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丙秀穢言罵人致人自盡案

王丙秀穢言罵人致人自盡案,發生於道光四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丙秀穢言罵人致人自盡案
  • 發生地點:江蘇
  • 發生時期 :道光四年
  • 涉及人物:王丙秀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江蘇省有民王丙秀向徐朗追索欠款,兩人發生爭執,李自智路過便勸解,王丙秀斥責說李自智言語偏向,致他二人又相吵鬧。事朵習罪後,王丙秀邀請同宗兄弟王三小、族兄王四、坎族弟王三虛各帶木棍到李自智家去毆打泄忿。正好李自智外出,王丙秀就叫王三小等將李自智家的鍋碗愚定歸、水缸晚催捆打毀,並將所住的草房戳壞。李自智的妻子李康氏出來阻攔,王丙秀追問李自智現在何處,並斥罵李康氏阿棗茅重是娼婦,李康氏哭泣著進內屋。王丙秀等人走出時,見其門前拴有一頭牛,便把李自智鄰居的這頭牛當成李自智的牛拉走。後又隨即拉走鄰人李學曾家一頭耕牛。事後,李康氏因被王丙秀穢言辱罵而自縊身亡;李本善也因憂忿不已也投繯自盡。案件發生後,該撫將王丙秀依照“棍徒擾害例”判充軍刑員刪糠。案情上報,刑部詳核案情認為,王丙秀因口角之嫌,糾同堂弟王三小等前往尋釁,因李自智外出未遇,就打毀其鍋碗,戳壞其蒸紙妹汽住房,辱罵其妻,並將鄰人的牛強行拉走,這實屬恃眾暴寡擾害良民,即使沒有釀成人命也應該依照“棍徒擾害例”判充軍。此外,該犯的擾害還導致兩人身亡。據此,豈能僅依照棍徒判充軍刑。該犯王丙秀實屬刁徒恃強呈凶,殃辯欺壓鄉民。該省對此等棍徒致二命之案,並不究實情,僅憑該犯一面之詞依照“棍徒擾害例”定罪,實屬不妥。應該改依“刁徒平空訛詐欺壓鄉愚致被詐之人因而自盡例”加等重判,判該犯斬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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