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熟食品加工基地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獨山子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獨山子區熟食品加工基地加工商戶(以下簡稱食品加工商戶),以及對食品加工商戶實施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加工商戶,是指在熟食品加工基地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獨山子區熟食品加工基地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獨山子區
- 章數:四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獨山子區熟食品加工基地管理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獨山子區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加工商戶生產經營的熟食品加工基地,鼓勵食品加工商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提高生產經營水平。
第五條 食品加工商戶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食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
第六條 獨山子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熟食品加工基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獨山子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原材料採購、儲存、加工進行監管;獨山子區工商部門對食品的運輸、銷售進行監管。
熟食品加工基地採取政府委託經營的方式運行,受委託單位(組織)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加工入駐
第七條 入駐熟食品加工基地從事日常食品生產加工,應遵守熟食品加工基地的各項管理規定、執行熟食品加工基地的各項管理制度並滿足以下要求:
(一)環境衛生要求。生產加工及存放場所應清潔、衛生,並要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與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二)生產設備、設施要求。應當具備基本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並對設備定期清洗、消毒,具有相應的消毒、通風、照明、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原輔材料要求。食品生產加工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四)人員健康要求。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並持有健康證明;
(五)對於《食品安全法》規定應該具備的生產記錄、銷售記錄、原輔材料採購記錄,食品加工商戶應嚴格執行。
第八條 食品加工業主可向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入駐申請。由獨山子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結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熟食品加工基地的業態布局,研究確定是否批准申請,申請通過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聯繫獨山子區熟食品加工基地,根據業態分布確定租用生產加工場所並簽訂契約;
(二)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名稱字號核准;
(三)持有效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到獨山子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填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開業審查申請書》;
(四)由獨山子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其生產經營場所的必備條件進行核查,確定是否滿足食品生產加工的必備條件,如不符合要求,限期整改,符合要求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前置許可文書後辦理相關證照後正式生產;
(五)各經營戶開業前由獨山子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從事熟食品加工行業的相關知識培訓後方可經營。
第九條 食品加工商戶從事食品加工前,應向加工基地管理辦公室提供: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工作人員健康證、負責人身份證等證照複印件,由食品加工基地管理辦公室做好登記。
第十條 食品加工商戶在食品生產經營中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餐具、飲具等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洗淨、消毒,無毒、無害,保持清潔;
(二)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包裝材料;不得使用書刊報紙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裝直接入口食品;
(三)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四)加工商戶的送貨車輛和送貨服裝應統一管理;
(五)從事生產經營食品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穿戴整潔,佩戴口罩,符合衛生標準;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六)加工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應當妥善保管,防止對食品污染。
食品加工商戶應當在明顯位置張貼生產許可證、健康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從業人員應當與證件記載人員相符。
第十一條 禁止食品加工商戶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五)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學品、洗滌劑清洗處理動物的頭、蹄、內臟,用於食品生產加工;
(六)使用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加工的食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條 食品加工商戶採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檔案,不得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加工商戶應當如實記錄購進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十三條 食品加工商戶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十四條 食品加工商戶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十五條 凡經營出售熟食品加工基地食品的商場、超市、集貿市場、集中經營區的開辦者等經營管理單位和個人,應做好對相應食品的監督舉報工作:
(一)查驗食品加工商戶的生產許可證、健康證、工商營業執照,明確食品加工商戶的食品安全責任;
(二)檢查食品加工商戶的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三)指導並督促食品加工商戶建立生產經營記錄、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等與保障食品安全有關的制度;
(四)配合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督促食品加工商戶採取下架、銷毀等措施處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五)未及時銷售的過期食品,由工商部門監督,登記造冊並銷毀。
第十六條 質監部門發現食品加工商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要求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責令其召回已經售出的食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相關情況。
食品加工商戶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獨山子區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食品加工商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予以處置,及時救治食物中毒人員,封存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擴大。
食品加工商戶以及收治食品中毒人員的醫療單位應當及時向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十八條 獨山子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措施防止、減輕社會危害。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獨山子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履行規定的報告義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工作計畫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
第二十條 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計畫,做好熟食品加工基地食品加工商戶及基地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能和法律、法規方面的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加工商戶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加強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加工商戶的監督檢查和整改指導。
第二十二條 衛生、質監、工商、食藥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舉報電話,接受公民、組織和法人的諮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報導,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二十四條 區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依據本辦法對從事食品加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照本規範執行的,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加工商戶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