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藏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玉樹藏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玉樹藏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玉樹州機構改革方案》(青辦發〔2019〕9號)和《中共玉樹州委、玉樹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玉發〔2019〕5號),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是州政府的工作部門,為正縣級,歸口州委統戰部領導。

玉樹藏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州委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樹藏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外文名: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ttee of Yushu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領導機構:玉樹藏族自治州委統戰部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單行條列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督促檢查和協調指導。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和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保障少數民族權利、協調民族關係。參與擬訂有關少數民族經濟、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
(三)管理全州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四)對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社會穩定工作,維護國家統一。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供應。指導、協調、督促、檢查清真食品工作。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檢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參與州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活動,指導協調自治州、縣慶活動。
(七)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督辦督查相關民族宗教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落實的監督檢查,組織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設計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八)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組織少數民族、宗教界人士學習、參觀、考察事宜,指導民族團結工作。
(九)推動民族、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民族關係,團結和動員廣大民族宗教界的民眾自覺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十)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堅持獨立自主的原則,按照各教特點,做好自傳、自治、自養工作,走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道路。支持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有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承擔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任職備案及跨地區舉辦大型佛事活動審批的職責。
(十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問題,協助有關部門抵制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和破壞活動、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
(十二)負責輿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以及全州民族宗教信息化建設。
(十三)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承擔會務、電子政務、文秘、人事、黨務、信訪、檔案、黨風廉政建設、財務、接待、保密、收發、扶貧、物資採購等工作;承擔委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和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
(二)民族事務科
承擔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資金、民族特色村寨資金、寺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等項目的規劃、審核、申報、檢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供應;監督檢查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經營;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調查研究,排查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承擔少數民族文化的傳承、發展工作;承擔民族成份的鑑定、變更工作;承擔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
(三)宗教事務科
承擔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和的宗教教職人員的培養、培訓工作;承擔民族宗教事務的統計工作;負責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相關事務;指導宗教團體自身建設;聯繫宗教界代表人士;開展寺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穆斯林朝覲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檢查清真食品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分裂和破壞活動,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積極開展宗教領域的綜合治理工作。

行政編制

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9名。其中:主任1名(正縣級),副主任2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今後“退一減一”,只減不增。
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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