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犯罪黑數,又稱犯罪暗數、刑事隱案,是指一些隱案或潛伏犯罪雖然已經發生,卻因各種原因沒有被計算在官方正式的犯罪統計之中,對這部分的犯罪估計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黑數
- 外文名:Criminal implicit case
- 又稱:犯罪暗數、刑事隱案
- 釋義:已發生卻未予記載的犯罪數量
- 相關:《犯罪學概論》 王娟
釋義,現狀,潛在危害,延誤投入,妨礙決斷,阻礙立法效應,形成的原因剖析,立案不實的原因,受害不報的原因,
釋義
犯罪黑數,從犯罪學的概念或範疇上看,又稱犯罪暗數或刑事隱案,是指雖已發生但由於種種原因未予記載的犯罪數量。深入調查研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犯罪黑數的成因與危害,藉以有針對性的完善刑事對策,切實解決邁入新世紀後的犯罪統計難題,最大限度地根治長期困擾警方的立案水份痼疾,最佳化國家刑事立法和警察執法對犯罪現象的預防、懲治雙重效應,無疑具有重要的理性指導和司法實踐意義。
現狀
犯罪黑數存在,是世界各國的普遍現象。德國學者曾於1975、1976、1987年做過三次抽樣調查,結果表明犯罪黑數在一般盜竊案中的比例分別為1∶15、1∶6、1∶8。在美國,全國犯罪調查組織(NationalCrimeSurvey)對被害人調查的結果顯示,公民向執法機關報告的犯罪數量僅為他們調查發現的犯罪的1/3。
自80年代後期以來,我國警界突破過去罪案統計嚴重不實的禁區,開始關注並不斷組織犯罪黑數問題的實證研究。據國家“七五”社科規劃重點項目《中國現階段犯罪問題研究》公安部課題組於1985年、 1987年、1988年對15個省、市300餘個派出所進行為期三年的刑事隱案調查,其結果顯示我國犯罪黑數問題相當嚴重:1.犯罪明數最多只占實際發生的1/3,其中重特大案件的明數相對接近實際,占接報案數的2/3;2.各類犯罪明數與暗數的比率差異懸殊,殺人、強姦、爆炸、涉槍等嚴重侵犯人身、公共安全案件隱案較少,明數約占90%;盜竊非機動車、扒竊等侵犯財產犯罪案件黑數較大,往往只占接報案件數的10%
90年代以來,我國警方在對犯罪黑數問題的控制方面有所進展和突破:不少省、市公安機關自上而下推出了如實刑事立案的整治措施,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沿海和航空口岸普遍新建了海關緝私警察,偵破了一批走私販私罪案;許多大中城市經偵警種相繼單列,破獲了一些隱性較強的涉稅、金融詐欺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通過全國性的網上追逃戰役,深挖出數萬起隱案、積案和漏案等等。
潛在危害
由於諸多因素的限制,全國範圍內仍然存在著大批隱案,真實刑事立案統計並未取得實質性、全局性的理想效果。如某省公安機關1991年共立刑事案件69996起,可是至1997年, 該省警方所立全部刑事案件卻驟然降到了3295起,1992至1997年這6年中, 全省立案總數竟年均下降21.5%。警方立案不實,在一些地方已成為頑症,造成了嚴重的現實危害和潛在後患:
延誤投入
延誤國家對公安事業的投入。由於多年來僅以單純的發破案數作為公安工作考評的主要依據,許許多多的警務基礎工作和其他公安業務並未進入刑事統計領域。根據基層警方逐級上報公安部的匯總統計,我國1998年立案數,與全國當年總警力對比,每個民警全年平均才刑事立案1.6起。如懷化市13個縣級公安機關1999 年度共立刑事案件3984起,破2790起,按當年3380餘名行政公安民警計算,人均立、破案數亦只有1.15起與0.86起。而實際情況卻是全國與本市每個民警人均年立破案數則分別都要大2~3倍。立案不實,警方得到的只是破案數與立案數接近、人為浮誇的高破案率,失去的卻是實事求是反饋治安憂患、超常工作量及正當呼籲增加警務資源的內在理由和良機。因此基層民警長年累月超負荷工作的狀況及一線公安工作亟需增加編制、改善裝備、吃足皇糧的理由得不到客觀反映,進而直接影響中央和地方政府對解決警務保障困難的理解和支持。
妨礙決斷
掩蓋罪案總量,妨礙黨和政府對整個治安形勢的決斷。世紀之交,我國正持續處於新一輪犯罪高峰期。如何全面把握各地刑事犯罪數量、犯罪類型結構、犯罪成員結構、犯罪規律特點;各地刑事犯罪狀況與升降規律同當地改革進程乃至執政方略有無關係;商品經濟的消極作用、黨內腐敗現象與刑事犯罪增多有無必然聯繫;公安機關在控制犯罪方面如何尋求嚴打、刑罰效應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最佳結合點等等及對這些重大現實課題作出正確決策,都離不開對包括刑事隱案類型、數量、特點在內的整個社會犯罪現象的綜合分析研究。否則,各級黨委、政府實難對當地犯罪現狀作出科學、全面、準確的估價,不利於適時調整、決斷刑事對策和治安方略。
阻礙立法效應
干擾司法公正,阻滯刑事立法效應的完滿實現。修訂後的刑法典將我國的刑事罪名由原來的151個增加到415個。其中,屬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罪名多達333個。但是,新刑法實施三年來, 許多地方警方實際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常常才幾十種,而且大都集中在那些帶有暴力性質和急、險、惡特點等“傳統”案件,許多依法應作罪案受理的新型刑事案件,真正立案偵查並訴之刑律的,恐怕不足此類案源的20%。《公安研究》雜誌1999年第3期中公布了全國1998 年度全部刑事案件的類別排列,依序也只是殺人、傷害、搶劫、強姦、拐賣人口、盜竊、詐欺、走私、偽造、變造貨幣和其他十種案由。其中,僅盜竊就129.7 萬起,其他26.6萬起,分別占全部案件1986068起的45.3%與13.4 %。懷化市公安機關1999 年度共立3984起、破2790起刑事案件,主要也都集中在上述幾大類案別。其中,本地實際上時有發生的涉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諸多新罪名案由,除個別案由已少量刑事立案外,立、破案數在1999年度報表上幾乎沒有反映。這種狀況導致某些犯罪活動惡性循環,還強化了眾多隱漏案犯的僥倖心理,見那么多案件未破,作案風險不大,更加肆無忌禪的形成新的犯罪群體。
形成的原因剖析
精確統計犯罪黑數及對其原因作定性定量分析,這是一個很大的難題。除非專門機構系統研究,否則很難作出全面、詳盡的科學論證。僅就形成犯罪黑數的主要原因,略加探討:
立案不實的原因
縱觀我國警學界過來對刑事立案水分問題實證研究結果,犯罪黑數成因大致有警方不破不立、隱瞞不立、立而不統、立案不準等表現形式,以及諸如現場未獲痕跡物證、作案人姓名身份不清、發案地不詳、發案時間不知、案件性質不明、受案損失不準無法查證,或查而無果,於是擅自提高刑事立案標準,或將犯罪案件降格作治安處罰結案,以及受案人、知情人未報案等主客觀原因。其中,警方在刑事立案問題上的“難言之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傳統思維模式的羈拌。如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決策層,長期受在計畫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靜態治安、求穩怕亂傳統觀念的影響,對改革開放歷史條件下犯罪劇增現象的長期性、複雜性估價不足,急於求穩、追求政績,為實現經濟發展、案件下降的既定目標,曾多年要求發案率控制在當地總人口的萬分之幾,指令警方對全部刑事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的破案率分別達到80%—90%以上,並將這些不切實際的低發案率、高破案率等人為參數,納入公安工作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驗收、縣市黨政領導人任期責任等年度考評指標體系,加之社會各界和群體公眾對警方單一力量控制犯罪增長和公共安全感期望值過高,為迎合上級圈定的硬性指標要求和公眾期望心理,警方不得不層層照搬照喊,相互攀比。於是普遍在立、破案數據上做手腳,搞平衡,以致刑事隱案底數不清,立破比率虛實難辨,造成歷年破案率偏高的假象,結果一級矇騙一級。即使有的地方明知很難達到脫離實際的指標要求,但迫於重重壓力,在刑事立案統計上不得不摻雜水分。似乎中國警方盛行多年的高破案率一旦降下來,與傳統定勢、各界期望和自身臉面都過不去,於是年復一年置身於立案不實的陰影之中。
二是現行公安體制的局限。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實質意義上的警務體制改革尚未深入。從中央到地方基層,在警務序列、機構、警力組合上的“倒金字塔”結構,與一線警方實質承擔的“正三角型”任務,形成鮮明反差。加之各項法定的公安業務職能分工愈來愈細,基層公安機關擔負的非刑事偵查如治安管理與社會服務職責愈來愈重,處於實戰前沿的城市分局、縣、市公安局內設機構一般都多達二十來個,基層派出機構則達數十個,因而真正用於偵查破案的警力往往只占全局總警力的10%左右。雖然全國範圍內開展刑偵改革以來,許多地方刑警所占比例已增加到17%左右,但公安部要求的由刑偵部門全權承擔全部破案責任和偵審一體化等改革設計理想模式,在一些地方卻沒有配套運行,使刑偵工作實則較改革前有所弱化。尤其是覆蓋社會面的責任區的刑警中隊建設,因警力、辦公用房和裝備投入難以到位而舉步維艱;以安全防範為重心和以“發案少、秩序好、民眾滿意”為目標的派出所工作改革,同刑偵改革的打防關係也難以界定和銜接。相對於原來基層派出所大都承擔本轄區的偵破任務,與目前幾乎全靠刑偵部門孤軍破案的情形對照,基層警方實際投入偵查破案的警力,反而相應減少。由於只能以有限的刑警力量突出抓大打惡,難免在刑事案件主攻方向上,顧此失彼。近年來,各級公安機關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自上而下重新劃分多警種各自負責管轄本業務範圍內的刑事案種,無形中又衝擊了原本較強的“傳統”刑偵部門的受案範圍與職能,因為各地警方的偵查業務機構重新分權組建,偵技專門人才平均指派分配,使得基層公安機關無法實現整體作戰、建制統一的大刑偵格局。況且,由於條塊領導關係的某些不順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導致各偵查警種在受案管轄上的內耗與空檔,一些犯罪隱案乘虛而生。
三是警務保障困難。雖然黨中央、國務院已再三強調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保障公安機關“吃皇糧”,以確保公安機關治理“三亂”,不搞利益驅動,嚴格公正執法,並由中央財政對地方警務急需項目給予必要的投入。但不少地方尤其是“老少邊窮”地區因經濟發展仍未走出低谷,當地政府財政緊張,連保住全體民警的人頭“裸體工資”都勉為其難,於是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辦案的旅差與加班補助、勘驗器材和車輛油料消耗、裝備更新、後勤福利及基建維修等費用幾乎全靠罰沒返回。這些地方的刑偵部門既要窮於對付頻頻發生的大要惡性刑事案件,又得千方百計的自謀生路,試辦一些可罰沒、能創收的“油水”案件,無力深挖細查那些只有大量耗費付出、卻無所謂“好處”的刑事隱案。況且,還有一些大都由城鄉派出所和治安管理部門管轄的可高額罰款案由,如“黃、賭、毒”案件,其中有些已明顯構成刑事犯罪,本應移送刑事立案偵查的,卻因熱衷於罰沒創收,而降格作治安處罰結案。如懷化市公安機關1999年度作刑事立案的強迫容留介紹賣淫、製販淫穢物品、聚眾賭博案由,分別才9起、2起與12起;而同年上述案由作治安處罰結案的,則分別多達110起(賣淫嫖娼則為1322起)、198起與2793起,竟分別為刑事論處的12.2倍、99倍與232倍。即使考慮到類似案由罪與非罪的區別因素,但仍不能排除如此眾多的僅作治安處罰的眾多“黃”、“賭”案由中,警方因利益驅動,以罰代刑,大量漏立刑事案件的“老大難”問題。
四是政法幾家的相互鉗制。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職能上各有側重,往往產生法律適用和案情定性上的差異使許多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不起訴或作出無罪判決,很難一致斷定。長此以往,使得警方對類似的疑難案由,僅憑慣例、負面經驗作出不立案決定,成為隱案。還有一些地方,因勞改勞教場所的改造、挽救工作不盡如人意,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控制不嚴,刑釋解教人員重新犯罪率偏高;或因刑事看守羈押場所人滿為患,壓力太大,成文不成文地對凡可能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投的犯罪嫌疑人,實行“變通”做法,大都以勞教手段處理結案,甚至對類似罪案只立易不立難,或可立可不立的則不立,造成隱案。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將個人盜竊數額巨大的起點規定為一萬元以上,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規定為五萬元以上。據此,當地警方對盜竊數額不足一萬元案犯,常常只以勞教手段結案處置。據統計,1998~1999年度, 懷化市公安機關決定報送的1243名勞教對象中,屬盜竊案由的達626名,為兩年勞教總人數的50.4%;占兩年所立全部盜竊案件涉嫌案犯1625人的38.5%。
受害不報的原因
在諸多犯罪隱案中,被害單位、群體和個人,因種種原因沒有投訴,不願或不敢報案,大致有下列情形:
一是擔心名譽受損。很多被害人因礙於情面、維護隱私、或為保住名聲、害怕家人親朋或所在單位指責,忍氣吞聲,寧願自食苦果,拒不報案,尤以女性被害人、在校青少年被害人以及知識階層被害人、公務員被害人最為典型。如懷化市麻陽縣警方1998年8 月就曾偵破蒙面大盜譚某累累入室行竊、搶劫,先後伺機強姦50餘名婦女的惡性系列案件,從發案到破案前,歷時一年多,眾多受害婦女竟無一人報案,直到警方結案取證時才默認被奸事實。青少年被害人,因害怕父母、學校和單位責備而不報警的案件也較多。還有一些國有企事業、金融信貸、行政機關等單位,發生資產資金被騙、被盜或被損案件,為保全單位名聲信譽,防止所謂負面影響,而自行私了被害事實或內部消化財物損失,卻不投訴報警的案例,也常有發生。
二是害怕遭到報復。因為與犯罪行為人具有同事、業務、親朋或上下級關係的被害人,害怕打擊報復,沒有報案,如人身傷害、侵犯公民民主權利和侵犯財產等案件。尤為典型的是那些被某些流氓犯罪集團、帶黑社會性質犯罪或恐怖組織控制的區域、行業和單位,以及受制於犯罪行為的受害人,如在“三資”企業、金融業、建築業、娛樂業、計程車業、廢舊物品收購業和流動暫住人口密集區、城郊結合部、邊遠鄉鎮地段,其直接或間接受害人對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益或危害公共安全、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等犯罪行為,隱匿案情、拒不報警的案例,則更為多見。
三是顧及連帶責任。有些被害人自身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因為害怕暴露,或者對受侵害事實自己也有一定過錯責任,因而不敢報案。特別是那些群體內部成員參差不齊、組織管理鬆散混亂的行業、單位和群體,因擔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考評一票否決,害怕當地警方依法追究單位連帶過錯責任,或恐懼主管部門、有關方面追索被害損失與賠償,對發生在本單位、團體或群體的重大責任事故、玩忽職守、詐欺侵占財物、製販偽劣產品、非法經營或流氓鬥毆、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案件,持搪塞遮掩態度,而不報警報案的,真是不勝枚舉。
四是懷疑警方無能。有些直接或間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單位、群體和個人,對警方能否破案、挽回損失持懷疑猜測心理。認為即使投訴、報案,警察也管不過來,或者因為自身已遭受的人身、財物利益損失並非慘重不堪,類似受害情形曾未得到當地警方應有的關注與重視,或者受消極輿論的影響,採取隱瞞案情,遇害不報,甚至用非法方式化解被害後果,形成大量刑事隱案。如盜竊非機動車輛、偷竊少量財物、敲詐勒索、輕傷害、拐賣婦女兒童、侵占、詐欺、製販偽劣產品等隱蔽性較強或查破難度較大的犯罪案件等等。
此外,研究犯罪黑數的成因,還不可忽視犯罪知情人、犯罪行為人兩大原因。有些直接感受或間接知曉犯罪案情的犯罪知情人之所以見案不報、知情不舉,大都因為害怕打擊報復,顧及連帶責任,懷疑警方無能,以及因其與犯罪人、被害人無利害衝突關係而持與己無關、消極觀望等不作為心態。一些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人,為逃避立案和刑罰制裁,或隱姓埋名,流竄作案,製造現場假象嫁禍於人,或利用科技手段掩飾案情後果,憑藉隱匿方法毀滅罪案證據,以對抗警方的發現、打擊,抵賴受害人、知情人的檢舉、控告,由此也萌發了一些刑事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