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武訴田立武等不當得利糾紛案

王守武訴田立武等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3月27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克什克騰旗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克民初字第995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3月27日
  •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克什克騰旗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克什克騰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克民初字第995號
原告王守武。
被告田立武。
被告劉麗。
原告王守武訴被告田立武、劉麗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張曉明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守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立武、劉麗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守武訴稱,2011年12月19日,被告田立武、劉麗到我承包的磚廠去幹活,預先支付押金款12000元。二被告到磚廠後,幹了一段時間活,領取了工資後就走了。二被告所支取的押金款沒有返還給我,故要求二被告給付押金款12000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2011年12月19日,被告田立武、劉麗為原告出具的押金條一枚,證明二被告支取了原告押金款12000元的事實。
被告田立武、劉麗未到庭,未提交書面答辯狀,未質證,本院對原告所提交證據予以採信。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被告田立武、劉麗夫妻以到原告王守武的磚廠幹活為由,在原告處支取壓金款12000元,並為原告出具了押金條一枚。二被告進磚廠勞動一段時間後,另行領取了工資。在原告處領取的押金未給付原告。經原告索要,二被告未給付。
本院認為,二被告在原告處支取幹活壓金12000元,應遵守承諾在原告的磚廠繼續幹活勞動,但二被告僅付出部分勞動,同時,該部分勞動的工資也進行了支取,對在原告處支取的壓金款12000元,二被告未進行返還,二被告所支取的壓金款應視為不當得利,對於不當得利的利益,在原告主張的情況下,二被告應該予以返還。故本院對原告王守武要求二被告給付壓金款12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田立武、劉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給付原告王守武壓金款12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郵寄費60元,由被告田立武、劉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曉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海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