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局

玉屏侗族自治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局於2010年由原縣文化廣播電視局、縣體育局、縣旅遊局合併而成,現有職工116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屏侗族自治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局
  • 地區:玉屏侗族自治縣  
  • 類型: 政府部門 
  • 國家:中國
簡介,職能,

簡介

玉屏侗族自治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局於2010年由原縣文化廣播電視局、縣體育局、縣旅遊局合併而成,現有職工116人。局機關設7個股室:辦公室、宣教股、基財股、文化股(新聞出版股)、體育股、廣電股、旅遊股;現轄1個正科級事業單位縣廣播電視台,5個副科級事業單位縣民族文化藝術團、縣文物局、縣文化市場執法大隊、縣旅遊產業發展辦公室、縣簫笛博物館,4個股級事業單位縣文化館、縣圖書館、縣體育館、縣無線廣播電視發射台;聯繫縣新華書店,貴州廣電網路玉屏分公司。履行以下職能:

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廣播電影電視、體育及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研究擬定全縣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宣傳、廣播電視無線發射和衛星接收、體育和旅遊工作的政策、法規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和旅遊事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和旅遊事業、產業發展,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和旅遊活動;指導、協調文化藝術、體育產業發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文物、民眾文化事業和鄉(鎮)、村、社區、企業等基層文化建設。
(三)組織推進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系統的體制、機制改革。
(四)指導、監督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文化藝術經營活動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有關工作,負責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五)管理全縣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指導出版、印刷、複製、發行企事業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與調整;對新聞出版、印刷、發行、複製單位和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行業監督管理;審核報批全縣新聞出版行業管理項目;組織查處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擬訂出版物市場“打黃掃非”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
(六)審核全縣報紙開版、刊期和期刊開本、刊期等項目的變更、記者站的設立並管理記者證,組織查處新聞違法活動;組織開展出版內容監督管理,指導有關黨和國家重要文獻、重點出版物的出版、印製和發行工作;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
(七)歸口管理文物市場,協調有關部門打擊、查處文物違法犯罪活動。
(八)負責管理全縣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組織申報國家級、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歷史文化名鎮(村)、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民族村寨建設和保護規劃。
(九)擬定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和旅遊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體育、廣播電視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負責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和旅遊科技信息化建設。
(十)擬訂並組織實施文化藝術、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擔全縣性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社團成立、變更、註銷的審查工作,指導協調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運動員文化教育工作;負責新聞出版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一)歸口管理全縣對外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交流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審核、管理文物對外交流活動。
(十二)統籌規劃全縣民眾體育、競技體育、青少年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練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協調體育訓練、體育競賽、競技體育項目設定,組織重大體育競賽,指導優秀運動員隊伍建沒,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十三)組織推進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組織實施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指導全縣特別是扶助邊遠貧困市廣播電影電視建設和發展,指導、監管廣播電影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十四)負責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指導對從事廣播電影電視製作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指導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科技工作,負責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十五)對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十六)負責按全縣旅遊產業的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縣旅遊產業發展,對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擬訂縣內外旅遊市場開發戰略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旅遊整體形象宣傳和重點旅遊市場促銷活動,組織、指導旅遊產品的開發建設,培育和完善旅遊市場。
(十七)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和重點旅遊產品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研究旅遊投資方向,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和招商引資工作;負責旅遊統計、行業信息發布和旅遊信息化工作。
(十八)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企業、從業人員和經營者行為;擬定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旅遊安全,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和誠信體系建設。
(十九)指導、推薦旅遊區(點)、鄉村旅館的等級申報、評定和覆核工作。組織實施星級賓館的申報、評定、覆核工作和A級景區(點)的申報、評定、覆核工作。
(二十)指導、申報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旅遊公司。指導全縣旅遊市場的對外推廣;審核外來旅遊機構、旅行社在我縣市場準入資格,承擔全縣特種旅遊的相關工作。
(二十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旅遊人才規劃,指導全縣旅遊工作和全縣旅遊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二十二)指導旅遊協會及其他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二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文體廣電局、市旅遊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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