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原三級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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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曾任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三級調研員。

2022年9月,王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主動投案,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2年12月,巍山縣自然資源局三級調研員(原國土資源局局長)王春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春
  • 國籍中國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曾任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現任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三級調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2年9月,據大理州紀委監委訊息:巍山縣自然資源局三級調研員(原國土資源局局長)王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主動投案,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2年12月,據巍山縣紀委監委訊息經巍山縣委批准,巍山縣紀委監委對巍山縣自然資源局三級調研員(原國土資源局局長)王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春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紀律和規矩意識,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禮品、禮金;工作作風不嚴不實,在財務審核工作中失職失責;把公權力當做牟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巨大。
王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的廉潔紀律、工作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其違紀違法行為主要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後,特別是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巍山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巍山縣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春開除黨籍處分;由巍山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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