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有傑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河南獲嘉
- 出生日期:1941年5月
- 年齡:74歲
人物履歷,人物家庭,人物事件,受賄,雙開,審理,懺悔錄,
人物履歷
1961.07-1967.06 哈爾濱軍事工程學院空軍工程系學員
1967.06-1969.10 陸軍26軍鍛鍊
1969.10-1973.05 洛陽航空工業部第612研究所技術員、工程師
1973.05-1983.05 洛陽航空工業部第612研究所組織科副科長、八室政治指導員、所黨委宣傳部部長
1983.05-1987.07洛陽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政法委書記(其間:1986.09一1987.01中央黨校學習)
1987.07-1990.06洛陽市委副書記
1990.06-1991.08漯河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
1991.08-1992.04漯河市委代理書記、市長
1992.04-1994.03漯河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1994.03-1995.12漯河市委書記,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1995.12-2001.02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其間: 1997.09—1997.11中央黨校學習)
2001.02-2001.07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省人 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1.07-2001.11河南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1.11-2003.01 河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3.01河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人物家庭
妻李鳳英,早先是洛陽市中心醫院(現洛陽第二醫院)一名醫生,自王有傑出任洛陽宣傳部長後步入仕途後,也一步步提幹了。先後擔任洛陽市第二醫院的副院長、漯河市第三醫院院長、市衛生局副局長,最後在河南醫科大學研究生處書記的位置上退休。
人物事件
受賄
王有傑涉嫌經濟犯罪的起始時間為1994年,當時他在漯河市任職。談起王低價賣藍天賓館的事。一名辦案人員介紹,1994年8月至1995年底,王有傑先後5次收受河南鴻基房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鮑義軍72萬元賄賂,後鴻基以低價購得漯河市政府所屬的藍天賓館。1995年12月,王有傑擔任鄭州市委書記,並進入河南省委常委。僅1996年1月至1999年11月間,王有傑在為河南高鑫金屬礦業有限公司獲貸500萬元、減免徵地及承建費912萬元,並通過警方追討被騙資金150萬元後,該公司董事長高復東回報王有傑64萬元。
1997年1月,高把減免徵地需要交納的各種稅費的申請交給了王有傑。王有傑把分管副市長周建秋叫到辦公室,讓周具體辦理。一番運作下來,總計減免各項費用912萬元。
1996年6月至2001年2月間,河南銀基房地產公司身陷項目回遷糾紛,其董事長李榮坤因涉嫌詐欺被廣東惠州警方追查。王有傑出面擺平後,收受李榮坤100.678萬元報酬。1997年下半年至2003年底,王有傑幫助登封市建委主任蔣超晉升為鄭州市公用事業局副局長,分10次獲得後者42萬元賄賂。此外,王有傑幫助馮榮春夫婦調入鄭州市自來水總公司工作,並助馮榮春兩次晉升。通過已晉升的蔣超幫助,王有傑為馮榮春所在公司承攬造價達1700餘萬元的工程。其間,王有傑13次收受馮榮春賄賂,總計146萬元。根據鄭州市紀委2006年6月的通報,蔣超、馮榮春涉案金額高達262萬元。兩人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04年,王鍇因涉嫌重大經濟問題被中紀委審查。此時,王有傑急欲幫助兒子“擺脫困境”,通過一個名叫趙川的人認識了自稱是“某老將軍乾兒子”的胡建軍。胡的一番表現獲得了王有傑好感,此後,胡建軍以“需要活動經費”為由,騙得王有傑200萬元。
雙開
2005年9月,中國紀檢監察報訊息,中央紀委嚴肅查處了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有傑嚴重違紀違法案件。
經查,1994年至2005年初,王有傑在任河南省漯河市市委書記,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市委書記,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承攬工程、收購國有資產、徵用土地、工程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人民幣596萬元、港幣10萬元、美元6萬元。
中央紀委常委會認為,王有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本應遵紀守法、廉潔從政,卻利慾薰心、褻瀆職責,利用職權,大肆收受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受賄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有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王有傑涉嫌受賄犯罪的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理
2007年1月1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有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宣判,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王有傑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王有傑曾擔任中共河南省漯河市委書記、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2006年12月20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有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5年,被告人王有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54次非法收受個人或單位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34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有傑另有折合人民幣890萬餘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鑒於王有傑具有坦白有關機關不掌握的其受賄罪大部分罪行、贓款已全部追繳等情節,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懺悔錄
從擔任高級幹部到走上審判席成為被告人,這一人生角色的巨大落差曾讓我感到失意、困惑和迷茫,但經過黨組織、司法機關的教育和挽救,經過自己沉痛的反思、悔悟,現在我清醒和理智了許多。此時此刻,我更加懂得,黨風廉政建設是多么的重要和嚴肅,更加感受到黨紀國法這四個字的沉重分量。
從我的問題來看,我被一種所謂多年交往的朋友“交情”所纏繞,錯把賄金當禮金而不能明辨,正是這種主客觀因素的結合鑄成了我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無論從黨員幹部的內心,還是從社會生活的大環境來看,黨風廉政建設的任務都是複雜和艱巨的。(摘自2007年6月26日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