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吉林省四平市原副市長)

王宇(吉林省四平市原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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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男,蒙古族,中共黨員,1972年11月出生,吉林梨樹人,1993年6月入黨,1993年8月參加工作。延邊大學國際政治學專業碩士研究生。曾任四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8年8月22日,王宇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宇
  • 國籍:中國
  • 民族:蒙古族
  • 出生地:吉林梨樹
  • 出生日期:1972年11月
  • 畢業院校:延邊師範專科學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行政警告,涉嫌違紀,立案審查,提起公訴,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1991.09--1993.08 延邊師範專科學校化學專業學生;
1993.08--1995.06 四平市外經局科員;
1995.06--1996.06 梨樹縣政府駐秦皇島辦事處副主任(副科級);
1996.06--1998.05 四平市外經局招商科副科長、辦公室副主任;(1994.09--1997.09在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國際貿易專業本科在職學習);
1998.05--2000.04 四平市外經局辦公室主任;
2000.04--2000.08 四平市計委工程諮詢中心主任;
2000.08--2001.12 四平市計委政府網站站長兼工程諮詢中心主任、項目開發中心信息部主任;
2001.12--2006.09 四平市發計委(發改委)副主任;
2006.09--2008.05 梨樹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8.05--2008.12 四平市鐵東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
2008.12--2011.02 四平市鐵東區委副書記、區長;(2006.09--2009.06在延邊大學國際政治學專業研究生在職學習,2009.06獲法學碩士學位)
2011.02--2011.03 四平市鐵東區委書記、區長;
2011.03--2012.12 四平市鐵東區委書記;
2012.12——2017年9月 四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人物事件

行政警告

2015年8月26日,王宇因在審核環節不作為、疏於職守、把關不嚴,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涉嫌違紀

2017年9月4日,經吉林省委批准,四平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王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審查

2017年12月28日據吉林省紀委訊息:日前,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對四平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王宇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宇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宴請和娛樂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工作失職、瀆職,違規插手城市規劃管理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宇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對黨不忠誠,喪失理想信念,漠視黨紀國法,特權思想嚴重,私慾膨脹,以權謀私,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王宇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察廳報請吉林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追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6月,吉林省四平市原副市長王宇涉嫌受賄罪一案,松原市人民檢察院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松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宇在擔任梨樹縣副縣長、四平市鐵東區區長、區委書記、四平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宣判

2018年8月22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四平市原副市長王宇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並追繳、沒收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2007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王宇在擔任梨樹縣常務副縣長、四平市鐵東區區長、區委書記、四平市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提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單位及個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36.151萬元。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王宇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如實供述,有坦白情節,其犯罪所得已全部予以追繳、返還,認罪悔罪,可依法從輕處罰。對於被告人王宇返還的受賄款及產生的利息依法應予追繳。根據被告人王宇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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