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躍斌(新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躍斌(新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躍斌,男,漢族,中共黨員,1963年1月出生,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6年12月畢業於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2019年7月,王躍斌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躍斌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3年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提起公訴,依法雙開,

人物履歷

1983年07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廳第一公路工程隊三中隊技術員、副隊長、隊長;
1988年05月,哈密市城建局建設股負責人;
1990年01月,哈密市市政養護處副主任兼市政公司副經理;
1994年05月,哈密市市政養護處主任;
1995年05月,哈密市建設局副局長;
1996年04月,哈密市交通局局長;
2001年01月,哈密地區巴里坤縣副縣長;
2002年12月,哈密地區巴里坤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5年11月,哈密地區經貿委黨組成員、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正處級);
2007年05月,哈密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7年08月,哈密市委常委、副市長(正處級);
2007年12月,哈密地區行政服務中心副主任(正處級);
2008年02月,哈密市委常委、副書記、副市長(正處級);
2008年08月,哈密市委常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正處級);
2010年12月,哈密地區伊吾縣委書記;
2015年04月,哈密地委委員、哈密市委書記;
2016年05月,哈密市委常委、伊州區委書記;
2016年06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15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王躍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提起公訴

2019年4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王躍斌(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一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躍斌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躍斌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玩忽職守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雙開

2019年7月19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躍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躍斌在執行黨中央脫貧攻堅決策部署中打折扣、搞變通、做選擇,政績觀扭曲,利用扶貧資金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並藉機斂財,干擾巡視工作,對抗組織審查;收受禮金;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決定重大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報銷,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的車輛和錢款,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家造成損失;生活奢靡,道德敗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濫用職權,給國家和人民民眾造成重大損失。
王躍斌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性質極其惡劣、情節極其嚴重、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監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躍斌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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