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頒布的ST2002,鄰苯二甲酸鹽規定適用於《食品衛生法施行細則》第78 (1)所述的玩具,“指定玩具”。對於未納入“指定玩具”玩具的,鄰苯二甲酸二辛酯和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的相關規定也適用於6歲以下兒童玩具。
基本信息,範圍 規定,
基本信息
譜尼測試獲悉,日本玩具協會在2009年2月頒布ST2002第八版。新版本對化學物質作出若干修改,如色遷、鄰苯二甲酸鹽和甲醛。現概述如下。
另需說明的是,根據新頒布的ST2002,鄰苯二甲酸鹽規定適用於《食品衛生法施行細則》第78 (1)所述的玩具,“指定玩具”。對於未納入“指定玩具”玩具的,鄰苯二甲酸二辛酯和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的相關規定也適用於6歲以下兒童玩具。
1. 色遷要求
l 擴大色遷範圍,於2009年1月1日起有效:
n 以前:6歲以下的兒童玩具
n 當前:14歲以下的兒童玩具
l 紡織玩具:色遷不得超過對照標準濃度的溶液顏色的三倍,於2009年1月1日起有效。
n 以前:3-6歲的兒童玩具
n 當前:3歲以上的兒童玩具
2. 鄰苯二甲酸鹽含量要求
l 存在:對主要成分為聚氯乙烯的合成樹脂玩具中的兩種鄰苯二甲酸鹽進行限制。
受限制鄰苯二甲酸鹽 範圍 規定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6歲以下的兒童玩具 ≤ 0.1%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 與口接觸的玩具(不含奶嘴和橡皮圈),以及3歲以下的兒童玩具 ≤ 0.1%
奶嘴和橡皮圈不得使用含有聚氯乙烯的合成樹脂為原料。
l 新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限制6種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受限制鄰苯二甲酸鹽 範圍 規定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鄰苯二甲酸丁苄酯或酞酸二丁脂 主要成分為聚氯乙烯的合成樹脂玩具。 ≤ 0.1%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或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主要成分為聚氯乙烯合成樹脂的,且與口接觸的玩具(不含奶嘴和橡皮圈),以及3歲以下的兒童玩具 ≤ 0.1%
奶嘴和橡皮圈不得使用含有聚氯乙烯的合成樹脂為原料。
3. 甲醛含量要求
n 擴大24個月以上兒童的紡織產品甲醛要求的範圍,於2009年1月1日起有效。
a) 以前:如內衣、睡衣、手套、襪子等直接接觸人體的紡織產品,以及用於日本襪子、假髮、睫毛、鬍鬚和吊襪帶的粘合劑。
b) 當前:使用時直接接觸人體的、用於24個月或以上兒童玩具的紡織產品,以及用於玩具假髮、睫毛、鬍鬚和吊襪帶的粘合劑。
另需說明的是,根據新頒布的ST2002,鄰苯二甲酸鹽規定適用於《食品衛生法施行細則》第78 (1)所述的玩具,“指定玩具”。對於未納入“指定玩具”玩具的,鄰苯二甲酸二辛酯和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的相關規定也適用於6歲以下兒童玩具。
1. 色遷要求
l 擴大色遷範圍,於2009年1月1日起有效:
n 以前:6歲以下的兒童玩具
n 當前:14歲以下的兒童玩具
l 紡織玩具:色遷不得超過對照標準濃度的溶液顏色的三倍,於2009年1月1日起有效。
n 以前:3-6歲的兒童玩具
n 當前:3歲以上的兒童玩具
2. 鄰苯二甲酸鹽含量要求
l 存在:對主要成分為聚氯乙烯的合成樹脂玩具中的兩種鄰苯二甲酸鹽進行限制。
受限制鄰苯二甲酸鹽 範圍 規定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6歲以下的兒童玩具 ≤ 0.1%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 與口接觸的玩具(不含奶嘴和橡皮圈),以及3歲以下的兒童玩具 ≤ 0.1%
奶嘴和橡皮圈不得使用含有聚氯乙烯的合成樹脂為原料。
l 新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限制6種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受限制鄰苯二甲酸鹽 範圍 規定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鄰苯二甲酸丁苄酯或酞酸二丁脂 主要成分為聚氯乙烯的合成樹脂玩具。 ≤ 0.1%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或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主要成分為聚氯乙烯合成樹脂的,且與口接觸的玩具(不含奶嘴和橡皮圈),以及3歲以下的兒童玩具 ≤ 0.1%
奶嘴和橡皮圈不得使用含有聚氯乙烯的合成樹脂為原料。
3. 甲醛含量要求
n 擴大24個月以上兒童的紡織產品甲醛要求的範圍,於2009年1月1日起有效。
a) 以前:如內衣、睡衣、手套、襪子等直接接觸人體的紡織產品,以及用於日本襪子、假髮、睫毛、鬍鬚和吊襪帶的粘合劑。
b) 當前:使用時直接接觸人體的、用於24個月或以上兒童玩具的紡織產品,以及用於玩具假髮、睫毛、鬍鬚和吊襪帶的粘合劑。
範圍 規定
用於24個月或以下的兒童玩具紡織產品 ≤16微克/克
使用時直接接觸人體的、用於24個月或以上兒童玩具的紡織產品,以及用於玩具假髮、睫毛、鬍鬚和吊襪帶的粘合劑。 ≤75微克/克
使用時直接接觸人體的、用於24個月或以上兒童玩具的紡織產品,以及用於玩具假髮、睫毛、鬍鬚和吊襪帶的粘合劑。 ≤75微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