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青(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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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長王兆青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等問題。2016年6月23日至26日,王兆青利用到新疆出差辦案之機,私自攜兒子前往探親,並於公務完成後報旅遊團到喀納斯旅遊,本人及兒子旅遊等6270元費用由案件當事人墊付。7月19日王兆青退回墊付費用。2016年11月,王兆青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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