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虎子強姦未遂案

王虎子強姦未遂案,此案發生在清朝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虎子強姦未遂案
  • 出處:《刑案匯覽》卷五四、《大清律例》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王虎子
案件經過
直隸省民王虎子因在外飲酒喝醉,在回家的路上看見“懷孕七月之劉劉氏赴地摘蕎麥回歸”,王虎子四顧無人,遂“起意強姦,即上前將劉劉氏推跌倒地,手拉劉劉氏之褲,欲行姦污。”劉劉氏不從,在地上一邊掙扎抗拒,一邊大聲呼救,“經人趨至,王虎子畏懼逃逸,並未成奸。”但劉劉氏因被王虎子推跌倒地受傷,以致墮胎流產。案發後,經直隸總督審理,據《大清律例》之規定,將案犯王虎子“除墮胎輕罪不議,依強姦未成律”判處流刑。審結上報刑部,經覆核,刑部認為《大清律例》規定,“墮胎按凡人已應擬徒”,意即一般人沒有其他企圖致人墮胎者,就應判處徒刑。“今王虎子因強姦,手推劉劉氏跌地,因而傷胎,雖與逞凶拒捕者有間,惟劉劉氏之墮胎由於被跌,而被跌由於該犯強姦,乎推所致”,據此,刑部認定原判“殊屬錯誤”,應改依強姦婦女、傷非金刃兇器未成例”將案犯王虎子發遣邊遠充軍,此案原判不議墮胎之罪,只將案犯王虎子依強姦未遂罪進行判處,確實有失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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