;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任期不超過4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召開本社團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貫徹本社團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擬定本社團人事、財務、分支機構、業務活動管理等各項內部規章制度;
(五)落實本社團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六)監督實施本社團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制定本社團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各類機構設立、變更和註銷方案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提出本社團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及秘書處下設辦事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
(九)提出並審議本社團投資經營活動計畫與方案;
(十)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組織籌備本社團換屆工作;
(十一)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提議會員的處分和對會員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團體的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會長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職務:
(一)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拒不履行職責的;
(六)存在違法違紀情形並受到相關司法和行政機關處罰的。
第三十二條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理事會1/3以上的理事書面提議,在監事會(監事)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罷免議案;
(二)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議主持人;
(三)將理事會會議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在監事會(監事)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議案;
(五)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可以邀請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本社團設監事一名,監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政府有關部門委派的監事除外)。監事(或監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社團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監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社團會員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聲譽;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正值、公正、誠實。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撤銷和註銷登記後債權債務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後,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業務指導單位及其他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並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餘財產處理後,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並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確認。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應當自清算報告經業務指導單位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本團體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3年01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所有。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在珠海市內註冊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具有共享協會各會長單位、常務理事等單位的業務資源;
(三)對協會工作的提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在珠海市電子商務協會網站發布信息,資費水平應對會員優惠。協會網站為會員服務,設立會員專區、人才招聘專區、重點推介會員企業和產品、企業人才需求信息等內容;
(五)向協會及政府主管部門申請珠海市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優秀企業等榮譽稱號;
(六)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申請協會提供幫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維護協會聲譽;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地位,限制其他會員的合法經營,侵害其他會員或者其他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會費標準xxx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會費標準xxx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會費標準xxx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會費標準xxx元;
(五)普通會員單位每年會費標準xxx元。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若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單位、秘書長、理事單位、監事;(選舉採取無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最長不超過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2/3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單位、秘書長;
(四)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五)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八)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十)支持本協會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集中討論協會工作總結、批准年度工作計畫等協會相關重要事項。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秘書長的必備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電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作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公正、誠實;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任期不超過4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召開本社團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貫徹本社團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擬定本社團人事、財務、分支機構、業務活動管理等各項內部規章制度;
(五)落實本社團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六)監督實施本社團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制定本社團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各類機構設立、變更和註銷方案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提出本社團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及秘書處下設辦事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
(九)提出並審議本社團投資經營活動計畫與方案;
(十)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組織籌備本社團換屆工作;
(十一)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提議會員的處分和對會員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團體的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會長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職務:
(一)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拒不履行職責的;
(六)存在違法違紀情形並受到相關司法和行政機關處罰的。
第三十二條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理事會1/3以上的理事書面提議,在監事會(監事)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罷免議案;
(二)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議主持人;
(三)將理事會會議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在監事會(監事)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議案;
(五)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可以邀請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本社團設監事一名,監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政府有關部門委派的監事除外)。監事(或監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社團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監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社團會員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聲譽;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正值、公正、誠實。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撤銷和註銷登記後債權債務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後,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業務指導單位及其他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並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餘財產處理後,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並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確認。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應當自清算報告經業務指導單位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本團體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3年01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所有。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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