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4年04月-1976年12月 安徽省
肥西煙墩公社插隊;
1976年12月-1978年01月 安徽省通訊電纜廠工作;
1978年01月-1982年01月
安徽大學外語系學習;
1982年01月-1985年03月 安徽省外貿局進出口辦事員、調研處副主任科員;
1985年03月-1988年08月 安徽省外貿諮詢公司業務部經理;
1988年08月-1992年12月 安徽省技術進出口公司副總經理(副處級);
1997年01月-1998年11月 安徽省進出口(集團)公司總經理、
黨委書記(副廳級)、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期間:1997年7月-9月,在省行政管理幹部學院參加由省委組織部舉辦的“省屬企業負責人培訓班”學習);
1998年11月-2001年04月 安徽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省技術進出口公司董事長;
2001年04月-2003年04月 安徽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03年04月-2004年02月 安徽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4年02月-2005年10月
安徽省商務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5年10月 任安徽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黨委書記、
總裁(董事長);
人物榮譽
2011年11月12日,獲得“2011年中國著作權產業風雲人物”獎。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3月20日,據安徽省紀委訊息:安徽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亞非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終止代表
依法逮捕
開除黨籍
2017年8月14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對安徽出版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亞非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亞非毫無黨性原則和組織觀念,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建設、出入高檔會所,違規公款發放拜年紅包;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和報告個人有關情況;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違規兼職取酬、濫發津補貼,違規在單位報銷個人費用;違反工作紀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職責缺位,造成惡劣影響;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個人決定大額度資金使用;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亞非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集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於一身,把江湖義氣帶到組織生活,搞“小圈子”和“一言堂”,借公權謀私利,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破壞了所在單位的政治生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亞非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
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3月9日,宿州市檢察院就安徽出版集團原黨委書記、總裁王亞非涉嫌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向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1992年至2017年間,王亞非利用擔任安徽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安徽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安徽安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安徽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安徽省商務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安徽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裁,時代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現金、購物卡、公司股份、金手鍊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22.3045萬元、美元4.75萬、金條400克,為他人在業務承攬、資產重組、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
2001年至2013年,王亞非利用擔任安徽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安徽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裁,時代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之便,個人決定將單位公款供給其他個人使用或者以單位名義供給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合計挪用公款815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
挪用公款罪追究王亞非的刑事責任。王亞非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出庭受審
2018年5月30日至31日上午,蕭縣法院開庭審理了王亞非(正廳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罪案。檢察機關指控:王亞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22.3萬餘元及美元4.75萬元、金條400克,為他人在業務承攬、資產重組、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個人決定將單位公款借給其他個人使用、或以單位名義借給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合計挪用人民幣815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王亞非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9年1月24日上午,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出版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亞非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判處王亞非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90萬元。對王亞非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王亞非在擔任安徽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安徽安天國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安徽省商務廳副廳長、安徽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裁、董事長、時代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業務承攬、資產重組、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4031911.95元。王亞非個人決定將單位公款借給其他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以單位名義借給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總計挪用公款51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亞非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亞非個人決定將公款5100萬元借給他人用於營利活動,或借給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依法應予並罰。王亞非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已掌握及未掌握的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事實,挪用公款罪構成自首;積極退贓,主動繳納部分罰金,有悔罪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王亞非當庭表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