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王韻虹出生於山東省萊州市,國中文化。
人物事件
殺人入獄
2001年7月,張明德支付給王韻虹20萬元人民幣,要求王找人將武、劉二人“做了”。不久,王韻虹同女友將20萬元揮霍。
2001年9月3日晚上8點多,王韻虹電話聯繫到武錚,並將其騙上自己開的一輛“三星”越野車,在車內將武殺害,又把屍體拋至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河西公司地界一樹林的舊墳坑內,用土和樹葉掩埋後逃離現場。王韻虹作案後先後潛逃至浙江、廣西、四川、雲南等地藏匿。
2004年3月23日,王韻虹在雲南省麗江市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
案件宣判
2005年12月12日,呼和浩特中院作出(2005)呼刑初字第8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韻虹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與同案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83880.32元。宣判後,被告人王韻虹未抗訴,檢察機關未抗訴。
2006年3月20日,經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審理,作出(2006)內刑一核字第8號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06年4月14日交付執行。王韻虹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第一監獄服刑。
2008年6月30日,王韻虹由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2008)內刑減字第234號刑事裁定,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2011年3月11日,王韻虹被以(2011)內刑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四年。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
“紙面服刑”
從無期徒刑減至有期徒刑的第二個月,王韻虹實際就開始未在監獄內服刑。裁定書稱,服刑期間,由
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批准,2011年4月29日,王韻虹保外就醫6個月;後4次續保,每次6個月;2014年2月25日被收監執行;2014年7月10日保外就醫3個月、之後續保6個月;2015年4月30日暫予監外執行;2019年6月21日被收監執行。
這意味著,作為這起18年前命案的兇手,在2019年6月21日之前,王韻虹僅被羈押了7年多時間。其中,6次保外就醫、1次通過病情鑑定造假監外執行,王韻虹“紙上服刑”的時間長達7年多。
2019 年10月24日,呼和浩特中院認為,罪犯王韻虹存在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通過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對罪犯王韻虹七年一月二十日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刑期。
案件處置
2020年9月16日,從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了解到,在王韻虹“紙面服刑”7年案件的查辦中,紀檢監察機關立足職能職責、強化監督執紀,對其專利減刑、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等環節中有關人員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深挖徹查。
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調查,在王韻虹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等過程中,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原副院長王全仁等人,多次違背事實,隱瞞真相,違規出具《呈請罪犯保外就醫病情危重報告書》、《罪犯保外就醫病情鑑定意見書》等相關規範性檔案,除第一次保外就醫外,其餘歷次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均不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調查結果,內蒙古監獄管理局原政委姜和平受到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三級主任科員;內蒙古監獄管理局未成年人犯管教所原所長楊文智,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原副院長王全仁,醫生李齊放、高春桃、張滿、陳華,呼和浩特第一監獄法制科原科長姚利平,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司法局迎新路司法所原所長武玉忠等8人,分別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其他違紀違法人員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失職失責人員被嚴肅問責。
在該案辦理中,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舉一反三,深挖徹查違法“減假暫”背後的腐敗根源,找準違紀違法的癥結所在,相繼又發現了罪犯鄒慶、莊永華、王寶寶、郝偉成等相關人員違規減刑、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線索,與該案併案查辦。
截至2020年8月21日,共對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醫院等26個單位的65名公職人員進行了黨紀政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