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珠海市人民防空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戲恥堡《人民防空預算管理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珠海市人民防空辦法》等有關想厚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防空專項資金是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白拳的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以及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及設備設施所取得的平戰結合收入。
人民防空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海朽符、市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市人民防空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區財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防空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取得的平戰結合收入,依法納稅後按有關規定繳入財政。
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契約管理要求,平戰結合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有關收入取得的利息收入,應按有關規定繳入財政。
第五條 人民防空專項資金是中央、地方預算安排人民防空建設資金的補充,專項用於本市、區的人防工程、通信警報、信息保障等各項戰備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條 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人民防空建設專項工作需要,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原則,編制項目支出資金計畫,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人防建設的規劃編制。包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工程建設規劃、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城市防空襲方案、人防指揮通信警報建設規劃、人口疏散基地(地域)建設規劃等;
(二牛她兆背)人防設施建設。包括:人防工程建地旋芝設、人防指揮通信和警報設施建設、人口疏散基地(地域)建設等;
(三)人防設施維護管理和信息保障服務。包括:人防指揮工程和機動指揮所的維護保養、信息保障服務、物業管理、公共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通信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等;
(四)防空防災訓練演練。包括:組織民眾進行防空襲疏散演練、組織民眾進行防空襲疏散演練、防空防災專業隊和志願者隊伍的組建、訓練、演習等;
(五)人求兆元道防法制工作。包括:人防立法調研、人防行政執法、人防執法檢查等;
(六)防空防災宣傳教育;
(七)人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
(八)人民防空其他戰備工作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工作部署。
第七條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經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後,按規定繳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因建設項目註銷、調整、變更等情形,導致易地建設費金額調整的,依相關審批規定辦理,其易地建設費本金多還少補。
第八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補建人防工程,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九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減免,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准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堅持“應建必建”的原則就地自建,應與地面建築同步規劃、同期建設。
第十一條 對一次性規劃、分期實施建設的項目,應建人防工程面積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上建築面積確定,應優先安排建設結建式人防工程,如超出首期的人防工程面積可抵扣後期建設項目的應建人防工程指標,並在首期申報時編制人防工程
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設計人防工程規劃總平面圖,合理統籌各期人防工程戰時功能。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確因客觀原因首期無法建設或需少建人防工程的,應當向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分期建設,並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項目的總體規劃中已落實了結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設位置(應提供經人防審批部門批准的人防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部門批准的相關規劃圖紙);
(二)項目的人防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應專門對人防工程選址的地質、地形和地下埋設物等條件的進行適建性評價,並附工程地質報告。
建設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分期建設的,需向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人防工程分期建設承諾書》,其中須明確建設單位履行人防工程建設責任的時限,以及逾期不履行人防工程建設責任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人防建設專項工作需要以及人民防空專項資金收入情況,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編制下一年度人民防空專項經費預算,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其中“二次分配”項目,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審批的方案,將項目資金分配下達至使用單位。除已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人民防空
專項資金支出外,其他項目支出(包括但不限於新增、追加、調整支出等)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印發〈珠海市人民防空戰備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珠人防 〔2014〕29號)同時廢止。
解讀
3月30日,《珠海市人民防空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正式發布。該《辦法》重新梳理和修改完善有關人防經費保障、市區人防易地建設費徵收管理、人防工程分期建設易地建設費繳交等事項,推行“標準規範+信用承諾+事中事後監管”方式,將於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辦法》共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制定依據、人民防空專項資金範圍、業務主管部門、資金使用原則和範圍、減免條件、分期實施建設項目承諾制管理、監督檢查等,明確專項資金所包含的範圍,規範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嚴格把控專項資金減免,明確要求防空地下室堅持“應建必建”的原則,對於分期建設情形實施承諾審批制,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辦法》明確屬地管理的法定許可權和要求。通過明確屬地管理,對審批事項的許可權下放,有利於機構改革後審批業務的順利銜接,推動基層人防工作順利開展。”市人防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另一方面,明確人防工程分期建設情形,實行承諾審批制,“這是一項創新之舉,對比之前實行先預繳後退費的規定,凸顯出新的內容、方式、程式、操作等,有利於簡化企業辦事程式,減輕企業負擔,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此外,《辦法》落實國家、省政策,就人民防空專項資金的定義、範圍、使用、上繳以及易地建設費的繳交、減免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第八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補建人防工程,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九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減免,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准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十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堅持“應建必建”的原則就地自建,應與地面建築同步規劃、同期建設。
第十一條 對一次性規劃、分期實施建設的項目,應建人防工程面積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上建築面積確定,應優先安排建設結建式人防工程,如超出首期的人防工程面積可抵扣後期建設項目的應建人防工程指標,並在首期申報時編制人防工程
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設計人防工程規劃總平面圖,合理統籌各期人防工程戰時功能。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確因客觀原因首期無法建設或需少建人防工程的,應當向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分期建設,並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項目的總體規劃中已落實了結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設位置(應提供經人防審批部門批准的人防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部門批准的相關規劃圖紙);
(二)項目的人防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應專門對人防工程選址的地質、地形和地下埋設物等條件的進行適建性評價,並附工程地質報告。
建設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分期建設的,需向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人防工程分期建設承諾書》,其中須明確建設單位履行人防工程建設責任的時限,以及逾期不履行人防工程建設責任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人防建設專項工作需要以及人民防空專項資金收入情況,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編制下一年度人民防空專項經費預算,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其中“二次分配”項目,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審批的方案,將項目資金分配下達至使用單位。除已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人民防空
專項資金支出外,其他項目支出(包括但不限於新增、追加、調整支出等)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印發〈珠海市人民防空戰備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珠人防 〔2014〕29號)同時廢止。
解讀
3月30日,《珠海市人民防空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正式發布。該《辦法》重新梳理和修改完善有關人防經費保障、市區人防易地建設費徵收管理、人防工程分期建設易地建設費繳交等事項,推行“標準規範+信用承諾+事中事後監管”方式,將於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辦法》共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制定依據、人民防空專項資金範圍、業務主管部門、資金使用原則和範圍、減免條件、分期實施建設項目承諾制管理、監督檢查等,明確專項資金所包含的範圍,規範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嚴格把控專項資金減免,明確要求防空地下室堅持“應建必建”的原則,對於分期建設情形實施承諾審批制,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辦法》明確屬地管理的法定許可權和要求。通過明確屬地管理,對審批事項的許可權下放,有利於機構改革後審批業務的順利銜接,推動基層人防工作順利開展。”市人防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另一方面,明確人防工程分期建設情形,實行承諾審批制,“這是一項創新之舉,對比之前實行先預繳後退費的規定,凸顯出新的內容、方式、程式、操作等,有利於簡化企業辦事程式,減輕企業負擔,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此外,《辦法》落實國家、省政策,就人民防空專項資金的定義、範圍、使用、上繳以及易地建設費的繳交、減免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