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縣招商引資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對全縣招商引資項目工作的管理,確保項目有序推進,促進縣域經濟跨越發展,根據國家、省、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招商引資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對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產業骨幹項目。包括:
一投資總額2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或出口創匯項目;
二投資總額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城鎮化建設項目;
三投資總額500萬元以上基礎設施、高新技術、農業產業化項目;
四現代服務業項目。
第三條不屬上述範疇,但對產業發展影響較大、社會效益明顯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縣成立招商引資項目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主要領導任組長,縣長及相關常委、副縣長及縣人大、縣政協聯繫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縣直相關部門及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縣招商引資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領導小組代表縣政府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服務、監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招商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政策,研究確定項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負責招商引資項目實施的組織領導;
三負責協調招商引資項目推進工作,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項目推進過程中的問題。
第六條縣直有關部門、各鄉鎮、園區管委會按照項目隸屬關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項目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七條全縣招商引資項目按照“竣工投產一批、加快建設一批、落地開工一批、加快前期一批”的原則實行動態化管理。各鄉鎮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和本行業的招商引資項目前期策劃、篩選、包裝等工作,按照年度目標任務的要求及時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充實項目儲備庫。
第八條新建項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環保、節能等政策;
二符合全縣產業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
三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必須在100萬元/畝以上;
四工廠設計相關指標必須達到行業標準;
五廠區外觀風貌與區域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九條完善項目生成機制:
一業主向行業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單位或引進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提交報告及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投資方基本情況、初步選址及占地面積、項目建設內容、生產工藝及設備、物耗及能耗情況、環保“三同時”措施、投資規模、效益分析等內容;
二受理單位會同相關部門考察、論證項目的真實性和可行性,並形成報告上報領導小組;
三領導小組召集發改、工貿、國土、規劃、環保、安監、林業、水務等部門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土地政策和地方產業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進行論證。論證結果可行的項目,由領導小組根據項目情況提請召開縣委常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決策。
第十條健全項目落地機制:
一縣委常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邀請縣人大、縣政協領導參與決策,根據“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原則,確定項目選址、占地面積、建設內容及規模、共管資金比例、企業外觀設計風貌、優惠政策等投資協定書的具體內容,形成會議紀要;
二形成共識後,雙方簽定項目投資協定書;
三投資協定簽定後,縣發改、工貿、招商、國土、規劃、環保、安監、林業、水務等行政審批部門依法按許可權和時限落實各項審批和上報工作。投資方要按照投資協定書約定的項目落地開工及建成投產時間倒排工期,安排好項目的設計、報批、建設、投產等進度計畫,並認真實施,及時向相關部門報送工程形象進度、投資完成情況、資金到位情況等項目進展信息。
第十一條完善項目後評估制度,重點項目竣工投入試運行後,項目業主根據相關行業要求,進行項目竣工驗收。竣工投產後第二年應作出後評價,主要評價內容包括項目前期工作、項目組織實施情況、項目驗收和效益分析等。
第十二條投資協定簽定後,如項目內容需要調整、項目投資主體發生變更、生產工藝及產品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必須重新報領導小組決策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深入推行“五個一”項目推進機制,即一個重點項目、一個縣級領導牽頭、一套班子服務、一個部門負責、一套方案管理,加強項目的協調服務和監管工作。
一投資協定簽定後,成立項目協調服務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完善縣級領導掛聯督辦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跟蹤服務,協助投資方開展各項前期工作;
二實行項目工作例會分析匯報制度,項目協調服務領導小組負責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向例會報告情況,並提出項目建設中出現問題的解決方案,由會議落實相應的措施。
第十四條建立項目清理機制:
一在建項目
對取得用地超過協定約定期限未開工的項目,由於特殊原因且經業主申請縣政府同意延期開工的項目外,依法收回土地,終止協定執行;對已開工但進度緩慢、未在協定約定的時間開展各項工作的項目,責令其限期整改,否則依法追究違約責任,並依法收回土地;對已建成投產但土地開發比例未達到行業標準的項目,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並滿足第八條要求的前提下,限期完成土地合理利用的可行性報告和實施方案上報領導小組,經決策同意後實施,否則依法收回閒置土地。
對資源使用許可權到期,需繼續生產經營的項目,必須報領導小組同意後方可開展下一步工作。
二簽約項目
未如期履約的項目,除投資方因特殊原因導致項目履約延遲,經投資方申請縣政府同意延期的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終止協定。
三儲備項目
對項目庫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規劃的項目,不符合國家環保政策、節能政策的項目,建設條件不具備的項目,各鄉鎮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節能政策的變化,定期對儲備項目進行篩選、包裝、更新,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業主應及時建立和完善項目檔案。
第十六條建立項目並聯審批制度。相關部門要按照“並聯審批、限時辦結、快審快辦”的要求,制定項目並聯審批流程及服務措施,簡化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第四章考核獎懲
第十七條項目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納入各鄉鎮、相關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領導小組定期檢查督辦,年終統一組織對全縣目標責任單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縣年度綜合目標考核體系,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招商引資項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