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門居民收養子女登記依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辦理。
基本介紹
- 項目名稱:收養子女登記
-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
- 辦件類型:承諾件
承諾期限,收費標準,項目材料,
承諾期限
30 天 (-1:通過期限描述確定;大於0:承諾的天數;0:即辦件)
收費標準
依據省物價委員會、財政廳甘價費(1998)163號檔案:申請手續費20元;收養證工本費10元;收養登記調查費220元
項目材料
1.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 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3. 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6. 收養人男女雙方與被收養人的2寸黑白照片兩張,收養人男女雙方1寸黑白照片各一張,被收養人1寸黑白照片一張
7. 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8. 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9.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10. 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11. 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12. 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
13.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
14.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15.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16. 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17.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18.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19. 收養人男女雙方與被收養人的2寸黑白照片兩張,收養人男女雙方1寸黑白照片各一張,被收養人1寸黑白照片一張
20.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1. 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22.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3.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24. 收養人男女雙方與被收養人的2寸黑白照片兩張,收養人男女雙方1寸黑白照片各一張,被收養人1寸黑白照片一張
25.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6. 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27.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8.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29. 收養人男女雙方與被收養人的2寸黑白照片兩張,收養人男女雙方1寸黑白照片各一張,被收養人1寸黑白照片一張
30.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1. 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2.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33.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34. 收養人男女雙方與被收養人的2寸黑白照片兩張,收養人男女雙方1寸黑白照片各一張,被收養人1寸黑白照片一張
35.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6. 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7.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38.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39. 收養人男女雙方與被收養人的2寸黑白照片兩張,收養人男女雙方1寸黑白照片各一張,被收養人1寸黑白照片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