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新聞事件,社會評論,
新聞事件
王馬玲的母親李克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該拆遷範圍內。拆遷公司具體負責拆遷的人袁德春(39歲)為達到拆遷目的,多次帶領眾多拆遷人員到61歲的李克英家中,“辱罵、威脅李克英及其女兒”,砸壞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燒其家門前的木柴。李克英的女兒王馬玲等人曾報警,但仍無濟於事。未達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王馬玲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強力膠水將王馬玲家中防盜門鎖眼堵住,致王馬玲家人須從視窗爬進爬出。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帶領9名拆遷公司人員再次來到王馬玲家,要求與應某或王馬玲“商談”拆遷事宜,因家中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並對拆遷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為有厭惡和畏懼心理,王馬玲不敢開門讓袁某等人進屋。袁某等人就一直在王馬玲家門前辱罵、砸門,並將防盜門上的貓眼砸壞。王馬玲的兩個弟弟(另案處理)得知情況後,分別持菜刀、鐵杴趕至王馬玲家門口保護姐姐,並與拆遷公司人員發生爭執。在室內的王馬玲以為弟弟已經和拆遷公司的人打起來了,擔心弟弟吃虧,隨即擠開防盜門,持菜刀向著站在門口的袁某頸部、頭部猛砍數刀,致袁某當場死亡。
日前,江蘇省宿遷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馬玲持刀砍擊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同時認為,本案是被害人袁春(化名)等人為達拆遷目的,多次對被告人方採取違法手段進行逼迫、恐嚇,給王馬玲等帶來極大心理恐懼,後又到她的合法住宅進行辱罵、砸門,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權利,並威脅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王馬玲在遭受不法侵害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處罰,判處王馬玲有期徒刑8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7萬元。
面對暴力拆遷,王馬玲以暴制暴,致人死亡,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時還要承擔數額較大的民事賠償。
“最近,江蘇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推翻了一審法院對王馬玲作出的“犯故意殺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決,將案件定性為“犯故意傷害罪”,王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社會評論
法律界人士認為“這兩起案件的宣判,至少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在嘗試破解被拆遷戶自力救濟方式和程度的這一“兩難”問題,這不僅敲響了目前中國各地暴力掠奪式拆遷的警鐘,還或將成為保護公民權利法治進程中的標誌性事件。”
在這法律還未成熟的情況下,奉勸廣大民眾需要理性對待強拆事件。既要維護好自己的權力,也不要產生惡性事件,通常可以嘗試下列手段維權:
1. 第一時間報警,並且積極收集保護證物;注意即使警察到場,也不要第一時間完全提交證物;可自留副本或者等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再提交。
2.通過廣大媒體平台尋求幫助,公開證物和事件,擴大社會關注度,杜絕徇私的可能性。
3.保護好自生安全,畢竟要是命沒了,再好的結果也是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