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國其
- 國籍:中國
- 性別:男
- 民族:漢族
- 人物事件:販仿真槍案
事件經過,人物訴求,本案焦點,案件事記,獲得賠償,
事件經過
2009年10月,在廣州一德路玩具市場賣了一個月仿真槍的王國其被警方帶走,讓他意外的是,他擺攤販賣的20支仿真槍,有18支被鑑定為真槍,而這些槍在他眼裡,不過是一些傷不了人的玩具。
隨後,越秀區法院一審認定王國其非法買賣槍枝18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廣州市中院在二審里也維持了這一判決。2012年8月,王國其的命運出現了轉機———廣州市中院啟動了案件的再審程式,八個月後,刑期從原來的十年改成了四年,由於改判的刑期低於法定刑以下,案件要經過廣東省高院覆核,由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2014年6月,廣東省高院裁定撤銷一審、二審、再審結果,發回一審判決的法院———越秀法院重審案件。在重審期間,越秀區檢察院向法院申請撤銷對王國其的起訴,越秀區法院裁定允許撤訴。
王國其並未滿足於檢察院撤訴的結果,他在法院裁定後判決的第九天提交了抗訴狀。王國其在抗訴狀中要求撤銷越秀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法院改判涉案的仿真槍不屬於槍枝、王國其並無非法買賣槍枝的主觀故意,並據此判決其無罪。
“撤訴後從理論上講,還有重新起訴王國其的可能性,如果是無罪判決,對王國其的心理撫慰會好很多,也算是對六年六審有個交待。不過,兩種結果的國家賠償機關沒有改變,都是廣州中院,因為是中院的二審生效判決讓王國其坐了四年牢。”王國其的辯護律師周玉忠分析。
至於撤訴的原因,越秀檢察院提交給越秀法院的申請中寫的是“證據發生變化”。“這案件的證據五年沒一點變化,不知道越秀檢察院所說的證據變化是什麼?”周玉忠表示不解。
周玉忠表示,王國其的案件非常特殊,在他職業十幾年生涯里,還是第一次看到檢察院撤訴後,被告人繼續抗訴的情況。一般程式性二審案件都是法院書面審理,廣州中院這次決定開庭審理,也說明了案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人物訴求
2015年3月初,廣州市檢察院的辦案人員與王國其見面,詢問了案情及王國其的訴求。王國其依舊錶示希望拿到無罪判決:“撤訴總感覺有些不清不楚的,我還是想拿個無罪的判決書,還想讓法院說清楚,我賣的仿真槍到底是不是槍。”
一名檢察官表示,廣州中院本次的二審主要審理越秀法院裁定的合法性,為程式性審理,因此,不會宣判王國其有罪或者無罪。如果廣州市中院認為越秀法院的裁定沒有問題,將維持一審裁定。如果廣州市中院認為一審裁定有問題,將撤銷一審裁定,發回越秀法院重審。屆時,越秀區法院將重新判決王國其是否有罪。
本案焦點
鑒槍標準收緊 仿真槍變“真槍”
什麼是槍?什麼是仿真槍?王國其是在監獄裡才搞清楚的。根據《槍枝致傷力依據》、《仿真槍認定標準》等規定,現行具體的區分標準是槍口比動能:0.16J/cm 2<槍口比動能<1.8J/cm 2的,為仿真槍;槍口比動能≥1.8J/cm 2的,為槍枝。
新舊標準相差近十倍
此前,槍的鑑定標準適用的是公安部2001年8月出台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其中規定: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25.4m m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當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枝。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仿真槍的製造越來越泛濫,威力也越來越大,國家開始加大管理力度。
2007年10月公安部出台了《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依據》,其中第3.2條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枝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J/cm 2。
舊的鑑定標準在2010年被徹底廢止。新舊規定之間的差別到底有多少?中國刑警學院、福建警察學院的三名刑事專業科技人員曾經做過研究,認定《槍枝致傷力依據》的1.8J/cm 2標準僅為原標準的1/10左右。而王國其犯案的時候恰恰就是新舊兩個鑑定標準都有效的時間段內。
中國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志軍在2013年發表的論文《槍枝認定標準劇變的刑法分析》一文指出,官方的新標準與民眾的普遍認知相差懸殊。
王國其申請的國家賠償共67萬元。據王國其遞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自2009年10月19日王國其被廣州市公安局拘留至2013年10月18日以取保候審的名義釋放,他總共被羈押了1461天。因此,他要求廣州中院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32萬餘元。
同時,自王國其入獄後,其妻子和兩個未成年的兒子遭受巨大的精神打擊和生活壓力,兩個讀中學的兒子因家庭經濟收入中斷不得不輟學。對此王國其請求,廣州中院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5萬元。
此外,他還要求,廣州中院以及二審合議庭全體成員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道歉信,並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為申請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同時,自王國其入獄後,其妻子和兩個未成年的兒子遭受巨大的精神打擊和生活壓力,兩個讀中學的兒子因家庭經濟收入中斷不得不輟學。對此王國其請求,廣州中院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5萬元。
此外,他還要求,廣州中院以及二審合議庭全體成員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道歉信,並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為申請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案件事記
2009年10月19日
王國其被警方拘留。
2010年5月13日
越秀區法院以非法買賣、運輸槍枝罪,一審判處王國其有期徒刑10年。
2010年12月20日
廣州市中院二審裁定維持越秀區法院原判。
2012年8月20日
廣州市中院決定再審此案。
2013年4月16日
廣州市中院再審改判王國其有期徒刑4年,由於低於法定刑,需報省高院覆核、最高院核准。
2013年10月18日
王國其以中止執行、取保候審的名義出獄。
2014年6月4日
廣東省高院撤銷中院的再審判決,發回越秀區法院再審。
2014年11月26日
越秀區法院裁定,準許越秀區檢察院撤回起訴。
2014年12月1日
針對越秀區法院準許檢方撤訴的一審裁定提起抗訴。
2015年9月22日
廣州中院裁定將此案發回重審。
2015年12月30日
越秀區法院開庭即宣讀了重審裁定,再次準許越秀區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訴。
2016年1月25日
越秀區檢察院也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王國其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