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2月16日,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海口市秀英區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傳偉受賄一案,法庭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傳偉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王傳偉利用海口市秀英區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在砂場采砂許可、監管和水利工程項目承包等方面為許某政、吳某、郭某標和王某高等4人謀取利益,收受上述4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75萬元,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被告人王傳偉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部分退贓行為及在留置期間主動交代海口市秀英區監察委未掌握的事實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