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契約

獨立審計契約指獨立審計活動參與人之間就審計企業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為目的的經濟活動而訂立旨在規範各方審計活動中相互關係的契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獨立審計契約
  • 外文名:Independent audit contract
意義,關係主體,

意義

獨立審計契約對獨立審計活動各方在會計信息鑑證過程中利益與責任關係進行規範,明確各方在審計關係中受益及受損的權利,規定了獨立審計工作質量的基本要求,可見獨立審計契約是類下比於一個協調審計活動參與人之間產權利益關係的制度安排,但它比產權制度更為複雜,因為獨立審計契約直接指導具體審計活動的開展,需要不斷針對大量複雜的審計業務而協調各方的利益關係,解決可能出現的損害審計工作質量及效率的問題,在這一方面,獨立審計契約接近獨立審計契約,在規範會計市場中的審計活動關係中,獨立審計契約處與承上啟下的地位,它是協調審計理論與審計制度、審計契約的橋樑與樞紐,它以審計理論為指導,在審計制度約束下採取各種被市場各方認可的契約方式規範審計活動、協調審計利益關係。獨立審計契約在指導、規範具體審計活動起著重要作用,而審計理論界與職業界目前對獨立審計契約的研究遠不如獨立審計制度、獨立審計契約深入,在實際工作中將獨立審計契約單純地等同與獨立審計契約,這既弱化了獨立審計契約規範指導獨立審計活動的作用,又不利於保障審計工作質量。
獨立審計職責的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獨立審計契約效率的高低。一個結構安排合理、執行高效率的獨立審計契約是獨立審計實現其社會職能的基礎與保證。獨立審計契約效率表現在,以儘可能低的契約執行成本實現最大化的契約產出—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或者是在保證一定程度的審計質量前提下耗費儘可能低的契約訂立與執行成本。不同的獨立審計契約安排會導致不同的契約效率,現代社會中獨立審計在經濟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經濟活動和資本市場運行起著越來越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為深入認識獨立審計活動的內在規律,有效發揮獨立審計的經濟監督作用,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及效率,有必要對規範審計活動的獨立審計契約進行深入研究。

關係主體

從一般意義上看,獨立審計契約的關係主體由獨立審計人員委託人經營者三方組成,如果考慮到現代獨立審計契約受到外部管制的特徵,獨立審計契約的關係主體還包括了管制機構。站在大審計契約角度,市場中的獨立審計契約可視為由審計人員、委託人、經營者、管制機構等各方組成的契約。獨立審計契約按照規範的內容與形成方式有多種形式,我們把獨立審計契約劃分為兩種:公共契約與私人契約。
前者是在一定區域內參與審計活動或受審計活動影響的社會公眾通過一定的公共選擇程式共同達成的協定,我們一般把公共契約理解為規範獨立審計活動及其中利益關係的制度安排。它表現為政府發布的關於審計活動的法律法規,職業團體頒布的行業規章與技術規則等,私人契約則是為數較少的經濟主體在既有的公共契約約束下就具體審計業務相互協商而達成的協定,它主要表現為現實生活中一個個具體的獨立審計契約。本文以後論述的獨立審計契約如不特別加注均指私人契約即具體獨立審計契約。由於私人契約一般是在公共契約(獨立審計規範制度)的約束下訂立,不得違背相應的公共契約,因此私人契約中往往要體現出公共契約的要求,在公共契約指導下形成不同形式、不同目的審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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