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善,男,江蘇贛榆人,漢族,1953年12月出生。曾任江蘇省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省鹽務管理局局長。
2016年8月,因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16日,一審宣判,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德善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贛榆
- 出生日期:1953年12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任免信息,人物事件,接受調查,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歷任江蘇省鹽業公司黨委組織部副部長,江蘇省鹽業公司黨委組織部部長,江蘇省鹽業公司黨委副書記等職務;
2002年5月,任江蘇省鹽務管理局局長,江蘇省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08年1月,兼任政協江蘇省委員會提案委員會副主任。
任免信息
2014年3月30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免去王德善同志的省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省鹽務管理局局長職務。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5年2月10日,經江蘇省委批准,省鹽業集團原董事長王德善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8月,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江蘇省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江蘇省鹽務管理局原局長王德善(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8月12日,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訊息,江蘇省政協提案委員會原副主任王德善(曾任江蘇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江蘇省鹽務管理局局長,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近日,已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法制網南京2016年12月16日電,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江蘇省鹽業集團原董事長、江蘇省鹽務管理局原局長王德善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認定被告人王德善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德善利用其擔任江蘇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江蘇省鹽務管理局局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業務招投標、職級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41.85萬元。2008年,王德善在江蘇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併購重組過程中,對江蘇省國資委出具的備案提示意見未組織落實,造成投資損失人民幣3.47億元。王德善還違規向其他企業出借款項以及為下屬企業借款進行擔保,造成損失人民幣6.01億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德善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王德善受賄犯罪情節嚴重,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王德善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德善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王德善受賄犯罪情節嚴重,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王德善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