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九訴伯占去田產案

王九訴伯占去田產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九訴伯占去田產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王九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四
案件詳情
南宋寧宗嘉定年間,王九狀告伯父王四擅自出賣本戶田產,欺謾卑幼。官府索到買主游且原買契約,“系是王九父王昕著押,開禧元年交易,次年投印分明”。比照宋法:“諸理訴田宅,而契要不明,過二十年,錢主或業主死者,不得受理。”主審官范西堂判曰:“今業主已亡,而印契亦經十五年,縱曰交易不明,亦不在受理之數。田照元契為業,餘人並放。”范西堂之判說明宋代紅契的效力,縱然契約有不明之處,但一經投印,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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