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內地獨資企業調入幹部的暫行規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內地獨資企業調入幹部的暫行規定》,1991年11月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內地獨資企業調入幹部的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91年11月7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19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11-07
【生效日期】1991-11-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地獨資企業調入幹部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內地獨資企業幹部隊伍的相對穩定,促進內地獨資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幹部人事管理的有關政策和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內地獨資企業,是指國內其他省、市、地區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市行政轄區內依法設立的、以自有獨立資金進行生產經營或科研活動的工商企業。
國內各省、市、地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部門駐我市的辦事機構和國內其他省、市、地區的公民在我市設立的個體工商企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內地獨資企業幹部的調入工作,由市人事局負責。
市人事局應當在每年四月份以前制定出內地獨資企業幹部調入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覆後執行。
第四條內地獨資企業需調入幹部,必須按下列程式申請辦理:
(一)接收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由國家統一分配的畢業生,或從本市以外單位調入幹部,必須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報《內地獨資企業調入幹部需求計畫申報表》(由市人事局制發);
(二)市政府根據內地獨資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狀況,每年核定審批調入幹部指標後,市人事局按指標批文,辦理幹部調入手續;
(三)擬同意調入的幹部,必須填寫《人才交流登記表》,並提供商調幹部的有關材料;
(四)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對上述表格、材料等加具意見後,按我市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市人事局審批或移送有關部門審批;
(五)經市人事局或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後,即通知用人單位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城市增容費;
(六)繳納城市增容費後,由市人事局簽發幹部調動通知書。
第五條已婚幹部調入時,其夫妻雙方均應符合調入我市條件,隨遷人員可參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1982年以後出生的子女只能隨遷一名。幹部夫妻兩地分居時間在三年以上的,可考慮照顧調進。
第六條內地獨資企業幹部調入的條件、手續辦理、城市增容費繳納及戶口申辦等事宜,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內地獨資企業調入的幹部,由內地獨資企業自行管理使用。內地獨企業撤回或被依法撤銷時,其調入的幹部由內地的主管部門安排。
第八條因工作需要,內地獨資企業調入的幹部再調到我市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或行政機關工作的(含中央、省駐我市單位),由用人部門按市外幹部調入的程式報市人事局審批。
第九條內地獨資企業如需聘用、調進我市所屬幹部或接收市屬大、中專業學校畢業生的,可不占用其調入指標。調入手續按我市幹部管理許可權申報辦理。
第十條內地獨資企業未經市人事局審批,自行借調市外幹部,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用人企業自行負責。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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