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峰,男,1962年11月20日生,河南杞縣人,漢族,1985年8月入黨,大學學歷。曾任開封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黨組成員。
2012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執行逮捕。2014年6月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5年9月25日,省高院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喜峰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杞縣
- 出生日期:1962-11-20
- 職業:官員
- 性別:男
人物履歷,分管工作,人物事件,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81.7---1984.3 河南省杞縣平城公社國中教師、文教團總支書記。
1984.3---1985.10 河南省杞縣團委常委,高陽鄉團委書記。
1985.10---1987.3 河南省杞縣團委副書記。
1987.3---1990.2 河南省杞縣西寨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0.2---1993.1 河南省杞縣西寨鄉黨委書記。
1993.1---1994.12 河南省杞縣泥溝鄉黨委書記(其間:1991.9—1994.7在河南大學政治教育函授本科班學習)。
1994.12---1997.11 中共河南省杞縣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1997.11---2002.3 中共河南省開封市郊區區委副書記。
2002.3---2002.12 中共河南省開封市郊區區委副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2.12---2003.7 中共河南省開封市郊區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
2003.7---2003.11 中共河南省開封市郊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市金明工業園區開發有限公司董事。
2003.11---2004.4 中共河南省開封市郊區區委書記、市金明工業園區開發有限公司董事。
2004.4---2005.4 中共河南省開封市郊區區委書記。
2005.4---2007.11 中共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委書記、開封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副書記(兼)。
2007.11---2009.2 中共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委書記、開封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兼),開封市汴西新區黨工委副書記(兼)(其間:2008.3—2008.7在河南省委黨校第四十二期中青年幹部培訓學習)。
2009.2---2009.5 中共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委書記(副市廳級),開封市汴西新區黨工委副書記(兼),開封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兼)。
2009.5---至案發 開封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黨組成員。
分管工作
協助市長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政服務中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管理局、市行政服務中心、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分公司。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於2012年11月22日經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南陽市公安局執行拘留;因涉嫌受賄罪,於2012年12月5日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以宛檢刑訴(2013)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喜峰犯受賄罪一案,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審宣判
2014年6月原開封市市長助理王喜峰因受賄罪,被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被告人王喜峰犯罪所得354.704萬元人民幣、2萬美元,予以追繳,上交國庫。被告人王喜峰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5年9月2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王喜峰的抗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