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綜合動因論

犯罪綜合動因論

中國犯罪心理學者提出的一種相對於單一因素論和多因素論的犯罪原因理論。該理論的重點是研究個體犯罪的原因。這種理論認為個體犯罪原因是一個整體系統 (母系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綜合動因論
  • 外文名:synthetic agent theory of crime
概述,理論特點,理論要點,整體性,層次性,結構性,動態性,

概述

中國犯罪心理學者提出的一種相對於單一因素論和多因素論的犯罪原因理論。該理論的重點是研究個體犯罪的原因。這種理論認為個體犯罪原因是一個整體系統 (母系統); 這個整體系統是由若干個相互聯繫和相互作用的主體的內外因素 (子系統)所構成,形成多層次、多維度的原因網路結構;作為整體系統的個體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體內外因素所單獨沒有的新特質; 由於各組成因素間的相互作用,個體犯罪原因處於一種動態變化之中。個體犯罪原因呈現出整體性、層次性、結構性和動態性。人之所以犯罪,是影響個體犯罪的主體內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各因素具有綜合的互為動力的性質。

理論特點

①個體犯罪原因是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構成整體的各個子系統相互作用,並表現出層次性。②個體犯罪原因系統的形成是一個動態過程,各子系統在相互作用的基礎上形成綜合的特質。

理論要點

整體性

整體性,影響個體犯罪的主體內外因素是有機的整體,應當從整體出發綜合地考察各因素的作用。人所以犯罪,不是由單一的主體因素或主體外因素決定的,“外因論”、“內因論”、“唯某種因素決定論”都是片面的。各因素並不是簡單的組合、孤立地起作用,而是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無論是主體外因素與主體因素之間,或主體外各因素之間,或主體各因素之間,都是相互聯繫和相互作用的,即各因素之間具有綜合的互為動力的性質。這些因素所構成的整體具有新質特性和導致個體犯罪的新功能。“多因素決定論”有忽視因素間相互聯繫和相互作用的缺點。

層次性

層次性,在考察個體犯罪原因時,要注意各因素相互間整體與部分的構成關係而形成的不同質態的系統和排列次序。個體犯罪原因系統既按垂直方向排列,各種因素處於不同的等級;又按水平方向排列,形成各類組成因素之間的維度聯繫。根據各層次間的質的差異及其所起作用的不同,可把因素區分為原因因素(如政治、經濟、文化、精神、家庭等環境因素和不良的個性傾向、個性異常等主體因素)和條件因素(如自然環境、職業等因素),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

結構性

結構性,不同性質、不同數量的構成因素及其不同的構成方式,決定著不同的個體犯罪原因。

動態性

動態性,由於個體犯罪原因系統的開放性和各種因素間的相互作用,決定著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為發生是一個運動變化的過程,分析個體犯罪原因時,切忌靜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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