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簡介
“珠江學者”是廣東省高等學校特聘教授的簡稱。在“長江學者”產生巨大效應後,各省市相互效仿,先後有四川設立“天府學者”、廣東設立珠江學者、福建設立閩江學者,還有比如綠洲學者、枝江學者、紫江學者、黃河學者、鴨綠江學者、瀏陽河學者、陸水河學者、泰山學者、黃山學者、華山學者、香江學者、湘江學者、衡山學者、恆山學者、嵩山學者,等等。
包含成員
序號 | 學 校 | 珠江學者特聘教授 | 設崗學科 |
1 | | 黃曦 | 病原生物學 |
2 | 孫曉明 | 礦物學岩石學礦床學 |
3 | 魯統部 | 無機化學 |
4 | 陳少明 | 中國哲學 |
5 | 周大鳴 | 人類學 |
6 | 李新春 | 工商管理 |
7 | 曾進勝 | 神經病學 |
8 | | 程國賦 | 文藝學 |
9 | 蘇冬蔚 | 金融學 |
10 | | 廖紅 | 植物營養學 |
11 | 鄧詣群 | 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 |
12 | | 陳曉光 | 軍事預防醫學 |
13 | 車小燕 | 臨床檢驗診斷學 |
14 | | 羅頌平 | 中醫婦科學 |
15 | | 黃國全 張永 | 機械電子工程 管理科學與工程 |
16 | | 樊軍輝 | 天體物理 |
17 | | 張書文 | 物理海洋學 |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高等職業院校珠江學者崗位計畫設特聘教授和講座教授,按規定程式產生,聘期內享受相應的崗位津貼。
第三條 珠江學者實行崗位聘任制。堅持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專家評審、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教育廳師資管理處負責廣東省高等職業院校珠江學者崗位計畫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崗位設定
第五條 崗位設定的原則
(一)必須符合國家、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與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建設現代產業體系和創新型廣東等戰略部署相結合。
(二)必須與高等職業院校示範性或特色專業建設相結合。
(三)必須明確重點突破的研究方向、任務與目標。
第六條 崗位設定的範圍
(一)省級以上示範性專業、示範性建設專業以及教育教學實訓基地。
(二)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
(三)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建設現代產業體系的緊缺專業,或者是實力比較雄厚、發展前景良好、可望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特色專業。
第七條 申請設定珠江學者崗位的高等職業院校應具備支持設崗專業發展的良好條件。
第八條 特聘教授崗位職責
(一)講授本專業核心課程。
(二)準確把握本專業的發展方向,提出具有戰略性、前瞻性、創造性的發展構想,明確主攻任務,帶領本專業在其重點方向上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
(三)面向國家、廣東省重大科技、產業和行業發展需求,承擔國家、省部級重大科研和科技開發項目,力爭取得標誌性成果。
(四)根據專業發展和人才培養需求,帶領團隊進行新技術、新工藝自主研發,積極探索校企共建專業、研發基地、實訓基地及聯合科技攻關,促進產學研結合和科技成果轉化。
(五)領導本專業人才梯隊建設,把本專業隊伍建設成為結構合理、凝聚力強、教研和科研能力突出的創新團隊。
第九條 講座教授崗位職責
(一)開設本專業前沿領域的課程或講座。
(二)對本專業的發展方向、研究重點提出重要諮詢建議,促進本專業發展,擴大在國內外的影響。
(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指導或聯合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積極探索校企共建專業、研發基地、實訓基地,促進產學研結合和科技成果轉化。
(四)指導本專業學術梯隊建設,組建或參與組建一支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專業團隊。
第三章 聘任條件
第十條 特聘教授聘任條件
(一)具有高尚的學術道德、嚴謹的學風,為人正派。
(二)具有博士學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特別突出或緊缺、特殊學科的人才,可適當放寬年齡和學位要求),身體健康。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注重人才梯隊建設,善於整合與利用資源,帶領專業團隊協同攻關。
(四)勝任專業核心課程講授任務。
(五)技術創新能力強,在技術創新、科技開發方面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成就。
(六)能準確把握專業建設與教學改革方向,具有帶領本專業保持或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的能力。
(七)聘期內在受聘學校能全職在崗工作。
第十一條 講座教授聘任條件
(一)具有高尚的學術道德、嚴謹的學風,為人正派。
(二)在教學科研(研發)第一線工作,境外應聘者一般應擔任高水平院校副(助理)教授以上職位,或擔任知名研究機構、知名企業的相應職位;國內應聘者應在國內知名高校、知名研究機構或知名企業工作,具有正高級職稱。
(三)技術創新能力強,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成就。
(四)身體健康,保證聘期內在受聘學校每年工作時間不少於3個月。
第四章 評審及聘任程式
第十二條 珠江學者崗位,由高等職業院校提出設定申請,也可通過連人帶崗形式提出,省教育廳組織專家評審產生。每個珠江學者崗位可聘任特聘教授或講座教授1名。
第十三條 設定的珠江學者崗位,由設崗學校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確定推薦人選。
第十四條 高等職業院校對推薦人選進行全面考察評議。委託3名以上校外知名同行專家對推薦人選的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進行評議,提出書面評價意見,學校學術委員會對推薦人選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高等職業院校以適當的方式將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方可向省教育廳推薦。
第十六條 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高等職業院校推薦的珠江學者候選人進行評審,確定擬聘人選。
第十七條 省教育廳對擬聘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高等職業院校與受聘珠江學者簽訂聘任契約。
第十八條 特聘教授聘期為5年,採取分段聘任的方式,首期聘期為3年,續聘期為2年。講座教授聘期不超過3個年度。
第五章 待遇及支持方式
第十九條 特聘教授在聘期內享受由省教育廳發給的每年12萬元人民幣的崗位津貼,同時享受學校按國家規定提供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講座教授在聘期內享受由省教育廳發給每月1.5萬元的人民幣崗位津貼,按實際工作月數支付。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對受聘上崗的特聘教授按照“突出重點、注重效益、擇優支持”的原則提供項目經費資助,項目研究必須與所聘崗位的專業方向相一致,有明確的研究任務和目標。工科技術領域特聘教授資助10-50萬元,管理服務領域特聘教授資助5-20萬元,學校必須按不低於1:1的比例提供配套經費。資助項目納入學校重點項目計畫管理,嚴格執行檢查驗收制度和經費使用審批制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在聘期內高等職業院校要積極支持珠江學者組建專業團隊,並提供良好的工作與生活條件。
第二十二條 珠江學者在聘期內研發高新技術、轉化科技成果、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所得成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獲得產權收益。
第二十三條 廣東省高等職業院校珠江學者崗位計畫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應按要求進行標註。標註內容為:
中文:“廣東省高等職業院校珠江學者崗位計畫資助項目 (立項年度)”。
英文:“Project Supported by Guangdong Provinc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 Schools Pearl River Scholar Funded Scheme(立項年度)”;
可縮寫為“Project supported by GDHVPS(立項年度)”。
標註位置應在學術論著、鑑定證書、技術資料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的封面,或扉頁,或論文首頁等醒目處,或致謝部分。
第二十四條 省教育廳和高等職業院校支持珠江學者申請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並通過項目牽引組建創新團隊。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條 高等職業院校與珠江學者通過簽訂聘任契約方式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係,簽訂的聘任契約須報送省教育廳一份備案。
第二十六條 高等職業院校建立珠江學者考核評價管理制度。
實施聘期工作報告制度。高等職業院校應及時了解和掌握珠江學者工作情況。珠江學者聘期每滿一年,高等職業學校應填報《廣東省高等職業院校珠江學者年度工作情況報告表》。
實施聘期考核評價制度。在珠江學者期中(滿)前一個月內,高等職業院校應根據聘任契約對珠江學者進行考核評價,填報《廣東省高等職業院校珠江學者期中(滿)聘期總結報告》。
第二十七條 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珠江學者受聘期間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特聘教授首期聘期考核合格的,續聘2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續聘。聘任期滿,聘約自動解除。對在聘期內取得重大成果的珠江學者,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省教育廳不定期了解珠江學者受聘期間的履職情況以及學校支持珠江學者工作方面的情況,並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九條 對有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或者聘期內到崗工作時間不足的,省教育廳將撤銷其珠江學者稱號,停發崗位津貼。聘任學校應解除與其簽訂的聘任契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高等職業院校和高等專科學校,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