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山縣農業農村局

獨山縣農業農村局

獨山縣農業農村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州委、 縣委關於“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 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內設辦公室(計畫財務科)、種植業管理科、養殖業管理科、農村社會事業促進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農業產業化管理科。

現任獨山縣農業農村局黨組書記、局長為張少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獨山縣農業農村局
  • 辦公地址:獨山縣井城街道虹橋社區虹橋路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所屬部門:獨山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政策措施。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指導、組織、開展農業綜合執法, 指導組織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貫徹落實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
(二)統籌指導鄉村振興工作,提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並協調相關事項;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工作;參與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等有關工作。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過渡期內,會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按照上級要求開展農村宅基地相關工作。
(四)指導和扶持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業及農產品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開展農業信息化服務。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調整最佳化農業產業結構。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 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負責農機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七)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依法設施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負責農業生態和農村能源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組織開展現代農業園區建設工作。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負責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防控撲滅疫情。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工作。編制縣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指導縣內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建設管理。
(十一)指導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技術推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
(十二)負責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業科技人才培養。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組織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管理幹部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和開展農業技術有關職稱評定和聘任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農業交流合作工作。按照上級安排,做好農業涉外事務、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畫財務科)
負責全局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檔案、信息宣傳、保密、信訪、黨建和意識形態、目標管理、推先選優、公共財產、會務、 後勤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協調消防安全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有關工作。
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組織農業管理幹部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和開展農業技術有關職稱評定和聘任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
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並指導實施。編報部門預算、決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政性資金使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
開展有關農業系統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財務制度的建立,並執行;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財務日常結算,嚴格執行財務報帳程式規定。參與協調農業保險、農村金融工作。開展農業法治建設、依法行政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農業行政複議、有關檔案合法性審查及報備案和機關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工作。組織行政應訴、普法宣傳工作。承擔法律顧問相關工作。
(二)種植業管理科
負責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相關種植業生產建設項目。負責農情信息和種植業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種植業防災減災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
監督管理農作物(飼草)種苗、種子,協調指導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制定種植業技術規範及相關培訓工作。承擔肥料和農藥有關監督管理和使用,指導肥料、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
(三)養殖業管理科
負責擬訂畜牧業、漁業、飼料業、畜禽屠宰行業、獸醫事業、疫病防控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漁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和規模飼養;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漁業資源、飼料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相關養殖業、飼料業生產及獸醫項目。負責養殖業、飼料業統計分析和動物疫病監測統計分析;負責畜牧業防災減災工作;負責養殖環節畜禽產品、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和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負責飼料及其添加劑行政許可審批及其安全生產監管和漁業生產安全管理;組織制定畜牧行業等技術規範及相關培訓工作。監督管理漁政漁港。承擔獸用生物製品安全、獸醫醫政及獸藥和獸醫器械管理工作;負責動物防疫、檢疫和動物防疫合格證許可審批。
(四)農村社會事業促進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承擔協調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工作,負責鄉村環境綜合治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農村改革工作,提出有關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農業農村改革發展、及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負責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推動農業綠色發展。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執行上級業務部門關於農村宅基地相關工作要求。統籌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做好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實施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負責農產品品牌培育。
負責農業機械化、農機技術推廣及相關培訓工作。負責農機產品質量、拖拉機駕駛培訓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農機安全監理,指導農業機械抗災救災工作。執行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
(五)農業產業化管理科
承擔農業產業化、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和產業結構調整相關工作。負責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市場開拓、農產品加工、農業招商引資等工作。指導協調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發展。擬定農業產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承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編制農業園區建設規劃,組織開展園區建設。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指導農業信息服務,負責農業經濟運行調度、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管理和農業農村信息化工作。承擔農業涉外事務。
統籌推動農業科技相關工作。協調指導現代化生產示範點建設。統籌農業教育、農民培訓,指導職業農民培育。參與農民有關職稱評審、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統籌開展項目管理。負責實施農業產業發展項目,承擔農田基本建設、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業投資、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等工作。指導農墾企業和農墾經濟發展,提出促進農墾經濟發展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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