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蒙正姑入人罪案,此案發生於宋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蒙正姑入人罪案
- 出處:《宋會要輯槁》
- 發生年代:宋代
- 涉及人物:王蒙正
案件詳情,案件分析,
案件詳情
宋仁宗景佑三年(1036年),蘄州管倉庫的小官林宗言和崔克明,一個私占官麻,一個私盜官酒,不久事發。知州王蒙正與林宗言有舊怨,就起意藉機把林陷入死罪。他向殿直皇甫振借貸銀兩,收買黨羽。派主簿鄭照搜求林宗言的劣跡。他吩咐手下的法官,一定將林宗言間成死罪。司理參軍劉渙雖沒有反對,但是曾經對案子表示疑問,而判官尹奉天卻遵照王蒙正的意思,逼出了林宗言的口狀。在錄問時,雖林宗言一再翻供,可是錄問官黃州通判潘衢和蘄春知縣蘇里未依法重審。司法參軍胡揆依供判刑,錄事參軍尹化南,照例簽署,全案由乇蒙正畫行,通判張士宗附署,申到提刑司和轉運司,兩監司均未發現林宗言的冤枉。經過大理寺和刑部例行疏駁時,查清了此案乃是冤案,最後將林宗言和崔克明都從輕發落,只予勒停;王蒙正故入人死罪,本當死刑,但囚故人之罪末執行,從死罪上減一等,判流刑,以官當流,合追三官,子勒停;貶為洪州別駕;尹奉天為王蒙正的從犯,比正犯減一等罪,從寬以官當徒二年,通州張士宗不行監察知州的責任,追兩任官,不勒停;潘衢在林宗言翻訴後,不依法請求別推,比推司尹奉天減一等定罪,罰銅二十斤,勒停蘇里以錄問不當,罰銅十斤;皇甫振按“不應得為”判罰銅七斤。尹化南和胡揆,不駁正此案,罰銅五斤。
案件分析
宋代把駁正作為補救冤獄的方式,鼓勵司法官吏注意糾正錯案和冤案,凡在這方面有成績的,朝廷都會給與獎勵,反之,則與原審官共同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