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香訴王金山案

王京香訴王金山案是日本法院第一次適用當時日本尚未承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而準許離婚的案件。1952年中國國籍的王京香向同是中國國籍、原籍在吉林省長春市的丈夫王金山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

1956年7月日本京都地方法院適用王金山原籍地區實施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法律,準許了王京香的離婚請求。1962年11月6日,大阪髙等法院在第二審中雖也同樣準許了離婚請求,但是卻適用了台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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