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遺傳決定論

犯罪遺傳決定論(hereditary determinism ofcrime)是指研究犯罪原因的理論。與“犯罪環境決定論”相對。屬犯罪生物學派。認為遺傳素質是產生犯罪的決定因素。戰國時期思想家荀子提出“人之性惡”的觀點,即認為犯罪心理來自遺傳。19世紀,一些英國醫生開始系統研究犯罪的遺傳性,出版專著。

1876年,義大利犯罪學家、精神病學家龍勃羅梭出版《犯罪人論》,提出“生來犯罪人”觀點,認為犯罪人是隔代遺傳(atavistic)的結果。其後的研究或研究犯罪的家族遺傳性,如達格代爾(1910)、戈達德(1914)的研究,或認為犯罪是遺傳負因的結果,主要有血親中的精神病、病態人格、智慧型低下、飲酒成癮、自殺等,還有通過對孿生子、養子等的犯罪一致性的調查來證實犯罪是否由遺傳決定。但這類調查均難以將遺傳和環境的作用截然區分開來,亦難以確定究竟是遺傳還是環境決定犯罪,抑或是二者共同作用造成犯罪。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