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企

王企,只因與嫌疑犯重名,新疆博樂警方實施抓捕時錯誤地將他刑事拘留。兩個月後,他被當地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2009年1月,他在少管所里遇到搶劫案主犯,冤屈終得澄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企
  • 外文名:WangQi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新疆
被誤捕誤判的少年,錯案緣起重名,具體情況:,怎樣被錯抓,被頂罪”事實,羈押期間曾戴鐐銬到學校現身說法,被錯案改變的家庭,中共永新縣委原第一書記,

被誤捕誤判的少年

只因與嫌疑犯重名,新疆博樂警方實施抓捕時錯誤地將一名15歲少年刑事拘留。兩個月後,他被當地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2009年1月,他在少管所里遇到搶劫案主犯,冤屈終得澄清,張冠李戴的荒唐

錯案緣起重名

2008年9月4日,正在網咖上網的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樂市某中學初二學生王企(化名)被博樂市東風派出所民警抓捕。
“你是王企嗎?”“是。”“有身份證嗎?”“有,但還沒辦好。”“認識馬清林(化名)嗎?”“認識。”“你跟馬清林搶了多少錢?”“我沒搶錢啊。”
簡單對話後,民警給王企戴上手銬帶到公安局。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王企描述了兩年前被抓的一幕。
莫名背上搶劫的罪名,當時15歲的王企“有點蒙了”。王企說,“在看守所,我被關了3天。我沒參與搶劫,為啥把我抓起來?我是被冤枉的!”他不斷向辦案民警解釋,告訴對方他的冤屈。
王企告訴記者,他當時想起馬清林還有一個朋友叫王企,就對民警說,“你們抓錯人了,還有一個王企!讓被害人來指認就清楚了!”
“民警以為我在狡辯,就不斷地恐嚇我、威脅我,掐著脖子打我。那段時間,我身上有很多被打的青紫印記。”王企說,第四天,有人告訴我,只要我承認就放我回家。聽了這話,我就承認了。沒想到,我卻等來了逮捕的通知。”

具體情況:

據當時參與辦案的民警熊理介紹,2008年3月20日,一名受害人家中被盜,警方在被砸損的窗玻璃上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紋,比對分析的結果指向剛從少管所出來的少年犯馬清林。經過縝密偵查,警方得到馬清林藏匿在阿拉山口的線索,遂趕赴距離博樂市87公里的阿拉山口口岸,將馬清林和留宿他的少年(在阿拉山口當保全)一併帶回。
熊理說,隨後發生的一件事,擾亂了辦案人員的視線。
“當天晚上,馬清林跳樓逃跑了。”參與辦案的另一位民警王春中說,按照程式,本該對留宿少年的身份進行審查,但因為大家都忙著追捕馬清林,再加上根據已掌握的證據,留宿馬清林的少年保全似乎沒有參與盜竊案,且又是未成年人,所以在簡單詢問之後,民警便通知了少年的父親將其領回。
熊理和王春中都表示,當時並不知道該保全也叫王企(化名)。
3月28日,在逃的馬清林被捕。王春中說:“在訊問過程中,馬清林連續交代了9起親自參與的搶劫、盜竊案,對事實供認不諱。為挽回受害者的損失,被問及贓物流向時,馬清林交代是王企幫著賣了首飾。
馬清林交代,“銷贓”的王企正是本文開頭所提及的國中生王企。熊理說,4月18日,民警曾把王企抓到派出所,由於王企當時未滿16歲,參與銷贓不屬於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就讓其父親王富財交齊罰款後將其領回。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王企承認自己乾過錯事:“馬清林是我的國小同學,他輟學後與我聯繫較少。當年3月,馬清林突然找到我,讓我幫他賣金戒指,我就分兩次賣到首飾店,給了馬清林一千多元,自己留了近兩千元,之後再無聯繫。”
隨後,警方以馬清林涉嫌搶奪罪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應是搶劫罪,於是將此案退回,要求補充偵查。”熊理說,在補充偵查階段,馬清林交代了夥同王企、張某共同搶一部手機和10元錢的事實。
熊理說,由於當時犯罪嫌疑人馬清林及張某的供認中並未說明還有一個王企,就想當然地把曾參與“分贓”的國中生王企抓獲,隨即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怎樣被錯抓

公檢法層層把關,未發現

被頂罪”事實

“幫馬清林賣金子的事已經給我帶來了很大的教訓,不能因為犯了一次錯誤就搞有罪推定啊!”王企說,“當時我一直對辦案民警說自己是冤枉的,沒有參與搶劫,要求受害人指認,卻沒人聽我的話。”
熊理說,馬清林的突然跳樓逃跑,轉移了辦案人員的視線,使該對“真”王企進行的身份審查被擱置一邊。補充偵查時,馬清林的交代,讓民警想當然地以為“此王企”就是“彼王企”,沒有經過細緻審查,便將“此王企”刑事拘留。
記者查閱了博樂市公安局2008年9月4日18時抓捕王企當天的訊問筆錄,其中的一部分對話如下:
民警:“你知不知道因為什麼公安機關抓你?”
王企:“知道,我和馬清林搶過一個學生的手機和錢。”
民警:“如實交代。”
王企:“2008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馬清林在博樂市阜新中學附近看見了一個學生,馬清林提出搶錢,是馬清林提出來的,馬清林上去掐住那個學生的脖子,搶走了10元錢,我拿皮帶抽了那個學生一下,我沒有說話,馬清林將學生口袋裡的一部手機拿走了……”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王企說:“我沒有參與搶劫,對馬清林與王企(在阿拉山口當保全)搶劫的過程並不知曉。當時民警見我不承認,就把馬清林的訊問筆錄拿來給我念了一遍,最後,我就按照他們念的憑印象說了一遍。”
王企說,此後,該筆錄成了“母本”,在法院供述時,也幾乎是這個版本。
熊理告訴記者,當時本應讓案件主犯馬清林親自指認,但由於當時王企與馬清林交代的基本一致,且當時馬清林已被送往伊犁少管所,就沒有進行指認。“沒嚴格履行程式,是我們工作的失誤。”熊理說。
案件隨後被移送至博樂市人民檢察院。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盧峰告訴記者,在案件審查階段經常有翻供的當事人,但當時審查案件時,王企對整個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隨後就按照程式移送至公訴科審查起訴。
盧峰表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條,對於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與之相矛盾的是,我此前在審查其他未成年人案件時,曾請求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見面,但卻因看守所避免串通泄密而拒絕。”
盧峰說,當時王企被羈押在看守所,如果通知法定監護人見面,就必須將嫌疑人從看守所提出來,由於檢察院沒有能力羈押,只好作罷。因此,作為王企法定監護人的父母,在法院審理之前沒能與兒子見面。
2008年10月30日,博樂市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由博樂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企搶劫一案。庭審現場,王企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法院遂啟動簡化審理程式。其間,博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的康姓辯護律師為王企作了有罪辯護。
11月30日,博樂市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王企有期徒刑兩年。
審理此案的法官劉美嵐說,審理過程中的程式和事實清楚,若被告人王企、法定代理人或辯護律師有一方在法庭表示是冤枉的,肯定會休庭重新調查,但孩子從始至終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羈押期間曾戴鐐銬到學校現身說法

在看守所關押期間,王企一直沒能見到父母,向管教提起遭受冤屈卻沒人相信。他的心情非常壓抑,越來越沉默。這個正值青春期的少年很在乎周圍人的想法,“同學們會怎么想我,肯定都把我當成賊!”
“被判刑時,我才真正知道法律的厲害!”王企說,由於在被捕之前對各種法律程式一無所知,看守所的其他少年犯曾告訴他,你犯的事較輕,肯定會沒事的。於是,他就不再爭辯,別人讓乾什麼,就照做。
“最難受的是羈押期間,曾戴著手銬腳鐐到學校現身說法。”王企說。
2008年12月5日,看守所管教交給王企一封懺悔信,要求他作為少年犯代表到博樂市的3所學校現身說法。
“我從小偷竊……”念著信里自己根本沒做過的事,王企難受得嚎啕大哭起來,這個表現卻被民警解釋成“發自內心的悔過”。王企討厭現場攝像的媒體和台下偷笑的學生,他覺得其中肯定有認識的同學,“明明沒有犯罪,還要我這樣說,大家一定都在嘲笑我,當時真想死了算了!”
2009年1月中旬,王企被送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少年犯管理所,當天,他遇到了搶劫案主犯馬清林(化名)。“你咋進來了?”馬清林有些奇怪地問王企。得知被抓的經過後,馬清林對他說:“你是冤枉的,是那個保全王企,不是你。”
隨後,王企向管理所管教反映情況,並在被宣判後首次見到父母。
“我是被冤枉的……”兒子的哭訴讓父親王富財大吃一驚。“我不敢相信這是真的,雖然是同名同姓同年齡,但其他資料並不相同呀,經過公安、檢察、法院層層調查把關,怎么可能出現這么大的疏漏?”王富財說。
隨後,王富財與愛人趙美玲四處奔波取證,找到案件受害人高斌(化名)及其父母,哀求對方說明真相,到管教所指認正在服刑的兒子並非參與搶劫的王企。經過受害人的指認,王富財立即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這場重名錯案的真相終於被揭開。
2009年3月,博樂市組成聯合調查組,徹查王企錯案。
2009年4月2日,博樂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王企被無罪釋放。此後不久,實施搶劫的王企被抓,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被錯案改變的家庭

兒子的清白找回來了,但王富財一家曾經擁有的幸福生活卻被錯案改變。
王富財說:“從兒子判刑的那一刻起,家裡就再也聽不到笑聲了,孩子的媽媽整天唉聲嘆氣,原本經營不錯的一家早餐店也因為無心打理,漸漸沒了生意。”
得知孩子被錯判後,王富財乾脆把早餐店關了,在博樂市和伊犁少管所兩地奔波,為兒子洗刷罪名。
兒子被無罪釋放後,夫婦倆本想事情總算告一段落了,但王企的表現卻讓他們更擔心了。他先是因頭痛難忍住院,後來一陣子幾乎夜夜都失眠。王企說,晚上睡覺時頭像針扎的一樣疼,腦袋裡翻來覆去想的都是在3所學校“現身說法”的情景,雖然法院判了無罪,但難改留在同學心裡的印象,他害怕大家仍誤解他是賊。
母親趙美玲發現兒子變了,原來性格雖不算外向,但膽大機靈。從少管所出來後,兒子像變了個人似的,膽子很小,看到穿制服的老遠就躲,看到保全會繞著走。
“兒子被冤枉已經很委屈了,還無處傾訴。現在只要一想起兒子被羈押的212天裡遭的罪,我的心就疼。”說這話時,趙美玲眼眶裡泛起了淚花。
“一定要為兒子討個說法!”2009年6月,王富財向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博州中院”)申請國家賠償,提出了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醫療費及其他經濟損失、精神撫慰金等總計130多萬元的賠償要求,並要求為兒子“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2009年9月14日,博州中院針對“王企被限制人身自由212天”這一錯誤,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應當按照做出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的相關要求,做出賠償2.3萬餘元的決定,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王富財表示,無法接受這一結果。
博樂市委副書記、紀檢委書記、政法委書記畢曉鹿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說:“在這起案件上,博樂市政法系統確實存在錯抓、錯拘和錯判的問題,辦案人員主觀疏忽大意、不細緻和理所當然的態度,是導致錯案發生的根本原因。”
同年12月,博樂市公檢法系統分別對王企錯案相關科室及辦案人員進行了內部處分。針對主要辦案人員,博樂市公安局對民警熊理、王春中給予全局通報批評並做出書面檢查,離崗培訓並扣發三個月的崗位津貼;博樂市人民檢察院對辦案人盧峰全院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獎資格並扣發獎金;博樂市人民法院取消主審法官劉美嵐當年評先進資格,全院通報批評。
王企告訴記者:“我現在幾乎每天都在想,什麼時候能徹底擺脫錯案的影響?我最希望的是法務部門能到曾經現身說法的3所學校澄清事實,告訴大家,我不是賊!”
畢曉鹿表示,“既然有錯,我們就依法糾錯,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針對現身說法一事,政法系統可以在曾現身說法的3所學校對其給予名譽恢復。但堅決不認同當事人代理人提出的索賠‘談判’。”
今年1月,趙美玲在律師的建議下,帶兒子來到烏魯木齊做了司法鑑定。鑑定書記載:被鑑定人王企,創傷性應激障礙損傷,七級傷殘。
“孩子身心受到的巨大傷害,是多少錢都無法彌補的!”目前,王富財準備繼續抗訴,要求補償經濟損失,恢復名譽。 本報記者 王雪迎 新疆都市報記者 魏紅萍
無辜者的順從不應是辦冤案的藉口
“被判刑時,我才真正知道法律的厲害!”如果只看到少年王企(化名)的這一聲嘆息,恐怕很多讀者會認為這是一名失足少年在觸犯刑法、被判刑罰後發出的懺悔;但事實上,這是一名無辜少年被冤枉入獄,後被無罪釋放後的感慨。
只因為與作案者重名,無辜少年王企被警方錯誤地實施了抓捕,繼而被錯判羈押達212天。頗具諷刺意味的是,他被判刑後,與同案主犯被羈押於同一少管所,主犯對王企被張冠李戴的入獄頗為不解——“你是冤枉的,是那個保全王企,不是你。”於是,無辜少年王企向管教幹警反映情況,並在宣判後首次見到父母。隨後,他因重名而遭受的冤屈終得澄清。
與此前被披露的佘祥林、王子發等人的冤案相比,王企被錯判的刑期(有期徒刑兩年)似乎不值一提。但就錯抓、錯拘、錯判的整個過程來說,錯辦該案的相關公檢法人員的荒唐程度,並不比他們在佘祥林案、王子發案中的同行“遜色”。從他們反思造成該錯案的原因來看,無辜少年王企的“沒有異議”、“供認不諱”是導致冤案發生的重要原因。
但從報導披露的內容來看,王企的“沒有異議”、“供認不諱”等順從表現,是建立在辦案人員的恐嚇、威脅和誘導的基礎上的;而在後續的提起公訴、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檢察官和法官都默認了王企的順從表現,在沒有見到王企的法定監護人、辯護律師作有罪辯護的情況下,較為快速地審結了該案。
在一定程度上,王企“在被捕之前對各種法律程式一無所知”,是讓他有順從表現,進而遭受被錯誤羈押甚至戴鐐銬到學校現身說法等冤屈的原因之一。但對辦案的公檢法人員來說,無辜者的無知和順從不應是辦冤案的藉口——他們不會不了解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的規定,更不應該不履行核清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
在該案中,雖然同齡和重名是個巧合,但對辦案人員來說,通過詢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監護人、讓同案犯或受害人進行指認等手段確認當事人的身份並不難實現。那么,是什麼原因讓他們不願多花些時間去核實,而是“輕信”了無辜者的順從?
好在錯案發生地的政法委書記為王企的順從還了一個公道——“辦案人員主觀疏忽大意、不細緻和理所當然的態度,是導致錯案發生的根本原因。”此後,當地的公檢法機關對相關科室及辦案人員進行了內部處分。但正如王企的父親所說,對他們一家來說,這一次順從所付出的代價恐怕“是多少錢都無法彌補的”。
對公眾而言,我們的關心不能僅停留在這一具體個案上。我們要留意,在其他案件中,法定程式是不是只被記載在書本或網頁上,而沒有被真正落實執行。我們要反思,造成冤案錯案的原因,除了個別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外,是不是還有不合理的辦案績效考核等因素的影響。

中共永新縣委原第一書記

王企,男,漢族,原名王克豐,1919年7月生,黑龍江省濱江縣人。1947年參加革命。1949年入黨。歷任濱江縣西區工委書記、永新縣拿山區委書記兼區長、永新縣政府秘書、縣公安局長。1952年10月任永新縣人民政府縣長。1953年4月至1953年8月任中共永新縣委書記,兼任縣人民武裝部政委,7月兼任縣委紀委書記,同年8月任吉安地委副秘書長,寧子明任中共永新縣委第一書記,王企任中共永新縣委第二書記兼縣委監委書記。1954年2月復任中共永新縣委書記兼縣委紀委書記,1954年9月兼任縣兵役局和縣人民武裝部政委,1954年11月至1955年8月兼任縣人民監察委員會主任。1956年1月調中共吉安地委任農工部副部長,1957年1月兼任中共永新縣委第一書記,1957年2月兼任縣兵役局和縣人武裝部政委,1958年3月免除中共吉安地委農工部副部長。1959年2月調離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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