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銀成(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原副董事長、總裁)

王銀成(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原副董事長、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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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銀成,男,1960年出生,山西臨猗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博士畢業。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曾任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裁。

2018年5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王銀成受賄案,對被告人王銀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王銀成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銀成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山西臨猗
  • 出生日期:1960年出生
  • 畢業院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主要成就:入選“2013年中國最佳CEO”榜單
人物履歷,主要成就,人物事件,接受調查,違紀被查,辭去職務,立案審查,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2年加入保險業,歷任中保財險總公司計財部副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經理助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等職。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

主要成就

具有32年的保險從業經驗和城市分公司、省級分公司及總公司多個層面的工作歷練,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管理經驗,對企業管理、財務管理、會計電算化和資本運作等有獨到見解。在《金融時報》、《保險研究》及《中國保險》等國家級報刊雜誌上發表過十多篇文章,參編《保險企業經營管理》等書。
全球著名財經媒體福布斯推出“2013年中國最佳CEO”榜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王銀成憑藉公司優秀的經營業績再次入選榜單,成為唯一一位連續兩年獲此殊榮的中國金融企業領導人。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7年1月9日,在北京西長安街88號的中國人保大廈,被有關部門帶走調查,除了與此前某些山西籍權貴或有一定關係,王銀成被查也可能與其私人生活有關,人保集團將於12日就此事召開全員大會。

違紀被查

2017年2月23日,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裁王銀成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辭去職務

2017年3月6日,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在港交所公告,王銀成已向公司遞交辭呈,辭去公司執行董事、副董事長、總裁職務。該辭任於本公告日生效。人保公告表示,該辭任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立案審查

2017年7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裁王銀成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銀成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干擾巡視和審計工作,對抗組織審查,拉攏腐蝕組工幹部,大肆利用職權向其輸送利益,信仰迷失,搞迷信活動;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追求奢靡享樂,長期獨占使用公司活動室,由下屬單位用公款支付個人旅遊費用,違規打高爾夫球,甚至在公務出國期間改變行程打高爾夫球;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違規安排眾多親友入職人保系統,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擅自決定對外低價出租辦公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銀成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宗旨意識,貪圖奢靡享樂,特別是在黨的十八大後,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我行我素,頂風違紀,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銀成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副董事長王銀成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2月,王銀成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銀成利用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4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王銀成受賄一案。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銀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銀成利用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黨委書記、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子女就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70萬餘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銀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銀成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宣判

2018年5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原黨委副書記、總裁王銀成受賄案,對被告人王銀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王銀成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銀成利用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黨委書記、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黨委副書記、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子女就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70.2966萬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銀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王銀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王銀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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