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炳章案
- 分類:案件
- 國家:中國
- 犯罪活動:八二年起已淪為台諜
人物經歷,正式被捕,案件審理,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一審宣判,
人物經歷
八二年起已淪為台諜
1982年底,台灣情報機關與王炳章取得聯繫,協商秘密合作事宜。
1983年上半年,台灣情報機關派遣間諜到美國紐約,負責聯絡、指導王炳章進行間諜活動,為王提供間諜經費。王炳章在1982年至1990年間,為台灣情報機關從事蒐集、提供大陸軍事資料、關係人名單等間諜活動。
1987年上半年,王炳章通過梁超天(已判刑)非法獲取了中國大陸多份軍事秘密資料。
1989年後,王炳章以“貫中公司”為掩護與台灣軍情局進行聯繫,並向其匯報情況,請求經費支持和工作指導。
發展李少民為台做間諜
1989年6月底前後,王炳章根據台灣情報部門的指示,安排李少民(已判刑)從美國至泰國與台灣間諜曹某某見面,由曹對李少民進行考核,共同策劃對解放軍部隊進行滲透和破壞活動。後李少民被曹某某等人發展為台灣間諜,為台灣情報部門蒐集、刺探、提供多份情報。
自1996年起,王炳章以撰寫、出版書籍、在網站上發表文章等形式,宣揚暴力恐怖主張,鼓動實施暗殺、綁架、爆炸及破壞機場、公路、橋樑,以及使用郵包炸藥進行暗殺等恐怖行為,提出綁架對象和手段,同時,王炳章積極發展恐怖組織成員。
九九年國慶典禮謀暗殺
1998年1月,王炳章從珠海市非法入境,在廣州、上海等地與范一平、馮冠輝、倪錦彬等人(已另案處理)會面,向他們宣揚暴力恐怖主張,並要求倪錦彬設法搞到槍枝,並唆使其進行綁架活動。
1998年,王炳章任命張林為“行動組組長”,並派遣其回國,伺機採取行動。
1999年2月,王炳章還任命謝虹(已判刑)為“總司令部特種行動指揮部總指揮”,指使謝實施爆炸、在北京九九年國慶典禮上實施槍擊、暗殺等恐怖活動。
策劃泰北建恐訓基地
2001年3月,王炳章在給台灣當局的信中提出暴力恐怖計畫,聲稱已在大陸境內儲存了炸藥,要實施炸毀公路、橋樑等行為,要求資金支持。
2001年2月到7月間,王炳章兩次到泰國,密謀策劃爆炸中國駐泰國大使館,併到泰國北部地區進行考察,籌劃建立暴力恐怖訓練基地。
正式被捕
聲稱被勒索一千萬美元
一九九九年五月已被通緝
經當地公安機關對這三名身份不明的被綁架者進行反覆核查證實,他們分別是王炳章、岳武、張琦(女)。王炳章為中國公民,系國家安全機關正在偵查的涉嫌間諜犯罪嫌疑人,並因涉嫌暴力恐怖活動於1999年5月被廣東省公安機關通緝。
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指出,王炳章涉嫌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動,依據中國《刑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中國對其有司法管轄權。廣西公安機關在核實了王炳章的身份後,根據其涉嫌犯罪的事實,及有關案件管轄的規定,將王移送廣東公安機關審查。廣東公安機關因王涉嫌從事間諜和組織領導暴力恐怖活動犯罪,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對王執行監視居住。
2002年12月5日,經檢察機關批准,廣東警方依法對王炳章執行逮捕。此案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依法不允其家屬探視
當被問及王炳章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是否通知了其家屬,該發言人說,因王涉嫌的犯罪涉及國家秘密,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不允許其家屬探視。據這位發言人介紹,經核查,和王炳章一起被警方發現的岳武和張琦與王涉嫌的間諜犯罪和組織領導暴力恐怖犯罪無關。公安機關已解除對岳、張二人的監視居住。
案件審理
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2003年1月22日,因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王炳章的訴訟權利,王炳章及其委託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作了充分辯護。
一審宣判
2003年2月11日上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炳章組織、領導恐怖組織和間諜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間諜罪判處王炳章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午的一審公開宣判持續時間約五十分鐘,包括香港文匯報在內的兩家境外媒體記者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共28人旁聽了一審宣判。王炳章委託的兩位辯護律師參加了全部庭審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一審宣判後,王炳章有權在十日內提出抗訴。據王炳章的辯護律師稱,王炳章抗訴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