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可變要件是“犯罪構成不變要件”的對稱。在刑法施行期間內容可能發生變化的犯罪構成要件。以犯罪構成要件內容的穩定性程度為標準對犯罪構成要件所作的劃分。主要特點是,刑法分則條文中罪狀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文字不作變更時,而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也可以改變。參見“犯罪構成空白要件”和“犯罪構成評價要件”。
因犯罪構成可變要件形式上是穩定的,因為刑法分則相應條文的文字表述在刑法施行期間保持不變,但是其實際內容則可能由於其他法律、法規和法令的變化,或者司法人員法律意識水平和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等狀況的變化而變化。根據犯罪構成可變要件內容的變化原因,犯罪構成可變要件可以劃分為犯罪構成空白要件和犯罪構成評價要件兩種。