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征,男,漢族,1964年2月生,大學學歷,山東鄄城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省泰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19年5月22日,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征涉嫌受賄罪一案,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永征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鄄城
- 出生日期:1964年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所獲榮譽,
人物履歷
曾任泰安市建委副主任,泰安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泰山旅遊度假區)管委副主任、黨工委委員、黨工委副書記等職。
2000年7月,任泰安市城建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05年12月,任泰安市岱嶽區委副書記;
2006年2月,任泰安市岱嶽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1年11月,任泰安市岱嶽區委書記;
2016年11月,工作待安排;
2016年12月,任泰安市委副秘書長(正縣級);
2017年2月—2019年1月,任泰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15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泰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征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1月,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中共山東省紀委、山東省監委對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征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永征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的車輛,搞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違規干預和插手執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永征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並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永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2月,山東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王永征(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淄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永征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4月,山東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王永征(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永征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永征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承攬、土地開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5月22日,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征涉嫌受賄罪一案,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庭審於上午9時開始。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永征先後利用擔任泰安市城建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泰安市岱嶽區區長、區委書記,泰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承攬、土地開發、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13個單位或個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614萬餘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永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被告人王永征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辦案人員介紹,王永徵到案後,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涉案贓款、贓物及其收益已經大部分追繳。
王永征在最後陳述時,深刻剖析了自己走上犯罪的原因,作了深刻的懺悔,真誠認錯悔罪悔過。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予以認可,表示服從判決。
社會各界民眾總計30餘人旁聽了庭審。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全程參與案件辦理,並組織部分市縣檢察人員進行庭審觀摩。庭審於10:30結束,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庭審於上午9時開始。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永征先後利用擔任泰安市城建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泰安市岱嶽區區長、區委書記,泰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承攬、土地開發、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13個單位或個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614萬餘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永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被告人王永征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辦案人員介紹,王永徵到案後,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涉案贓款、贓物及其收益已經大部分追繳。
王永征在最後陳述時,深刻剖析了自己走上犯罪的原因,作了深刻的懺悔,真誠認錯悔罪悔過。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予以認可,表示服從判決。
社會各界民眾總計30餘人旁聽了庭審。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全程參與案件辦理,並組織部分市縣檢察人員進行庭審觀摩。庭審於10:30結束,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所獲榮譽
2015年6月,榮獲全國優秀縣委書記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