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峰(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

王雪峰(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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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峰,男,漢族,1961年1月生,北京市人,碩士研究生學歷,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21年9月10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王雪峰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雪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雪峰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北京市
  • 出生日期:1961年1月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2年7月至1994年9月 原鐵道部規劃院助理工程師、工程師,經濟規劃研究院工程師、發展戰略研究所所長助理、副研究員;
1994年9月至2003年7月 國家開發銀行交通信貸局行員、計畫處副處長,華北信貸局一處副處長、副處級幹部,評審二局評審三處處長,評審一局評審三處處長;
2003年7月至2010年6月 國家開發銀行企業局副局長;
2010年6月至2016年2月 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16年2月至2019年7月 國家開發銀行評審二局局長;
2019年7月 國家開發銀行專家委員會資深專家(正局級);
曾任政協第十一屆山西省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8月26日,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王雪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開發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山東省東營市監委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1月2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開發銀行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開發銀行紀檢監察組、山東省東營市監察委員會對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王雪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王雪峰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違規收受貸款客戶禮金,違規借用貸款客戶車輛;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參加貸款審議會議並作引導性發言,造成不良影響,利用職務便利泄露商業秘密;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在辦公樓購置裝修、貸款審批和發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王雪峰身為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黨性原則喪失,紀法意識淡薄,長期利用組織賦予的權力大搞權錢交易,“親”“清”不分,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甘於被“圍獵”,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家開發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王雪峰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開發銀行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王雪峰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東營市監委將王雪峰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21年4月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王雪峰(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東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雪峰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東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雪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1年5月18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王雪峰受賄一案。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雪峰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企業局副局長、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信託貸款業務、貸款審批發放、辦公樓出售、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343萬餘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雪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雪峰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1年9月10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王雪峰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雪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企業局副局長、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信託貸款業務、貸款審批發放、辦公樓出售、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343.603024萬元。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雪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財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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