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綠道管理辦法

2011年10月31日,列入2011年珠海市政府規章計畫目錄的《珠海市綠道管理辦法》(草案)(下稱《辦法》)已經珠海市政府原則性審議通過,成為廣東省首部關於綠道建設管理的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綠道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珠海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劃與建設,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維護與管理,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使用與運營,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附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總則

第一條

為有利於綠道的規範管理,充分發揮綠道網的生態、休閒、旅遊、康體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綠道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使用和運營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道,是指沿河濱、溪谷、山脊、風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一種線性綠色開敞空間,通常連線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古蹟和城鄉居住區等場所,可供行人和腳踏車騎行者進入的景觀遊憩線路和設施。

第四條

綠道建設應當串聯成網,形成綠道網。
綠道網是由區域綠道、城市綠道和社區綠道構成的網路狀綠色開敞空間系統

第五條

市市政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市政園林部門)是本市綠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綠道的統籌協調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綠道的建設、維護、運營和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體旅遊、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道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當把綠道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投資計畫,在經費上予以保障。

第七條

本市綠道實行統一規劃、統籌組織、屬地建設、分區管理的原則。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綠道管理的相應機構,落實人員,明確職責,建立綠道管理長效機制。

第九條

鼓勵建立綠道多元化、多途徑的投融資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無償捐助、旅遊開發、出資命名、認建認養認管等方式參與綠道建設、管理和運營。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綠道網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由市市政園林部門組織編制,並按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綠道網的規劃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人文自然條件。其規劃應當因地制宜、因形就勢、因陋見巧;選線應當依託山邊、水邊、林邊;建設應當堅持生態性、遊憩性、經濟性;成效應當體現本土化、多樣化、人性化。

第十二條

綠道網應當按照標準設定綠廊、慢行、標識、交通銜接、服務設施等系統。

第十三條

綠道網應當與城市慢行交通系統相銜接,方便市民出行,提倡低碳生活。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路,以及綜合整治近岸海域、河道和排洪渠等建設項目應當將綠道建設納入規劃,統籌安排,同步實施。

第十五條

綠道沿線應當劃定綠道控制區,勘定邊界坐標,設定統一的控制標誌。

第十六條

在規劃建設綠道時,應當按照國家規範標準,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及其它設施保持安全間距。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出資建設綠道,應當按照本市制定的規劃和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八條

需要改建、擴建綠道的,應當事先徵得市市政園林部門的同意。

第十九條

綠道的規劃、設計、施工,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綠道的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方案應當徵求市市政園林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將綠道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書面告知市市政園林部門。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綠道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結果抄送市市政園林部門;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綠道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綠道建設單位應當在綠道建設各階段同步建立綠道檔案,並依法提交城建檔案館存檔。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將綠道項目建設資金列入本級財政年度計畫,實行市、區財政共同分擔,專款專用。

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綠道維護和管理工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專業維護的原則,由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市市政園林部門負責對全市的綠道維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

第二十六條

綠道管養單位應當對劃定的綠道控制區實施空間管治,建立和完善使用、維護、運營、巡查和應急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

綠道管養內容應當包括:
(一)綠化、慢行道(路面)、停車場、公共廁所、標識、景觀、照明等設施的保潔和維護。
(二)保全、租售、諮詢、救護等服務系統的維護。
(三)對亂搭亂建、亂擺亂買、占道經營等破壞綠道設施和秩序行為的勸阻和治理。
(四)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其他事項的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八條

綠道管養單位應當按照市政道路、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景觀照明等相應養護技術規範標準,對綠道進行養護管理。
綠道檢查考核的具體內容和標準,由市市政園林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將綠道維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城市維護經費年度計畫,按照市市政、綠化、環衛、路燈等相應養護定額標準、考評等級確定。

第三十條

綠道設施發生破損、陳舊時,綠道管養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換。
景點、線路發生變化時,綠道管養單位應當及時更換標識、標線等設施。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改變綠道性質和功能,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綠道和綠道附屬設施,不得破壞綠道的植被。

第三十二條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綠道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經市政園林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施工完成後恢復綠道原貌,並經市政園林部門驗收合格。

使用與運營

第三十三條

禁止汽車、拖拉機、機車(含電動機車)等機動車輛以及電動腳踏車、加裝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進入綠道或在綠道上停放。
綠道管養單位應當在綠道上設定禁行標識。

第三十四條

遊客應當文明遊玩,愛護綠道設施,遵守綠道管理的有關規定。
腳踏車騎行者應當控制騎行速度,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第三十五條

綠道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兜售物品、堆放雜物、晾曬衣物、張貼或設定標語或戶外廣告燈等有礙綠道景觀的。
(二)躺臥在凳、椅、亭、廊等公共設施上妨礙他人遊憩的。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皮果殼、紙屑、菸蒂、包裝(盒)等廢棄物,焚燒樹葉、垃圾,傾倒廢土、廢渣等有礙綠道環境衛生的。
(四)攀踏、移動、刻劃、塗污或損壞欄、亭、廊、雕塑、標牌等綠道設施的。
(五)攀折花草樹木、毀壞草坪、植被的。
(六)占用慢行道或綠化帶等設施從事運營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綠道管養單位對上述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

第三十六條

綠道所在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綠道旅遊開發、腳踏車租賃、商品售賣、宣傳推廣等商業運營活動。
商業運營活動應當統一規範、誠信運營、優質服務。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綠道腳踏車使用、租賃和管理運行機制,按照統一品牌、公益為主、有償服務的原則,逐步實現通借通還。

第三十八條

利用綠道開發旅遊項目,符合本市規定的,可按相關規定申報政府資金扶持。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保護、公安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以及《珠海市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珠海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珠海市公園管理辦法》、《珠海市綠化管理辦法》、《珠海市城市道路與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綠道按照等級和規模劃分為區域綠道、城市綠道和社區綠道
區域綠道是指連線城市與城市、對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支撐體系建設具有重要影響的綠道。
城市綠道是指連線城市內重要功能組團、對城市生態系統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的綠道。
社區綠道是指連線社區公園、小遊園和街頭綠地,主要為附近社區居民服務的綠道。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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