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坤(雲南省委組織部原副部長)

王世坤,曾任雲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雲南省人事廳廳長、雲南省編制辦主任。

2017年12月7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世坤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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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雲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雲南省人事廳廳長、雲南省編制辦主任。

人物事件

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雲南省委組織部原副部長、雲南省人事廳原廳長、雲南省編制辦原主任王世坤涉嫌單位行賄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交由大理州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終結後移送審查起訴。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已向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7年5月2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單位四海創業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王世坤犯單位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世坤服判未抗訴。原審被告單位四海創業公司不服,提出抗訴。四海創業公司抗訴提出,公司主觀上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從土地退儲中獲得相關利益,抗訴單位不構成犯罪,請求改判。

二審宣判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單位四海創業公司與天然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達人民幣160萬元;原審被告人王世坤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抗訴單位四海創業公司及王世坤的行為均構成單位行賄罪,應依法懲處。原審被告單位四海創業公司所提抗訴理由,與該院查明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原判鑒於被告單位及其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世坤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且在共同行賄過程中所起作用、獲利相對較小,並考慮該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等,對二者所判處刑罰適當。綜上,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
2017年12月7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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