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的工作思路
(二)利用深化珠港澳合作為契機,進一步加強與港澳仲裁機構合作,拓寬服務渠道。
(四)進一步加強對仲裁員的教育培訓,創新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安排在4-5月舉辦一次仲裁員培訓班)。
(五)進一步協調以下四種關係。
1、協調處理好仲裁與法院和檢察院的關係,提升仲裁的地位。一方面通過實施最高院關於仲裁的解釋,保護仲裁機構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我委加強與法院、檢察院溝通,及時就有關爭議的案件進行協商,使法院、檢察院在依法監督的同時,給予仲裁更多的支持。擬在今年與中級法院民二庭、檢察院民訴科召開座談會,建立互動和溝通平台。
2、處理好仲裁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和企業的關係,提高契約仲裁選擇率。組織仲裁員向金融機構和企業推介仲裁,組織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和企業宣講仲裁法,使金融機構和企業通過多種途徑了解仲裁,進而選擇仲裁。
3、協調好仲裁與行業協會的關係,利用社會組織推行仲裁制度。我國雖不實行行業仲裁體制,但要走行業推行仲裁的道路。因為專家在行業,市場在企業。堅持行業推行與社會基層推行相結合,既體現了仲裁的和諧價值,又獲得了仲裁發展的源泉。通過和社會上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的組織,行業自律性組織和自發性自治組織的聯繫,引導市場主體認識仲裁、了解仲裁、選擇仲裁。今年擬在醫藥、國資、電力、金融、拍賣、建設等十幾個行業中,結合行業特點進行仲裁講座,加大仲裁宣傳推廣力度。
4、協調好仲裁與律師事務所的關係。針對律師對仲裁制度較為熟悉,又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情況,主動與律師事務所聯繫,動員律師引導市場主體選擇仲裁。今年繼續組織工作人員前往部分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座談,了解律師對仲裁委工作的看法和要求,加強溝通和信息反饋,進一步做好仲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