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角札叢:法律的燈繩

獨角札叢:法律的燈繩

《獨角札叢:法律的燈繩》收錄了我國著名刑法學家劉仁文教授近年來寫作的法律隨筆,按照不同的主題與風格,將文章分為“法苑珠林”、“詩性智慧”、“諍言無華”、“死刑沉思”、“風義師長”、“斷想鉤沉”“熱點冷評”共七輯。正如書名所寓意的那樣,作者正在探索隱蔽處的燈繩,眾生在黑暗的房間遊走,等待法律公平正義之光照耀你我。

基本介紹

  • 書名:獨角札叢:法律的燈繩
  •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頁數:337頁
  • 開本:32
  • 定價:28.00
  • 作者:劉仁文
  • 出版日期:2012年6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16200522, 9787516200520 
  • 品牌: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後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獨角札叢:法律的燈繩》語言流暢,話題甚廣,可讀性與思想性兼具。讓讀者在閱讀過程中,感受語言與思想的魅力,以及作者溫暖的情懷。博雅法律人兼通文史,智慧獨角獸專觸不直。解讀法理、抒發情懷、傳播智慧、陶冶心靈,這裡有的是佳作。

作者簡介

劉仁文,湖南隆回人。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經濟學博士後(中國社會科學院),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曾任美國耶魯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及英國牛津大學等校訪問學者。著、譯有法學、社會學、經濟學著作多部,發表論文及各類隨筆若干。主要社會兼職有:中國犯罪學會理事,山東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科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等。

圖書目錄

第一輯法苑珠林
建築與法治
法學與數學
正義與運氣
在紐約聽庭審
美國毒品法庭參訪記
司法中的公民合作精神
法學家為什麼沒有懺悔
暢通理性表達意見的渠道
追求無害甚至多贏的正義
講“理”與講“力”
第二輯詩性智慧
故鄉
寬恕
小的是好的
多餘的是有用的
容器之義在其空虛
牛津的晚餐
難忘弗萊堡
阿靈頓的變遷
格蘭特墓和李鴻章樹
第三輯諍言無華
“見危不救”要否入刑
從體制機制上提高執法公信力
論法制安全
立法不要迴避中國問題
應簡化身份證的農曆改公曆手續
對“律師偽證罪”的深層次思考
反思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監獄防腐要找準四個原因
收容教養制度需要完善
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都應納入刑法
從國際標準看我國囚犯人權保障
律協當自強
律師穿律師服出庭為何至今沒落實
第四輯死刑沉思
亞洲死刑觀察
對老年人免除死刑是善治之舉
死刑改革不能倒退只能前進
死刑改革與社會管理創新
中國死刑改革的回望與期待
論非暴力犯罪死刑之廢止
以“依法”“審慎”讓民眾信服“吳英案”
要創造條件取消貪腐犯罪的死刑
為什麼要創造條件廢除貪腐犯罪的死刑
中國廢除死刑之路
死刑案件不應排除和解
第五輯風義師長
夢裡才能再見母親
法界前輩人生導師
悼念馬克昌先生
懷念鄭成思老師
大洋彼岸憶定劍
第六輯斷想鉤沉
社會轉型與刑法的九個轉向
從革命刑法到建設刑法
從國權刑法到民權刑法
人權與毒品政策
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幾點意見
在規範與事實之間尋求正義
第七輯熱點冷評
欠薪沒有必要寫進刑法
“醉駕入刑”看情節沒有錯
勞教改革與違法行為矯治法的制定
民意與死刑判決
對阿克毛事件的法律評析
注射死刑:12年的靜止與變化
聯合國通過全球暫停執行死刑案的意味
取消“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何妨
後記

後記

這是我的第四部隨筆集。
2009年完成隨筆集“三部曲”後,我有意識地放慢了各類隨筆的寫作速度,也狠著心謝絕了一些約稿。但由於本性難移,加之有時又有點身不由己,忍不住在不少公共話題上繼續扮演一個熱情公民的角色,發出自己的聲音。這樣兩年多下來,又積攢了不少這類稿件。平時,我把它們一股腦兒地收藏在電腦的一個資料夾中。
2010年年底,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的龐從容編輯盛情邀我加盟“獨角札叢”。我把這個資料夾發給她,請她從中挑選感興趣的內容。她很快出色地完成了任務,分門別類地組織了本書的最初框架,後幾經溝通,最終定稿成現在這個樣子。
本書的絕大部分文字形成於2009年後,僅有個別欄目為充實其內容,收入了過去的幾篇文章。另外,原來的三部隨筆集內容龐雜,幾乎屬於全景式的記錄,但這次從容選稿時似乎有更嚴格的標準,因而資料夾中的不少“雜碎”未能收入。從書的體例來看,也許這種選擇是對的。不過從作者角度而言,終究還是留下了遺憾,於是隱約希望不久的將來能再有機會把那些沒有收入的東西面世。
本書的書名也是從容和我共同商定的。當初我們想了好幾個題目,但最後我們都青睞“法律的燈繩”這個書名,認為它為本書的閱讀提供了一定的想像空間和隱喻意義。
說到想像空間,我就想起著名社會學家米爾斯的《社會學的想像力》一書。在該書中,米爾斯指出,優秀的思想家並不把自己的研究工作與日常生活相割裂,應當結合自己的個人體驗,充分發揮和運用社會學的想像力。而他所說的“社會學的想像力”,就是要以問題為中心,不恪守學科界限。如此來看,我的這些隨筆似乎還有其價值。因為它們首先不是無病呻吟,而是基於“日常生活”和“個人體驗”而有感而發的。其次,它們也不是從哪個學科出發,而是從問題出發來寫作的。
而說到隱喻意義,“法律的燈繩”更有想像空間:燈繩者,控制電燈開關的拉線也。找到燈繩,就等於找到了解決問題的關鍵。而要尋找到隱藏在黑暗處的燈繩,又需要一個摸索、探尋的過程。
在一個法治社會,掌握法律燈繩的人首先是立法者。如果立法者不能立良法,甚至立惡法,那這個開關就先天失靈,注定無法實現良法善治。良法依賴於好的理念和技術。沒有民主、自由和人權等現代理念的支撐,良法品質自然無從確立,但若沒有好的立法技術,照樣會影響良法的生成。最近看了美國學者羅賓遜批評美國刑法內容不斷膨脹的一篇文章。他說,許多州現在的刑法典比它們在20世紀70年代以《模範刑法典》為藍本的原刑法典要多出七八倍的內容,但新立的法大多數是不必要的條款,有益的修訂和補充可能只占不到十分之一甚至二十分之一,結果造成刑法條款的重複累贅,嚴重影響了刑法的明晰性,到最後連立法者也不知道什麼是刑法典已經包含的和尚未包含的,導致整個刑法越來越混亂,問題越來越嚴重。聯想到我們國家頻繁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其中的問題多有相似,卻迄今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甚至沒有引起足夠的關注。
立法之後,司法者就是掌握法律燈繩的人。我曾經讀過李新軍法官的一篇文章《拉燈繩的人》,其中他寫道:“夜幕降臨,寒冽的北風挾裹著黑暗撲進房間,到處漆黑一片。我們在琢磨開關在哪裡的同時,各自摸索著尋找懸掛於牆邊的燈繩,耳際甚至聽得到由繩系末端製造出來的聲響,但仍然無法攥緊在風中飄忽不定的燈繩。這時,屋子的主人獨自走到牆邊——他熟悉屋內的一切,包括這條燈繩的位置,甚至燈繩擺來擺去的走向。‘啪!’他拉了一下燈繩,我們的瞳孔里瞬間涌滿了光明。”在他的文章中,這個拉燈繩的人就是法官。德沃金有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如此崇高的地位與權威,難怪愛爾里希要對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了:“法官的人格是正義的最終保障。”不過,問題的複雜性還不止於此,前述羅賓遜的文章就指出,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量刑哲學,有的法官可能會更喜歡作出能對其他潛在罪犯產生一般預防作用的判刑,有的法官可能會更喜歡作出有利於犯罪人復歸社會的判刑,還有的法官可能會更喜歡作出針對犯罪人本人的特殊預防的判刑(包括判處預防性的拘留),而剩下的那些法官可能會更喜歡作出與犯罪行為自身的可譴責性相當的判刑。這些不同的量刑哲學,導致司法實踐中量刑的嚴重不一致。羅賓遜還指出,除了不同的量刑哲學,不合理的量刑差異的來源還有其他一些因素,如某些法官比較仁慈,而另外一些法官則比較嚴苛。量刑的不一致問題最終推動了美國量刑指南制度的誕生。但正如羅賓遜所客觀評論的,量刑指南運動成敗兼有。看來,如何走出刑事司法中“一放就亂,一統就死”的怪圈,人類還需要共同努力。
法學者也在一定意義上掌握著法律的燈繩。法律規範的解釋、法律價值的引導、法律文化的塑造,這些在相當程度上要靠法學者來完成。我的同事謝鴻飛博士指出,法學研究中的規範一概念分析方法、歷史~社會方法、自然法學一哲學方法這三種方法的“分立與制衡”,能使法學與人性更為親近,與社會更為合拍,與價值更為熨帖。我深以為然,以刑法中的定罪判刑為例,刑法中的規範和概念自然應是最主要的依據,但在一些有影響性的案件中,我們會看到,法律事實固定之後,一個案件的社會結構會對案件的結果產生影響。無論這種影響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都需要我們以社會學的角度去加以關注和研究。另外,依我參與李莊“律師偽證罪”一案的二審代理等體會,感到一個社會特別是當權者還是要有對自然法的信仰和敬畏。所謂自然法,簡單地說,就是正義的各種原則的總和。某些案件,如果僅從實定法的一角出發,特別是當該實定法又不甚精確時,你可能確實能找到給對方治罪的理由,但如果它不符合比例原則和價值平衡原則,不是體系性解釋和目的解釋的結論,則屬於報復性執法和選擇性執法,此時,已離正義遠矣。
想像還可繼續下去:如果一個社會,在法官的身後還有一個在指使或指令法官拉燈繩的人,情形又會怎樣?或者一個社會,某些不是法官卻在行使法官職權的人,本來是他們拉錯了燈繩,我們卻責怪法官,這是否公平?有時,民意如一陣狂風,把燈繩吹得擺來擺去,我們的法官能否把窗戶關好,然後準確地攥到燈繩?更令人擔心的是,萬一燈繩斷掉,我們該如何是好?現在裝修一般很少用燈繩了,而是用改進了的開關。這種開關一是位置固定,不會像燈繩那樣隨風擺動;二是不會出現斷線後開不了或關不了的問題。可見,燈繩本身也是可以改進甚至被替代的,只不過其控制開關的功能不可或缺。
文字一經公之於世,就已不再屬於作者自己。我相信,讀者朋友們在閱讀本書時,一定會通過發揮您的社會學想像力,就上述問題找到令自己滿意的答案。
藉此機會,感謝好友梁治平先生百忙中賜序。我與梁先生相識於1998年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做訪問學者期間,當時他已是中外聞名的學者了,但為人謙和。不過,謙和的外表下,他卻有一個學者的獨立人格。正因此,每次我都能從他的發言和討論中受到啟發,也能從他平穩的語氣中讀出他對時局的深深擔憂。這次邀他作序,他剛開始婉謝,說擔心寫不出像樣的東西來。在我的執意邀請下,他最終還是幫我寫了,卻仍然強調不滿意,說我如果看不上,完全可以不用。通過此事,我更對先生的為人處世增添了敬意。
最後,我要再次將這本小書獻給我的妻兒,感謝他們的陪伴和帶給我的快樂。
2012年4月5日初稿於北京一廣州的航班上
4月7日改定於廣州一北京的航班上

序言

中國古代,法律用於懲惡,所謂講法律以儆愚頑。這個傳統,一直延續到二十世紀,甚至不絕於今日。其表現於前,有以法律為專政工具的意識形態;綿延於今,有凌駕於個人權利之上的國家主義。不過,共和時代的法律,畢竟不同於古昔。不但普通法律之上有憲法,公法之外有私法,即使名為刑法的這支法律,也大不同於傳統的刑律。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人權的價值,權利保障的理念,貫穿於現代法制,也包括定罪名之制的刑法。中國今日之刑事法律制度,其實是在此二者之間,仍在傳統刑律轉向現代刑法的途中。當下中國社會諸多問題,折射於刑案,如劉涌案、趙作海案、佘祥林案、崔英傑案、許霆案、梁麗案、鄧玉姣案、李莊案、吳英案等,成為公眾關注焦點,主要原因在此。
仁文,刑法學者,其關懷卻不止於刑法一科。他面向社會,向公眾發言,但不從流俗,堅守獨立思考的理性立場。他也從理性中抽取原則,但並不高標理想,罔顧經驗與現實。這些特點,在他關於比如“見危不救”應否入刑、“欠薪”應否寫入刑法、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等問題的討論中,表露無遺。仁文也是死刑的堅決反對者。他對死刑問題有系統而深入的研究,並在各種不同場合宣講其反對死刑的觀點。同這種觀點相一致,他始終反對重刑。在他看來,中國的刑法,不但死刑過多,而且總的來說,刑罰也過重。所以,對於各種想要通過訂立新罪名或者加強刑罰來解決社會問題的想法,他多抱持懷疑和審慎態度。
大約一年前,有若干法律界同仁,就推動中國的禁止虐待動物立法發出呼籲。仁文對此事抱有同情,但同時又對將虐待動物行為入罪表示疑慮,他的基本考慮,就是中國的刑法已經過重,設立新罪當慎之又慎。他還強調說,中國的刑法所規定的內容,大體相當於歐美國家刑法上的重罪,中國的治安處罰法等行政性處分所針對的行為,則與那些國家法律規定的輕罪和違警罪相當。因此,如果要對比如虐待動物行為予以處罰,也不一定要動用刑法。
仁文的考慮當然不無道理。不過,法律的規定究竟怎樣算重,怎樣算輕,有時,這個問題沒有簡單的答案。依我國香港地區法例,捷運、列車上飲食者,可罰兩千港幣;公共場所吸菸者,罰款可至五千港幣。如此規定,重耶?輕耶?對虐待動物者處刑是更好的事例。香港地區《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訂立於1935年,後迭經修改,沿用至今。據該法,殘酷對待動物者一經簡易程式定罪,可處罰款五千港幣及監禁六個月。類似立法見於世界上許多國家,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地區亦非孤例。中國台灣地區1998年即有“動物保護法”,對違反動物保護之行為,視情況,最高可處以二十五萬新台幣的罰款,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2009年,“台北地方法院”援用該法,判處虐貓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後丁某抗訴至“台灣高等法院”,獲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中國大陸尚無類此立法,因此,從殘忍的活熊取膽,到牲畜家禽的活體注水,再到罔顧動物生存基本需求的各種行為如野蠻運輸、過度利用,甚至以虐待、虐殺動物取樂,這類每天且常常大規模發生之行為,無一被視為犯罪。然而,人們顯然不能因此得出結論說,中國大陸的法律更合理、社會更文明、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更協調。實際上,在當下中國,上述虐待動物行為已經不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反對虐待動物的個人和組織、言論和行動,也早已成為一種不容忽視的力量。在此情形之下,立法的滯後顯而易見。這時,單純因為擔心刑法過重而反對設立虐待動物罪名,恐怕不是一個有說服力的理據。相反,要判斷某個新罪應否設立、罪名是否妥當、罪刑是否相宜等,需要從社會現實出發,綜合理性與經驗,對所有相關因素詳加考量後而定。這一程式,與考慮應否減少死刑、減輕刑罰,其實並無不同。
誠然,中國現行刑法死刑過多,生刑過苛,這些事實不容否認。不僅如此,那些名義上只是行政處分的制度如勞動教養,其嚴苛程度甚至較刑法更甚。然而在另一方面,中國的法律常常不能被嚴格和公正地施行,以至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大行於世,卻不受法律明定的懲處。這種情形,與法律名義上和事實上的嚴苛恰成對照。這些,是所謂中國國情的一部分,也是中國的刑法學者需要面對的問題。也因為如此,中國的刑法學者,不能只關注刑法條文,還應當關注社會,關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關注法律與社會的相互作用。
仁文正是一個視野寬廣、胸懷廣大的刑法學者。他熱情、積極、誠懇、富有正義感,他希望用自己的知識和行動影響和改變社會,讓這個世界變得更美好,讓這裡的人活得更有尊嚴。這目標很大,但也很具體,具體到一次行動、一篇文章。因此,我們不妨透過這本小書,認識仁文,認識他的事業。這個事業,其實與我們每個人有關。
梁治平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於西山忘言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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