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鳴皋(1916年1月-1945年3月),男,浙江省樂清樂成南岸村人,革命烈士。
生前是永嘉戰時青年服務團總幹事、樂清縣警備第4中隊副中隊長、樂清縣人民抗日委員會主任兼樂清人民抗日游擊總隊參謀長。1945年被叛徒出賣殺害於四都丁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鳴皋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15年1月
- 逝世日期:1945年4月17日
- 職業:樂清縣人民抗日委員會主任兼樂清人民抗日游擊總隊參謀長
- 信仰:共產主義
- 主要成就:革命烈士
大事年表,人物生平,犧牲情況,兄長簡介,
大事年表
1915年出生;
1937年 ,參加永嘉(溫州市區)戰時青年服務團,被推選為總幹事;
1937年8月組建的游擊隊被編為受中共領導的樂清縣警備第4中隊(簡稱警4中隊),任副中隊長;
1945年1月,策動虹橋抗日隊伍武裝起義;
1945年4月17日,被叛徒陳濟槍殺。
人物生平
1937年“七·七”蘆溝橋事變後失學在家,參加永嘉(溫州市區)戰時青年服務團,被推選為總幹事,組織、領導抗日宣傳和救亡工作。9月與野夫(1909——1973)、王良儉(1912——1938)等人組建樂清民眾劇團,首演《醒獅》等劇目。1938年春下鄉巡迴演出。此後樂清民眾劇團改建為樂清縣星火劇團。1944年日軍侵占溫州和樂清部分地區,9月溫州第3次淪陷,樂清西鄉、縣城、甌北重鎮楓林、岩頭等地相繼陷入敵手。雖是一介書生,憤於家鄉被占,主動向中共樂清縣委請纓,要求組建抗日游擊隊。在中共樂清縣委的支持下,為求得合法地位,便於向國民黨政府領取糧餉、彈藥,所組建的游擊隊被編為受中共領導的樂清縣警備第4中隊(簡稱警4中隊),任副中隊長。成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另一支抗日武裝。在中共黨員和先進青年帶領下,警4中隊有旺盛的戰鬥意志。1945年1月策動虹橋抗日隊伍武裝起義,被任命為樂清縣人民抗日委員會主任兼樂清人民抗日游擊總隊參謀長。
犧牲情況
1945年4月17日下午被叛徒陳濟(原樂清人民抗日游擊總隊副司令)槍殺於四都丁岙嶺腳,時年僅29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樂清縣人民政府追認王鳴皋為革命烈士,將其遺骸移葬於雁盪山烈士公墓。其兄王亦文及家族成員:王亦文(1894—1951),浙江省樂清縣南岸村人。王亦文留下的教育論著,是樂清教育史上的一筆寶貴財富,發掘、整理與繼承這些遺產,為當今的教育事業提供借鑑,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
兄長簡介
1894年8月16日,王亦文出生於浙江省樂清縣南岸村。1904年至1907年,王亦文在南岸村讀私塾,學名王駿聲,字王亦文。1908年,王亦文在縣城傅民國小讀書。1909年至1910年,王亦文在縣城興華國小讀書。1911年至1912年,王亦文在樂清縣立第一國小(今實驗國小)讀書。1913年至1917年,王亦文在溫州浙江省立第十中學(今溫州中學)讀書。時值軍閥混戰,民不聊生,國勢貧弱,外侮頻仍,1918年,王亦文24歲,溫州浙江省立第十中學畢業,東渡日本,留學東京高等師範學校,尋求救國之道。
留學日本期間,王亦文勤奮求學,嚴謹治學,奮力鑽研國內外最新教育學說,積極探索教育救國之道。1921年10月,編譯日文《兒女教育儲金法》,於商務印書館出版。1922年8月5日,在商務印書館《教育雜誌》第十四卷第九期發表論文《個性教育概論》。
留學日本期間,王亦文扶植其二弟王益滔在日本帝國大學農業經濟系求學,資助其三弟王俊傑留學日本、法國。王益滔回國後,歷任杭州自治學校教師、北京大學農學院農業經濟系教授兼主任、廣西大學農學院院長、湖南農學院教授、浙江英士大學教授、福建農學院教授、台灣大學農學院院長。王俊傑歷任溫州中學英語教師、總統侍從室主任、台灣省府秘書兼任師範學院英國文學教授。王亦文與溫州金嶸軒志同道合,結成莫逆之交,與吉林留學生王希天過從甚密。王亦文應王希天之邀,參加為救助華工組織的共濟會。在共濟會設立的華工夜校,王亦文教華工讀書識字,學國語,學日語,講禮貌,講衛生,遵紀守法,並幫助華工解決各種具體困難。
1923年,王亦文29歲,日本東京高等師範學校畢業回國,任溫州浙江省立第十中學(今溫州中學)師範部教員兼該校附屬國小(模範國小)主任。9月1日,日本關東大地震,大批華工慘遭日本人殘殺,共濟會領袖王希天慘遭暗殺。王亦文為首發起,聯合溫處工學界同仁在溫州華蓋山西側興建“吉林義士王希天君紀念碑”。抗戰中,“吉林義士王希天君紀念碑”被日寇炸毀,1993年9月,得日本宋慶齡基金會副理事長仁木美子及各界人士資助,由溫州市政協與市對外友好協會主持,重建該紀念碑於華蓋山西側。
王亦文在任職附屬國小主任期間,重視兒童個性的發展,在校內開闢園地,培養兒童自由發表的能力。他積極回響國語(國語)統一運動,聘請語言學專家趙元任來校教學注音字母,鼓勵師生學國語、講國語,逐步發展到課內外都講國語。附屬國小師生講國語蔚然成風,歷久不衰,開溫州方言區推廣國語首重兒童語言規範訓練之先河。他在附屬國小還創辦教育輔導刊物《完人》,王小梅主編的《附小25周年紀念刊》贊為“是附小教育刊物的先鋒”。
1924年,王亦文將教育的視野從學校擴大到社會,尤其是廣闊的農村。王亦文認為農民是農業生產的主力軍,而農民文化道德素質偏低,制約著生產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加強青年農民的品德教育是當務之急。為此,他在樂清縣南岸村組織青年進德會,全方位進行農民教育實驗,採取加強農民教育的種種措施,改進地方風俗。他不僅教農民讀書識字,掃除文盲,而且涉及德、智、體、美各個方面的發展。經過幾年的實踐,逐步形成了農村全民教育的理論體系。他的教育思想與陶行知以教育為手段改造全國鄉村,改善人民生活的先進思想是一致的。
1925年,上海五卅慘案爆發,王亦文帶領學生在溫州東洋堂前發表反帝演說,揭露日、英帝國主義暴行。
王亦文在溫州浙江省立第十中學任教期間,在商務印書館《教育雜誌》第十六卷第八期發表論文《兒童自由發表之研究》,在第十八卷第一期發表論文《青年農民的教育》。另在《中華教育界》等刊物上多次發表論文和實驗報告,惜至今尚未找到。
1927年,王亦文辭去溫州浙江省立第十中學(今溫州中學)師範部教員兼該校附屬國小主任,任嚴州(今建德市)浙江省立第九中學(今嚴州中學)校長。11月,編譯日文《幼稚園教育》,於商務印書館出版。
1928年8月,陳適得到王亦文幫助,進省立九中讀初三。
嚴州浙江省立第九中學校長任上,專著《教育中心 中國新農村之建設》於商務印書館出版。該書著重論述農村青少年教育,旁及青年婦女教育、成人教育、外來僱工的教育,組織老人會、戶主會、主婦會等。他把農村所有成員,不分男女老幼貧富,都列為教育對象。該書還論述了農村自治、農村經濟、娛樂、宗教、社會、衛生、風化等與教育的關係,提出了以教育為中心全面建設新農村的宏偉構想。該書附錄了王亦文在樂清縣石馬、南岸村進行農民教育實驗的報告。王亦文在《教育中心 中國新農村之建設》一書第三章第一節中專門論述了職業教育問題。他認為開展農村職業補習教育,可以提高農村青年的知識和技能,促進經濟發展。課程設定除基礎課、專業課外,還應添設農家經濟、農家簿記,婦女應加設農事、縫紉課。為了鼓勵農民堅持業餘學習,應該用督促獎勵的辦法提高到課率。他主張效法歐美各國,將農村青年的職業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軌道。
1929年,嚴州浙江省立第九中學校長任上。樂清鬧饑荒,王亦文按月將大部分工資寄回家,托其父買米煮粥,救濟災民,不使鄉里餓死一人。
1931年,王亦文辭去嚴州浙江省立第九中學校長職務,任浙江省立高級中學師範部主任。2月,《浙江九中最近三年來辦學的紀要》,嚴州浙江省立第九中學出版。10月,專著《國小各科教學法》於世界書局出版。
1932年,浙江省立高級中學師範部主任任上。1931年“九一八”事變以後,國難當頭,為幫助國人了解日本的綜合國力,王亦文與余德蓀、王益滔、李文華等突擊三個月,合譯[日]矢野恆太著《日本國勢之解剖》,1932年1月浙江省立高級中學出版。
商務印書館《教育雜誌》第十九卷第六期,王亦文發表論文《浙江一中訓育上的新計畫》。
1934年,浙江省立高級中學師範部主任任上。5月,王亦文在浙江省教育廳舉行的全省訓育會議上,根據個人長期實踐積累的經驗,提出中學生精神教育的要求和實施方案,經浙江省訓育會議討論通過,由教育廳頒發全省各中學施行。精神教育總的要求是培養學生朝氣蓬勃,事事向上,時時向上,處處向上,自強不息的精神,具體要求分四個方面:(一)培養學生刻苦耐勞、堅忍不拔的精神;(二)讀書求學要具有專心致志、學以致用、講究實效的求實精神;(三)在學校生活中要本著救國教育的宗旨,培養學生精誠團結、統一意志、服從紀律的群體精神;(四)使學生認識為公眾服務是人類的本務,樹立“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人生觀,推行社會化教育,培養學生的獻身精神。在刻苦精神訓練方面,要求學生生活力求簡樸,不亂花錢,酬酢饋贈,一律從儉,貧賤不移,力戒奢靡。在學習求知方面,要求學生明確讀書的目的是為發展社會文化,樹立正確的學習態度,養成自學的習慣,擴大知識範圍,培養分析問題的能力。
是年,辭去浙江省立杭州高級中學師範部主任,任江蘇省教育廳督學。9月15日,在商務印書館《教育雜誌》第二十五卷第一期發表論文《中學生精神教育的理論和實際》。
王亦文於1931年嚴州浙江省立第九中學校長任上,編著《中等學校學生實際訓練法》,曾請當年留學日本認識的湖南周佛海寫序。1934年,王亦文江蘇省教育廳督學任上,該書作為“師範叢書”之一,由正中書局出版。該書收進了周佛海、葉溯中寫的序,另有王亦文於1934年寫的自序。1935年,王亦文任江蘇省鎮江中學校長。1937年抗戰爆發後,周佛海追隨汪精衛墮落為大漢奸,官至汪偽政權行政院副院長。王亦文毅然辭去江蘇省鎮江中學校長職務,返回故鄉樂清南岸村,走自己的教育救國道路。
1938年,王亦文在樂清南岸村。時值南岸村霍亂大流行,因缺醫少藥,死亡百餘人。王亦文步行赴縣城請醫生,自己出錢購買生理鹽水和其他藥物,帶領三位胞弟和醫生,不分晝夜走村串戶,給患病者打針、吃藥、消毒餐具,並宣傳衛生知識。經過半個多月的奮力搶救,使患病村民二百多人得到及時治療,轉危為安,該村霍亂病得以控制。
11月,摯友金嶸軒來訪,邀任永嘉縣私立濟時中學教導主任。
1939年2月至1945年,王亦文任永嘉縣私立濟時中學教導主任。
王亦文出生於鄉村農家,從小就熱愛勞動。留學歸國投身教育工作以後,每縫節假日仍經常參加田園勞動,保持農家子弟本色。在學校工作中,他非常重視生產勞動教育。他在就任濟時中學教導主任之初,即表明學校教育四大目標:推動地方自治,促進鄉村文化,提倡生產教育,發揮勞作精神。1939年,永嘉縣私立濟時中學教導主任任上,王亦文通過校董會徵集農田十五畝,開闢學校農場,聘請農業教員,開設農業勞作課。制定《生產教育實施計畫大綱》,規定實施項目有:(一)農藝:側重小麥、甘蔗、粟米、番茄、花生、苧麻等作物栽培。(二)園藝:分瓜菜、果樹、花卉、庭院等項。(三)製造:分日常用品(粉筆、信紙、信封、薄冊等)的製造。(四)畜產:飼養豬、雞、兔,並學習療病方法。(五)合作社:分消費合作、信用合作、生產合作等。此外專為女生添設特殊項目,如烹飪、裁縫、洗染、藝術(包括家園住宅、家具等之類的美化設計)等。與此同時,還制定《學生勞動服務計畫》,除生產勞動外,還包括教室、寢室等公共場所的勞動服務和後方勤務勞動。暑假期間。又另行制定《學生暑假勞動服務計畫》,規定各項具體要求,並進行考核,其目的為繼續學校教育,使學生從勞動服務中獲得各項實際經驗,培養學生服務社會的情趣,鼓勵學生踴躍貢獻勞動於家庭及社會(見《濟中一覽》)。
王亦文還非常重視對學生的禮貌教育和生活常規訓練。他在永嘉濟時中學負責教導工作期間,專門擬訂了《學生禮貌訓練計畫》,內容分為對集會、對師長、對朋友、對校工、對起居飲食及其他等五個方面,分別訂出各項具體要求。在許多生活細節方面都要注意禮貌,尊重別人。例如(1)入人私室,應先以指輕輕敲門,俟答應後,方可入內。(2)舟車上下,遇老弱婦孺,應讓路讓座。(3)上下樓梯及地板上往來,步履宜輕。(4)路人問津,要好好指點(見《濟中一覽》)。所有這些思想品德精神教育的內容,除了要求全體教師利用一切機會進行教育外,王亦文本人更是經常利用每日升旗或周會集會等場合對學生進行反覆耐心的教誨,使學生在長期的教育薰陶下,逐步養成良好的思想品性、生活習慣和優良的學風,有些精神訓練項目還用競賽的方式進行檢查和鼓勵(見《濟中一覽》)。
王亦文在長期教育實踐中,凡是要求學生做到的,他自己更是身體力行。學生的各種活動,如早操、集會、植樹、種菜、春遊等,他總是爭取參加。他生活簡樸、作風正派,具有刻苦耐勞,堅忍不拔的精神。對待工作事事向前,時時向前,處處向前,識大體,耐大勞,任勞任怨,始終負責到底。他擔任學校領導工作,計畫安排極為周詳,有學期年度的計畫,也有每月、每周的行事曆,各項工作,井然有序。
1944年11月末,永嘉縣私立濟時中學校慶紀念冊《濟中一覽》在瑞安高樓付印,封面有金嶸軒於校慶日1944年12月21日題字。1945年抗戰勝利後,王亦文辭去永嘉縣私立濟時中學教導主任職務,他一絲不苟地將他經手的工作交代得一清二楚,辦好移交手續方才離去。
1949年7月29日,王亦文外甥、樂清縣委書記兼縣長葉齡銀令私立樂成初級中學校董會改組。8月9日,改組後的私立樂成初級中學校董會開會,推舉陳哲夫為董事長,王亦文為校長。8月30日,葉齡銀指令,準陳哲夫為該校董事長,又訓令:“頃奉第五區專員公署8月24日函開:‘該校校董會推薦王亦文為校長,未便照準’等因,奉查該會應速即召開校董會重行推選校長,報府核轉。”9月1日,校董會聘請吳崇厚任校長。11月,王亦文當選樂清縣首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
1985年,中共樂清縣委統戰部根據上級指示精神,建議樂清縣人民法院複查原定“惡霸地主”王亦文案件,樂清縣人民法院為此多次進行了調查。4月26日,中共樂清縣委在統戰部會議室召開專題討論樂清縣人民法院複查原定“惡霸地主”王亦文案件的座談會,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薛進安主持,參加人廖立清、鄭益富、吳道信、蔡為淦和一位城南鄉幹部,蔡為淦認為“稱不上惡霸,不該殺,事實缺乏證據”,城南鄉幹部說:“槍斃那天,當地民眾都去保,結果未到刑場就斃了。”薛進安說:“縣委研究過,請示過(溫州)市委,市委書記袁芳烈有批示,要求特事特辦。”廖立清說:“中央也引起注意了,是否這兩天就辦理好。”薛進安說:“愈快愈好,你們法院何時搞好,我們縣委就馬上研究,就這樣定吧。”4月29日,樂清縣人民法院呈送(85)樂法刑申字第10號《關於惡霸地主王亦文案件的複查報告》,認為“該案根據特事特辦精神,應撤消原判,擬改為不追究王亦文刑事責任為宜”。6月6日,樂清縣人民法院下達(85)樂法刑申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撤銷樂清縣人民法庭1951年3月12日判決,宣告王亦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