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民法

狹義民法,是“廣義民法”的對稱。廣義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民事法律、法規和不成文法。而狹義民法主要調整商品經濟關係,具有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和經濟內容等價有償的特點。也調整平等主體間與財產關係相聯繫的人身非財產關係。不包括從傳統民法中分立出去的勞動法、土地法、婚姻法等;也不包括傳統的商法內容的法律規範,如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破產法等。

狹義民法規定: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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