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滿(鹽酸米諾環素膠囊),本品適用於因葡萄球菌、鏈球菌、肺炎球菌、淋病奈瑟菌、痢疾桿菌、大腸埃希菌、克雷伯氏菌、變形桿菌、綠膿桿菌、梅毒螺旋體及衣原體等對本品敏感的病原體引起的下列感染:1. 尿道炎、男性非淋菌性尿道炎(NGU)、前列腺炎、淋病、膀胱炎、附睪丸炎、宮內感染、腎盂腎炎、腎盂炎、腎盂膀胱炎等。2. 淺表性化膿性感染:痤瘡、扁桃體炎、肩周炎、毛囊炎、膿皮症、癤、癤腫症、癰、蜂窩組織炎、汗腺炎、皮脂囊腫粉瘤、乳頭狀皮膚炎、甲溝炎、膿腫、雞眼繼發性感染、咽炎、淚囊炎、眼瞼緣炎、麥粒腫、牙齦炎、牙冠周圍炎、牙科性上齶竇炎、感染性上齶囊腫、牙周炎、外耳炎、外陰炎、陰道炎、創傷感染、手術後感染。3. 深部化膿性疾病:乳腺炎、淋巴管(結)炎、頜下腺炎、骨髓炎、骨炎。4. 急慢性支氣管炎、喘息型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支氣管肺炎、細菌性肺炎、異型肺炎、肺部化膿症。5. 梅毒。6. 中耳炎、副鼻竇炎、頜下腺炎。7. 痢疾、腸炎、感染性食物中毒、膽管炎、膽囊炎。8. 腹膜炎。9. 敗血症、菌血症。
基本介紹
- 藥品名稱:鹽酸米諾環素膠囊
- 漢語拼音:Yan Suan Mi Nuo Huan Su Jiao Nang
- 藥品類型:工傷醫保乙類雙跨
- 用途分類:抗生素類
成份,性狀,適應症,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藥物過量,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貯藏,包裝,有效期,執行標準,批准文號,生產企業,核准日期,修訂日期,
成份
本品主要成份為鹽酸米諾環素。
化學名稱: 4,7-雙(二甲氨基)-1,4,4a,5,5a,6,11,12a-八氫-3,10,12,12a-四羥基-1,11-二氧-2-並四苯甲醯胺鹽酸鹽
化學結構式: 分子式: C23H27N3O7·HCl
分子量: 493.94
化學名稱: 4,7-雙(二甲氨基)-1,4,4a,5,5a,6,11,12a-八氫-3,10,12,12a-四羥基-1,11-二氧-2-並四苯甲醯胺鹽酸鹽
化學結構式: 分子式: C23H27N3O7·HCl
分子量: 493.94
性狀
本品內容物為黃色至黃褐色微丸。
適應症
本品適用於因葡萄球菌、鏈球菌、肺炎球菌、淋病奈瑟菌、痢疾桿菌、大腸埃希菌、克雷伯氏菌、變形桿菌、綠膿桿菌、梅毒螺旋體及衣原體等對本品敏感的病原體引起的下列感染:
1. 尿道炎、男性非淋菌性尿道炎(NGU)、前列腺炎、淋病、膀胱炎、附睪丸炎、宮內感染、腎盂腎炎、腎盂炎、腎盂膀胱炎等。
2. 淺表性化膿性感染:痤瘡、扁桃體炎、肩周炎、毛囊炎、膿皮症、癤、癤腫症、癰、蜂窩組織炎、汗腺炎、皮脂囊腫粉瘤、乳頭狀皮膚炎、甲溝炎、膿腫、雞眼繼發性感染、咽炎、淚囊炎、眼瞼緣炎、麥粒腫、牙齦炎、牙冠周圍炎、牙科性上齶竇炎、感染性上齶囊腫、牙周炎、外耳炎、外陰炎、陰道炎、創傷感染、手術後感染。
3. 深部化膿性疾病:乳腺炎、淋巴管(結)炎、頜下腺炎、骨髓炎、骨炎。
4. 急慢性支氣管炎、喘息型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支氣管肺炎、細菌性肺炎、異型肺炎、肺部化膿症。
5. 梅毒。
6. 中耳炎、副鼻竇炎、頜下腺炎。
7. 痢疾、腸炎、感染性食物中毒、膽管炎、膽囊炎。
8. 腹膜炎。
9. 敗血症、菌血症。
1. 尿道炎、男性非淋菌性尿道炎(NGU)、前列腺炎、淋病、膀胱炎、附睪丸炎、宮內感染、腎盂腎炎、腎盂炎、腎盂膀胱炎等。
2. 淺表性化膿性感染:痤瘡、扁桃體炎、肩周炎、毛囊炎、膿皮症、癤、癤腫症、癰、蜂窩組織炎、汗腺炎、皮脂囊腫粉瘤、乳頭狀皮膚炎、甲溝炎、膿腫、雞眼繼發性感染、咽炎、淚囊炎、眼瞼緣炎、麥粒腫、牙齦炎、牙冠周圍炎、牙科性上齶竇炎、感染性上齶囊腫、牙周炎、外耳炎、外陰炎、陰道炎、創傷感染、手術後感染。
3. 深部化膿性疾病:乳腺炎、淋巴管(結)炎、頜下腺炎、骨髓炎、骨炎。
4. 急慢性支氣管炎、喘息型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支氣管肺炎、細菌性肺炎、異型肺炎、肺部化膿症。
5. 梅毒。
6. 中耳炎、副鼻竇炎、頜下腺炎。
7. 痢疾、腸炎、感染性食物中毒、膽管炎、膽囊炎。
8. 腹膜炎。
9. 敗血症、菌血症。
規格
按C23H27N3O7計算(1)50mg (2)100mg
用法用量
口服。
成人 首次劑量為0.2g,以後每12或24小時再服用0.1g,或遵醫囑。尋常性痤瘡每次50mg, 一日2次,6周為一療程。
腎功能損害患者
腎功能損害患者用藥,其24小時內的日總劑量不應超過200mg。
成人 首次劑量為0.2g,以後每12或24小時再服用0.1g,或遵醫囑。尋常性痤瘡每次50mg, 一日2次,6周為一療程。
腎功能損害患者
腎功能損害患者用藥,其24小時內的日總劑量不應超過200mg。
不良反應
根據MedDRA系統/器官分類,用CIOMS頻率種類,將不良反應列表如下:
常見:≥1%
不常見:≥0.1% 且〈1%
罕見:≥0.01% 且〈0.1%
非常罕見:〈0.01%
系統器官分類 不良反應
血液淋巴系統異常
罕見: 嗜酸粒細胞增多、白細胞減少、中性粒細胞減少、血小板減少;
非常罕見: 溶血性貧血、全血細胞減少症;
發生率不確定:粒細胞缺乏;
心血管系統異常
非常罕見: 心肌炎、心包炎;
耳與迷路異常
罕見: 聽力損害、耳鳴;
內分泌系統異常
非常罕見: 甲狀腺功能異常、甲狀腺褐-黑變;
胃腸道系統異常
罕見: 腹瀉、噁心、口腔炎、牙齒變色(包括成人牙齒變色)、嘔吐;
非常罕見: 消化不良、吞咽困難、牙釉質發育不全、小腸結腸炎、食道炎、食道潰瘍、舌炎、胰腺炎、假膜性腸炎;
發生率不確定:口腔變色(包括舌、唇和牙齦);
全身性疾病
不常見: 發熱;
非常罕見: 分泌物變色;
肝膽系統異常
罕見: 肝酶升高、肝炎;
非常罕見: 肝內膽汁鬱積、肝衰竭(包括致命性的)、高膽紅素血症、黃疸;
發生率不確定:自體免疫性肝炎;
免疫系統異常
罕見: 過敏性/過敏性樣反應(包括休克)、包括致命性的;
發生率不確定:超敏反應;
感染和侵染
非常罕見: 口腔及肛門生殖道念珠菌感染、外陰陰道炎;
代謝和營養異常
罕見: 厭食;
肌肉、結締組織和骨骼系統異常
罕見: 關節痛、狼瘡樣綜合症、肌痛;
非常罕見: 關節炎、骨變色、系統性紅斑狼瘡(SLE)惡化、關節僵直、關節腫脹;
神經系統異常
常見: 頭昏(頭暈);
罕見: 頭痛、感覺遲鈍、感覺異常、腦假瘤、眩暈;
非常罕見: 囪門凸出;
發生率不確定:抽搐、鎮靜;
腎及泌尿系統異常
罕見: 血尿素氮(BUN)升高;
非常罕見: 急性腎功能衰竭、間質性腎炎;
生殖系統及乳腺異常
非常罕見: 龜頭炎;
呼吸、胸和縱隔異常
罕見: 咳嗽、呼吸困難;
非常罕見: 支氣管痙攣、哮喘惡化、肺嗜酸粒細胞增多;
發生率不確定:局限性肺炎;
皮膚及皮下組織異常
罕見: 脫髮、多形性紅斑、結節性紅斑、固定性藥疹;皮膚著色過度、光敏反應、搔癢、皮疹、蕁麻疹;
非常罕見: 血管性水腫、剝脫性皮炎、指甲著色過度、Stevens-Johnson綜合症、毒性表皮壞死、脈管炎;
上市後,在接受米諾環素治療的患者中報導有甲狀腺癌的發生,米諾環素的使用和甲狀腺癌之間的因果關係尚未確立。
已報導有以下的綜合症。某些出現這些綜合症的病例中有死亡報導。和其它嚴重的不良反應一樣,如出現這些綜合症,應立即停藥:
· 過敏反應綜合症,包括表皮反應(如皮疹或剝脫性皮炎)、嗜酸粒細胞增多和以下一項或多項:肝炎、局限性肺炎、腎炎、心肌炎、心包炎。可能存在發熱和淋巴結病。
· 狼瘡樣綜合症,包括抗核抗體陽性;關節痛、關節炎、關節僵直或關節腫脹;以下一項或多項:發熱、肌痛、肝炎、皮疹、脈管炎。· 血清病樣綜合症,包括發熱;蕁麻疹或皮疹;關節痛,關節炎,關節僵直和關節腫脹。可能存在嗜酸粒細胞增多。
常見:≥1%
不常見:≥0.1% 且〈1%
罕見:≥0.01% 且〈0.1%
非常罕見:〈0.01%
系統器官分類 不良反應
血液淋巴系統異常
罕見: 嗜酸粒細胞增多、白細胞減少、中性粒細胞減少、血小板減少;
非常罕見: 溶血性貧血、全血細胞減少症;
發生率不確定:粒細胞缺乏;
心血管系統異常
非常罕見: 心肌炎、心包炎;
耳與迷路異常
罕見: 聽力損害、耳鳴;
內分泌系統異常
非常罕見: 甲狀腺功能異常、甲狀腺褐-黑變;
胃腸道系統異常
罕見: 腹瀉、噁心、口腔炎、牙齒變色(包括成人牙齒變色)、嘔吐;
非常罕見: 消化不良、吞咽困難、牙釉質發育不全、小腸結腸炎、食道炎、食道潰瘍、舌炎、胰腺炎、假膜性腸炎;
發生率不確定:口腔變色(包括舌、唇和牙齦);
全身性疾病
不常見: 發熱;
非常罕見: 分泌物變色;
肝膽系統異常
罕見: 肝酶升高、肝炎;
非常罕見: 肝內膽汁鬱積、肝衰竭(包括致命性的)、高膽紅素血症、黃疸;
發生率不確定:自體免疫性肝炎;
免疫系統異常
罕見: 過敏性/過敏性樣反應(包括休克)、包括致命性的;
發生率不確定:超敏反應;
感染和侵染
非常罕見: 口腔及肛門生殖道念珠菌感染、外陰陰道炎;
代謝和營養異常
罕見: 厭食;
肌肉、結締組織和骨骼系統異常
罕見: 關節痛、狼瘡樣綜合症、肌痛;
非常罕見: 關節炎、骨變色、系統性紅斑狼瘡(SLE)惡化、關節僵直、關節腫脹;
神經系統異常
常見: 頭昏(頭暈);
罕見: 頭痛、感覺遲鈍、感覺異常、腦假瘤、眩暈;
非常罕見: 囪門凸出;
發生率不確定:抽搐、鎮靜;
腎及泌尿系統異常
罕見: 血尿素氮(BUN)升高;
非常罕見: 急性腎功能衰竭、間質性腎炎;
生殖系統及乳腺異常
非常罕見: 龜頭炎;
呼吸、胸和縱隔異常
罕見: 咳嗽、呼吸困難;
非常罕見: 支氣管痙攣、哮喘惡化、肺嗜酸粒細胞增多;
發生率不確定:局限性肺炎;
皮膚及皮下組織異常
罕見: 脫髮、多形性紅斑、結節性紅斑、固定性藥疹;皮膚著色過度、光敏反應、搔癢、皮疹、蕁麻疹;
非常罕見: 血管性水腫、剝脫性皮炎、指甲著色過度、Stevens-Johnson綜合症、毒性表皮壞死、脈管炎;
上市後,在接受米諾環素治療的患者中報導有甲狀腺癌的發生,米諾環素的使用和甲狀腺癌之間的因果關係尚未確立。
已報導有以下的綜合症。某些出現這些綜合症的病例中有死亡報導。和其它嚴重的不良反應一樣,如出現這些綜合症,應立即停藥:
· 過敏反應綜合症,包括表皮反應(如皮疹或剝脫性皮炎)、嗜酸粒細胞增多和以下一項或多項:肝炎、局限性肺炎、腎炎、心肌炎、心包炎。可能存在發熱和淋巴結病。
· 狼瘡樣綜合症,包括抗核抗體陽性;關節痛、關節炎、關節僵直或關節腫脹;以下一項或多項:發熱、肌痛、肝炎、皮疹、脈管炎。· 血清病樣綜合症,包括發熱;蕁麻疹或皮疹;關節痛,關節炎,關節僵直和關節腫脹。可能存在嗜酸粒細胞增多。
禁忌
對任何四環素類藥物或本品中的任一成分過敏者禁用。
注意事項
特別警告
罕見發生與服用鹽酸米諾環素有關的過敏性/過敏樣反應(包括休克和死亡)。
懷孕婦女服用鹽酸米諾環素,和其它四環素類抗生素一樣,會引致胎兒毒性。在牙齒髮育期(從孕後期、嬰兒期、8歲前兒童期)服用四環素類藥物可引起牙齒永久變色(黃色-灰色-棕色)。該不良反應在長期用藥的患者中更常見,但是在短期內重複用藥的患者中也有發生。同時,也報導有牙釉質發育不全。四環素類藥物不應在牙齒髮育期間使用,除非治療利益大於風險。
一般注意事項
1.肝、腎功能不全、食道通過障礙者、老年人、口服吸收不良或不能進食者及全身狀態惡化患者(因易引發維生素K缺乏症)慎用。
2.由於具有前庭毒性,本品已不作為腦膜炎奈瑟菌帶菌者和腦膜炎奈瑟菌感染的治療藥物。
3.對本品過敏者有可能對其他四環素類也過敏。
4. 服用鹽酸米諾環素治療的患者,在駕車或操作危險機械時應格外小心。因為在鹽酸米諾環素治療期間,報導有中樞神經系統的副作用,包括頭暈、頭昏或眩暈。這些症狀在治療期間可能消失,通常停藥後消失。由於可致頭暈、倦怠等,汽車駕駛員、從事危險性較大的機器操作及高空作業者應避免服用本品。
5.使用鹽酸米諾環素中發生的其他非常罕見的嚴重事件包括斯-瓊氏綜合徵(Stevens-Johnson綜合徵)和中毒性表皮壞死鬆懈症。如果懷疑發生上述的任何一種嚴重的皮膚反應,應停用鹽酸米諾環素。
6. 有報導使用四環素類藥物可能會引起腦假瘤(良性顱內壓增高),通常臨床表現有頭痛和視物模糊。當四環素用於嬰兒時,還有囪門凸出的報導。儘管以上情況和其它相關症狀多在停藥後消失,永久性後遺症仍有可能存在。
7. 本品滯留於食道並崩解時,會引起食道潰瘍,故應多飲水,尤其臨睡前服用時。
8. 急性淋病奈瑟菌性尿道炎患者疑有初期或二期梅毒時,通常應進行暗視野檢查,疑有其他類型梅毒時,每月應進行血清學檢查,並至少進行4個月。
9. 嚴重腎功能不全患者的劑量應低於常用劑量,如需長期治療,應監測血藥濃度。
10. 用藥期間應定期檢查肝、腎功能。
11. 本品有可能引起光敏性皮炎,應告知患者在服用四環素類藥物期間可引起較重的曬斑反應,故用藥期間應避免日曬。
12. 肝功能損害患者:據報導鹽酸米諾環素有肝毒性;因此,在肝功能不全患者以及與其他肝毒性藥物合用時應謹慎使用。
13. 腎功能損害患者:四環素類藥物的抗合成代謝作用可引起血尿氮水平升高。在嚴重腎功能損害患者中,高血清水平的四環素類藥物可導致氮質血症、高磷酸血症和酸中毒。如果存在腎功能損害,即使通常的口服及注射劑量均可導致藥物在人體內的過度蓄積及肝臟毒性。
14. 對實驗室檢查指標的干擾:
(1) 測定尿鄰苯二酚胺(Hingerty法)濃度時,由於本品對螢光的干擾,可能使測定結果偏高。
(2) 可能使鹼性磷酸酶、血清澱粉酶、血清膽紅素、血清氨基轉移酶(AST、ALT)的測定值升高。
15. 實驗室監測:患者應定期進行身體各系統功能檢查,包括造血系統、腎功能和肝功能。
16. 本品可與食品、牛奶或含碳酸鹽飲料同服。
17.於受控室溫20℃~25℃(68℉~77℉)條件下貯藏,避免將本品保存於光照、潮濕和過熱的地方。
罕見發生與服用鹽酸米諾環素有關的過敏性/過敏樣反應(包括休克和死亡)。
懷孕婦女服用鹽酸米諾環素,和其它四環素類抗生素一樣,會引致胎兒毒性。在牙齒髮育期(從孕後期、嬰兒期、8歲前兒童期)服用四環素類藥物可引起牙齒永久變色(黃色-灰色-棕色)。該不良反應在長期用藥的患者中更常見,但是在短期內重複用藥的患者中也有發生。同時,也報導有牙釉質發育不全。四環素類藥物不應在牙齒髮育期間使用,除非治療利益大於風險。
一般注意事項
1.肝、腎功能不全、食道通過障礙者、老年人、口服吸收不良或不能進食者及全身狀態惡化患者(因易引發維生素K缺乏症)慎用。
2.由於具有前庭毒性,本品已不作為腦膜炎奈瑟菌帶菌者和腦膜炎奈瑟菌感染的治療藥物。
3.對本品過敏者有可能對其他四環素類也過敏。
4. 服用鹽酸米諾環素治療的患者,在駕車或操作危險機械時應格外小心。因為在鹽酸米諾環素治療期間,報導有中樞神經系統的副作用,包括頭暈、頭昏或眩暈。這些症狀在治療期間可能消失,通常停藥後消失。由於可致頭暈、倦怠等,汽車駕駛員、從事危險性較大的機器操作及高空作業者應避免服用本品。
5.使用鹽酸米諾環素中發生的其他非常罕見的嚴重事件包括斯-瓊氏綜合徵(Stevens-Johnson綜合徵)和中毒性表皮壞死鬆懈症。如果懷疑發生上述的任何一種嚴重的皮膚反應,應停用鹽酸米諾環素。
6. 有報導使用四環素類藥物可能會引起腦假瘤(良性顱內壓增高),通常臨床表現有頭痛和視物模糊。當四環素用於嬰兒時,還有囪門凸出的報導。儘管以上情況和其它相關症狀多在停藥後消失,永久性後遺症仍有可能存在。
7. 本品滯留於食道並崩解時,會引起食道潰瘍,故應多飲水,尤其臨睡前服用時。
8. 急性淋病奈瑟菌性尿道炎患者疑有初期或二期梅毒時,通常應進行暗視野檢查,疑有其他類型梅毒時,每月應進行血清學檢查,並至少進行4個月。
9. 嚴重腎功能不全患者的劑量應低於常用劑量,如需長期治療,應監測血藥濃度。
10. 用藥期間應定期檢查肝、腎功能。
11. 本品有可能引起光敏性皮炎,應告知患者在服用四環素類藥物期間可引起較重的曬斑反應,故用藥期間應避免日曬。
12. 肝功能損害患者:據報導鹽酸米諾環素有肝毒性;因此,在肝功能不全患者以及與其他肝毒性藥物合用時應謹慎使用。
13. 腎功能損害患者:四環素類藥物的抗合成代謝作用可引起血尿氮水平升高。在嚴重腎功能損害患者中,高血清水平的四環素類藥物可導致氮質血症、高磷酸血症和酸中毒。如果存在腎功能損害,即使通常的口服及注射劑量均可導致藥物在人體內的過度蓄積及肝臟毒性。
14. 對實驗室檢查指標的干擾:
(1) 測定尿鄰苯二酚胺(Hingerty法)濃度時,由於本品對螢光的干擾,可能使測定結果偏高。
(2) 可能使鹼性磷酸酶、血清澱粉酶、血清膽紅素、血清氨基轉移酶(AST、ALT)的測定值升高。
15. 實驗室監測:患者應定期進行身體各系統功能檢查,包括造血系統、腎功能和肝功能。
16. 本品可與食品、牛奶或含碳酸鹽飲料同服。
17.於受控室溫20℃~25℃(68℉~77℉)條件下貯藏,避免將本品保存於光照、潮濕和過熱的地方。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動物研究結果表明四環素類藥物可通過胎盤,可在胎兒組織中發現而對胎兒的發育產生毒性作用(通常與骨骼發育的延遲有關)。在動物懷孕早期接受治療可出現胚胎中毒的跡象。
鹽酸米諾環素,和其它四環素類抗生素一樣,可通過胎盤,孕婦服用後可引致胎兒損害。如果在懷孕期間服用鹽酸米諾環素或在服藥期間懷孕,應告知患者藥物對胎兒的潛在危險。
牙齒髮育期間(孕後期)使用四環素類可引起牙齒的永久變色。牙釉質的發育不全亦有報導。
在妊娠的後三個月服用四環素類藥物可在胎兒骨骼中形成穩定的鈣複合物。在未發育完全的嬰幼兒中服用四環素類藥物(每6小時25mg/kg)可觀察到腓骨生長速度的降低。腓骨生長速度的變化在停藥後可恢復。
在上市後臨床經驗報導中,有先天性畸形,包括四肢減少的發生。
鹽酸米諾環素可在人乳中分泌;因此,應決定是停止哺乳還是停止用藥。
鹽酸米諾環素,和其它四環素類抗生素一樣,可通過胎盤,孕婦服用後可引致胎兒損害。如果在懷孕期間服用鹽酸米諾環素或在服藥期間懷孕,應告知患者藥物對胎兒的潛在危險。
牙齒髮育期間(孕後期)使用四環素類可引起牙齒的永久變色。牙釉質的發育不全亦有報導。
在妊娠的後三個月服用四環素類藥物可在胎兒骨骼中形成穩定的鈣複合物。在未發育完全的嬰幼兒中服用四環素類藥物(每6小時25mg/kg)可觀察到腓骨生長速度的降低。腓骨生長速度的變化在停藥後可恢復。
在上市後臨床經驗報導中,有先天性畸形,包括四肢減少的發生。
鹽酸米諾環素可在人乳中分泌;因此,應決定是停止哺乳還是停止用藥。
兒童用藥
由於本品可引起牙齒永久性變色,牙釉質發育不良,並抑制骨骼的發育生長,故不推薦用於8歲以下的兒童,除非預期的利益高於可能的危險。
老年用藥
本品的臨床試驗沒有包括足夠多的65歲以上的患者,所以不能判斷老年人用藥後的反應是否和年輕人相同。老年患者的劑量選擇要謹慎,通常從最小劑量開始,因為老年人出現肝臟、腎臟或心臟功能降低的可能較高,並可能同時患有其它疾病或正在使用其它藥物治療。
藥物相互作用
1. 由於四環素能降低凝血酶原的活性,故本品與抗凝血藥合用時,應降低抗凝血藥的劑量。
2. 由於制酸藥(如碳酸氫鈉、鋁、鈣、鎂)可與四環素類藥物合用形成不溶性絡合物而使四環素類藥物的吸收減少、活性降低,故鹽酸米諾環素與制酸藥應避免同時服用。含鐵的製劑可削弱鹽酸米諾環素的吸收。
3. 降血脂藥物考來烯胺(cholestyramine)或考來替泊(colestipol)與本品合用時,可能影響本品的吸收。
4. 由於巴比妥類、苯妥英或卡馬西平可誘導微粒體酶的活性致使本品血藥濃度降低,故合用時須調整本品的劑量。
5. 全麻藥甲氧氟烷和米諾環素合用可導致致命性的腎毒性。
6. 由於抑菌藥物能幹擾青黴素的抑菌活性,所以應避免四環素類藥物與青黴素類合用。
7. 米諾環素與強利尿藥(如呋塞米等)合用可加重腎損害。
8. 米諾環素與其他肝毒性藥物(如抗腫瘤化療藥物)合用可加重肝損害。
9. 四環素類藥物和口服避孕藥合用,能降低口服避孕藥的效果。
10. 避免在服用米諾環素前即刻、使用期間及使用後即刻使用異維甲酸或其他系統性類視黃醇或維生素A。這些藥物中的任何一種都與腦假瘤發生有關。
11. 當麥角生物鹼或其衍生物與四環素類同時給藥時,會增加麥角中毒的風險。
12. 食物、牛奶和其他乳製品可損害標準米諾環素口服製劑的吸收。然而,食物和牛奶不會顯著削弱微丸膠囊的吸收。
2. 由於制酸藥(如碳酸氫鈉、鋁、鈣、鎂)可與四環素類藥物合用形成不溶性絡合物而使四環素類藥物的吸收減少、活性降低,故鹽酸米諾環素與制酸藥應避免同時服用。含鐵的製劑可削弱鹽酸米諾環素的吸收。
3. 降血脂藥物考來烯胺(cholestyramine)或考來替泊(colestipol)與本品合用時,可能影響本品的吸收。
4. 由於巴比妥類、苯妥英或卡馬西平可誘導微粒體酶的活性致使本品血藥濃度降低,故合用時須調整本品的劑量。
5. 全麻藥甲氧氟烷和米諾環素合用可導致致命性的腎毒性。
6. 由於抑菌藥物能幹擾青黴素的抑菌活性,所以應避免四環素類藥物與青黴素類合用。
7. 米諾環素與強利尿藥(如呋塞米等)合用可加重腎損害。
8. 米諾環素與其他肝毒性藥物(如抗腫瘤化療藥物)合用可加重肝損害。
9. 四環素類藥物和口服避孕藥合用,能降低口服避孕藥的效果。
10. 避免在服用米諾環素前即刻、使用期間及使用後即刻使用異維甲酸或其他系統性類視黃醇或維生素A。這些藥物中的任何一種都與腦假瘤發生有關。
11. 當麥角生物鹼或其衍生物與四環素類同時給藥時,會增加麥角中毒的風險。
12. 食物、牛奶和其他乳製品可損害標準米諾環素口服製劑的吸收。然而,食物和牛奶不會顯著削弱微丸膠囊的吸收。
藥物過量
藥物過量最常見的不良反應包括頭昏、噁心和嘔吐。
尚無鹽酸米諾環素的特定的解毒劑。
萬一發生藥物過量,應立即停藥,對症治療並採取支持性治療措施。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不能有效清除血液中的鹽酸米諾環素。
尚無鹽酸米諾環素的特定的解毒劑。
萬一發生藥物過量,應立即停藥,對症治療並採取支持性治療措施。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不能有效清除血液中的鹽酸米諾環素。
藥理毒理
1.藥理:本品為半合成四環素類廣譜抗生素,具高效和長效性,在四環素類抗生素中,本品的抗菌作用最強。抗菌譜與四環素相近。對革蘭陽性菌包括耐四環素的金黃色葡萄球菌、鏈球菌等和革蘭陰性菌中的淋病奈瑟菌均有很強的作用;對革蘭陰性桿菌的作用一般較弱;本品對沙眼衣原體和溶脲支原體亦有較好的抑制作用。
本品的作用機制是與核糖體30S亞基的A位置結合,阻止肽鏈的延長,從而抑制細菌或其他病原微生物的蛋白質合成。本品系抑菌藥,但在高濃度時,也具有殺菌作用。
2.毒理:本品能導致實驗動物(大鼠、狗和猴)的甲狀腺變為黑色。大鼠給予本品進行慢性治療,結果導致甲狀腺腫,甚至甲狀腺瘤。本品亦能導致大鼠和狗的甲狀腺增生。
本品的作用機制是與核糖體30S亞基的A位置結合,阻止肽鏈的延長,從而抑制細菌或其他病原微生物的蛋白質合成。本品系抑菌藥,但在高濃度時,也具有殺菌作用。
2.毒理:本品能導致實驗動物(大鼠、狗和猴)的甲狀腺變為黑色。大鼠給予本品進行慢性治療,結果導致甲狀腺腫,甚至甲狀腺瘤。本品亦能導致大鼠和狗的甲狀腺增生。
藥代動力學
本品口服後迅速被吸收,食物對本品的吸收無明顯影響。口服本品0.2g,1~4小時內(平均2.1小時)達血藥峰濃度(Cmax),為2.1~5.1mg/L。本品脂溶性較高,易滲透入許多組織和體液中,如甲狀腺、肺、腦和前列腺等,本品在膽汁和尿中的濃度比血藥濃度高10~30倍,在唾液和淚液中的濃度比其他四環素類抗生素高。血清蛋白結合率為76%~83%。在體內代謝較多,在尿中排泄的原形藥物遠低於其他四環素類。本品排泄緩慢,大部分由腎和膽汁排出。血消除半衰期(t1/2β)為11.1~22.1小時(平均15.5小時)。
貯藏
遮光,密封保存。
包裝
50mg:鋁塑包裝,50mg/粒,10粒/板,2板/盒;
100mg:鋁塑包裝,100mg/粒,10粒/板,1板/盒;
100mg:鋁塑包裝,100mg/粒,10粒/板,1板/盒;
有效期
36個月
執行標準
WS1-(X-074)-2003Z
批准文號
50mg:國藥準字H10960011
100mg:國藥準字H10960010
100mg:國藥準字H10960010
生產企業
惠氏製藥有限公司
核准日期
2007年1月10日
修訂日期
2008年8月4日 20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