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何送

王何送,曾任安徽省潛山市科技經濟信息化局四級主任科員。

2021年3月,王何送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何送
  • 職務:安徽省潛山市科技經濟信息化局四級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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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安徽省潛山市科技經濟信息化局四級主任科員。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0年12月14日,安徽省潛山市科技經濟信息化局四級主任科員王何送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3月,經安慶市監察委員會、中共潛山市委批准,潛山市紀委監委對潛山市科技經濟信息化局原四級主任科員王何送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經查,王何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反廉潔紀律,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利用職務便利,以借為名向管理服務對象索取錢款,收受管理服務對象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
王何送身為中共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紀法意識淡薄,喪失底線原則,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將職責職權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以借為名大肆向管理服務對象索取錢款,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破壞了營商環境,其行為性質惡劣,應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潛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潛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王何送開除黨籍處分,潛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開庭審理

2021年3月26日,潛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由潛山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潛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何送受賄一案。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何送在潛山縣經委、潛山縣經信委、潛山市(縣)經科委、潛山市科經局任職期間,利用經手企業獎補資金申報的職務便利,以借為名向管理服務對象索取590000元;收受管理服務對象財物合計8500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王何送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總計598500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對出示的證據進行了質證,並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王何送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作出了深刻反思和懺悔,表示其已退出部分贓款,自願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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