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腦波說(brainwave theory of crime)是指認為犯罪行為與大腦皮層內異常的腦電波狀態有關的犯罪學學說。犯罪生物學派的分支。1929年,德國精神病學家柏格首先在人的頭皮上記錄到腦電波的存在。
1936年起,傑斯波、S.所羅門、林德斯勒等學者在羅德島救護院研究被收容兒童腦電波的發展特點,認為在異常心理狀態下的腦電波是異常的,如癲癇發作時會產生一種特有的棘波形狀的癲癇發作波;慢波瀰漫大腦半球被認為是腦機能未成熟或低下的反映,顯示個體的忍耐性差和情緒不穩定的傾向。以後的研究表明,腦電波異常的程度與精神障礙的程度成正比,對判斷殺人和具有攻擊性人格障礙者均有效。但不能將腦電波的異常視為產生犯罪行為的根本原因或主要原因,而應作為研究犯罪原因時需加以重視的生物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