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建設項目派駐監察員實施辦法(試行)

為切實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監督,保證政府重點投資項目的順利實施,更好地從源頭上預防建設工程領域腐敗問題,根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建設項目派駐監察員實施辦法(試行)
  • 性質:實施辦法
  • 城市:玉溪市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正文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建設項目派駐的監察員由市監察局在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特邀監察員中聘請;聘請人員由市監察局與主管單位協商,徵得被聘人所在單位同意和本人自願,經市監察局審定聘請。
第三條 派駐的監察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會影響,有較高的文化知識和建築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政策理論水平;
(三)熱心行政監察工作,願意義務承擔監察員職責,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作風正派,聯繫民眾;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四條 派駐的監察員實行一個項目一聘,工程結束後聘用關係自行解除。
第五條 工程結束後,市監察局對派駐監察員的工作情況作出鑑定,並函告所在單位。
第六條 派駐監察員的職責
(一)教育並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立健全項目建設管理有關制度,檢查項目建設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項目管理人員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有關法律法規;
(四)了解並反映施工企業存在的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及時協調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解決問題;
(五)對建設單位項目的招投標、分發包、契約簽訂、材料設備採購、設計變更、施工過程、項目預決算、資金撥付、驗收等工作環節進行監督檢查;
(六)定期(半年)向市監察局報告工作情況。如果發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紀違法問題,應當及時向市監察局報告;
(七)溝通、協調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外部工作關係。
第七條 派駐監察員的許可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並可獲得有關的學習資料;參加監察理論業務知識的學習和培訓;
(二)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並監督重大事項決策;
(三)了解、反映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黨的紀律、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和命令等情況;
(四)反映、傳遞人民民眾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了解、反映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履行職責的情況,為項目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六)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項目建設中存在的不廉潔行為予以及時制止、糾正並提出批評及整改意見;
第八條 派駐監察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解聘;涉及違紀違法問題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一)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違反紀律、法律、法規規定,給國家和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
(二)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不制止或不向派出監察機關報告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建設單位工作混亂的;
(四)不注意學習,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適應本職工作要求的;
(五)接受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給予的報酬和福利;接受項目建設過程中所涉及人員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禮品的;
(六)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九條 派駐監察員的管理
(一)市紀委監察局法紀監察室負責派駐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派駐監察員參加市監察局組織的特邀監察員工作座談會和各種學習培訓;
(三)派駐監察員派駐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市監察局每年對派駐監察員給以一定的交通、通訊費補助。
第十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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